法律制度当中的法律语言——以美国为例
2016.07.08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顾雪琪
在上一篇文章里,笔者讲述了从法律英语三要素之英语语言的角度学习法律英语,本文将从法律体系这一要素继续研究法律英语的学习方法。
法律体系的差异造成了法律英语难学难懂,英语国家的法律体系基本属于普通法系,其最大特点是以判例法为主要表决形式。判例法有几大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遵循先例原则, Stare Decisis。判例的效力有约束力和劝导力之分,具有约束力的判例叫做Binding Precedent,劝导性的叫做Persuasive Precedent。法官在遵循先例的同时,也有例外的情况,这种例外就叫做overrule,推翻先例。正是有了overrule,才能推动法律的发展。英美法系的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推翻先例,建立一个新的法律规则,但推翻先例并不影响原先案件的执行,这就是既判力resjudicata。
在美国,要想成为法律从业人员,首先要读法学院,拿到法学学位。美国有几种法学学位,如J.D. Juris Doctor,中文往往将其翻译成法学博士,其实J.D.不是博士,它实际上是一种职业教育,不是通常意义上做研究、做学问的博士。L.L.M. Master of Laws,法学硕士。S.J.D. 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此为真正的做学术研究的法学博士。获得法学学位之后,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bar exam。为什么这样一个资格考试被叫做bar exam呢?bar有板子、长条或者是障碍的意思,也可以指法庭当中被告、证人、律师的席位,这些席位都用大栅栏拦起来,当一个人可以占到律师的席位时,就说明他已经取得了这个资格,所以司法考试又叫做bar exam。当律师行为不端或者是违反了职业操守,可能会被取消律师资格,也就是失去了站在这个地方的资格,就叫做disbar。
法律职业文化——律师
1. 律师的总称
lawyer:律师的统称
attorney也是律师,比起lawyer有更多代理的意思
legal practitioner不但包括律师,还包括除律师以外的其他法律从业者
sole practitioner指不参加律师事务所的单独执业的律师
2. 根据律师的执业范围划分
solicitor:非诉律师
barrister:诉讼律师
advocate\litigator:都是诉讼律师,出庭律师,只是叫法不同
3. counsel\counselor\counselor-at-law都是跟公司业务有关的律师、法律顾问
4. legal representative\legal agent这两种表达方式体现了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是代理和被代理的关系
5. legal advisor是指在专业领域可以提出专业意见的人,可以是律师,也可以不是律师
6. paralegal:律师助理
associate:不能参与利润分配的薪资律师,也可以指律师助理
junior partner\senior partner: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7. commonwealth’s attorney,state’s attorney,district attorney,attorney general(总检察长、司法部长):都是美国为政府服务的律师。
美国的法院体系
美国有两套法院体系,即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各州法院自成系统,根据人口和实际需要来设立层级。联邦法官由美国总统任命(不是任免)nomination\confirmation,之后参议院召开听证会,投票批准这一项任命。美国宪法明文规定联邦法官的任期为终身制,“They 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法官具有自己的政治倾向liberal\conservative,总统也比较喜欢任命和自己政见相同的法官。
美国诉讼文化有一些非常重要的制度。
抗辩制adversarial system,类似于中国法庭上的辩论环节,当事人和律师都会发挥很大作用,各抒己见,并结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纠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主要发生在询问证人的环节,纠问制有两种询问方法,一种叫做直接询问direct exam,是指律师循循善诱问自己的证人,以“好人”的形象做开放式的询问。还有一种询问叫做交叉询问cross exam,指的是对方律师询问自己的证人,以“坏人”的形象做引导式的询问,证人只回答是或者不是,目的是使证人失信于陪审团。通过这样一正一反的询问方式,获取大量的案件事实信息。同时,美国诉讼中还有陪审团文化,陪审团jury,大陪审团grand jury,人民陪审员judical assessor。人民陪审员是我国的陪审制度,不同于美国的陪审制。选择陪审员程序voir dire,回避制度challenge。
美国诉讼中的证据文化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叫做优势证据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它的意思是谁的证据更能说明问题,谁就能胜诉。而刑事诉讼中定罪的标准叫做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proof beyond reasonable。第二,诉讼中还有几个证据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原则:exclusionary rule of illegally obtained evidence。毒树之果原则:poisonous fruit doctrine,它是指在非法获取证据原则的引领下,通过这个线索得到的被告有罪的证据也不能用。
美国人天生对政府有一种恐惧感,生怕省府人员滥用权力,因此美国诉讼文化中充满了对个人和财产的保护,以及各种对公权力的限制。总而言之,美国的法律文化充分体现了个人主义精神,即保护民权,个体表现,竞争机制。因此,我们学习法律英语,一定要结合法律制度,才能有一个深刻的理解和牢固的记忆。
本文所引用的部分素材为中国政法大学魏蘅老师教学课程之启示,来源于众多同行、同学之间的学习交流,难以一一注明出处,特此说明,以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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