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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对遗嘱效力顺序有什么影响

2020.10.27  

作者: 中银 (深圳) 律师事务所    贡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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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钱大叔立前后两份遗嘱所在地分别为广州和香港,即只要钱大叔在广州立的遗嘱符合中国内地法、香港立的遗嘱符合中国香港法,两份遗嘱均成立且有效。钱大叔在广州所立的公证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钱小1一人继承财产,该遗嘱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钱大叔在香港律师行律师见证下订立的遗嘱,将包括争议房产在内的所有财产全部遗赠给李阿姨,该遗嘱形式和内容亦合法有效。

真实案例:

土豪钱大叔出生于20世纪30年代,与钱大妈系夫妻关系,两人年轻时候在当地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两个儿子钱小1和钱小2。年轻时候的钱大叔吃苦耐劳有眼光,辛苦打拼积攒了巨额财富。

20世纪60年代,钱大叔邂逅了美丽的李阿姨,两人情投意合,钱大叔在没有和钱大妈离婚的情况下,和李阿姨同居并生育四子一女,分别是钱小3、钱小4、钱小5、钱小6、钱小7。钱大妈和钱小1住在广州,钱小2住在美国,钱大叔和李阿姨住在香港,他们的五个孩子有的住在香港,有的住在美国。

2004年秋天,钱大叔在广州市番禺区的司法所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我和钱大妈系夫妻关系,现我已年老立下遗嘱,我去世后我在广东省内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都指定由我的大儿子钱小1继承。这份遗嘱经过广州市番禺区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公证书。2011年,钱大妈也在同一个司法所立下遗嘱并公证,内容为:我去世后全部财产由我两个儿子钱小1和钱小2共同继承,各占二分之一。

2005年夏天,钱大叔在香港律师行又立下一份遗嘱,内容为:本人钱大叔特此撤销本人此前订立的所有遗嘱及遗嘱处置,并声明此乃本人最后遗嘱。本人以香港为居住地,这份最后遗嘱必须按照香港法律诠释。本人所有土地和非土地财产,不论财产性质,不论位于何方,在支付本人所有债务、丧葬费用及遗嘱执行费用后,无条件遗赠给李阿姨。这份遗嘱不仅经过两位香港律师签名见证,还经过香港高等法院出具遗嘱认证书。

2011年,钱大叔在香港伊利沙伯医院去世,2012年,钱大妈在广州去世。钱大叔的父母早年先于钱大叔去世。钱大叔去世后,钱大叔的7个孩子,钱小1、钱小2、钱小3、钱小4、钱小5、钱小6、钱小7和尚在世的李阿姨,开始争夺钱大叔遗产,其中一套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房产到底该由谁来继承,引发本案。

原告钱小1认为:

钱大叔和我妈钱大妈才是真正的夫妻,直到我爸去世,两人都没有解除婚姻关系,我是我爸婚生的儿子,我爸早就立下遗嘱并经过公证,将他拥有的广东省内全部动产、不动产都指定由我继承。本案所争议的位于广州的房子是我爸和我妈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我爸和我妈一人一半,根据我爸在广州立下的公证遗嘱,我爸享有的50%份额归我所有,根据我妈立的公证遗嘱,我妈享有的50%份额归我和我弟共同继承,每人分得一半,即各占25%,这样的话,我总共可以继承房子75%的份额,我弟钱小2可以继承房子25%的份额。

被告李阿姨和钱小3、钱小4、钱小5、钱小6、钱小7认为:

原告钱小1的诉讼请求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父亲钱大叔生前已经对财产作出妥善的安排,钱大叔已将广州市番禺区另外两套房产转赠给钱小1,将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的别墅和香港一处房产的50%产权转赠给钱小2,还留下2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金给钱小1、钱小2二人,在充分保障了钱小1、钱小2利益情况下,父亲钱大叔才将他名下其他的动产与不动产以遗嘱方式留给我们的母亲李阿姨,根据2005年夏天父亲在香港所订立的遗嘱,已郑重声明撤回所有父亲以前订立的遗嘱及遗嘱处置,并以香港遗嘱为父亲最后的遗嘱,遗嘱清楚指出遗嘱效力适用于世界的任何地方,我们的母亲李阿姨才是唯一合法继承人。这份遗嘱已经获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确认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恳请法院根据2005年夏天钱大叔在香港所订立的遗嘱,判令李阿姨为唯一合法的继承人,继承钱大叔名下国内所有的动产及不动产。

法律分析:

1.钱大叔在广州和香港各立一份遗嘱,两份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钱大叔立前后两份遗嘱所在地分别为广州和香港,即只要钱大叔在广州立的遗嘱符合中国内地法、香港立的遗嘱符合中国香港法,两份遗嘱均成立且有效。钱大叔在广州所立的公证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钱小1一人继承财产,该遗嘱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钱大叔在香港律师行律师见证下订立的遗嘱,将包括争议房产在内的所有财产全部遗赠给李阿姨,该遗嘱形式和内容亦合法有效。

2.两份遗嘱都有效,但内容却互相冲突抵触,该以哪一份遗嘱为准?

这实际上是公证遗嘱和代书遗嘱谁效力更高的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本案,钱大叔在香港订立的遗嘱,其形式符合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钱大叔在香港所立代书遗嘱不能撤销在广州所立的公证遗嘱,争议房产应按照钱大叔在广州所立的公证遗嘱处理。

3.本案争议房产到底由谁来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钱大叔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钱大叔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处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分割遗产前,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析出为被继承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争议房产系钱大叔与钱大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钱大叔死亡后,该房屋产权的一半应归钱大妈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钱大叔的遗产。钱大叔于2004年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房产份额指定由钱小1继承,依据这份遗嘱,本案房产属于钱大叔的二分之一份额应由钱小1一人继承。属于钱大妈的那一半,依据钱大妈立的公证遗嘱,由钱小1、钱小2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这样的话,钱小1可继承争议房产四分之三份额,钱小2可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4. 民法典施行后,本案判决结果会有什么不同?

现行《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上述规定可知,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多份遗嘱内容不一致,应以公证遗嘱记载的内容为准,因此,本案以钱大叔2004年在广州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由钱小1独自继承钱大叔的房产份额。

如本案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后,即受民法典规制,应以钱大叔于2005年在香港所立的代书遗嘱为准,钱大叔的房产份额应由李阿姨独自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修改了现行继承法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更侧重于保护公民意思自治,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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