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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订与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刍议(下)

2021.11.04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金宇、黄丹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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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与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刍议(中)中,我们探讨了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探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扩大独任制审判、完善线上诉讼制度以及完善送达相关规定等问题。

一、扩大独任制审判适用范围

1、独任制审判

独任制审判是相较于合议制审判的审判组织形式,此前,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他的派出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按照独任制组成的法庭,称为独任庭。[1]法官员额制实施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进一步提高审判素质的同时,客观上压缩了审判人员的数量,也带来了“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从而是案件的审理期限有所延长。就笔者所在的某直辖市而言,从某基层法院立案至拿到判决,往往超过一年半的时间,个别案件甚至能达到二年半的时间,大大超过民事诉讼法的审限规定。但是,我们必须认清,解决“人案矛盾”是目的,而为达成这一目的仍需要科学的制度设计,从而就需要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以及独任制审判等制度协调设计,总体考虑。从比较法角度,德国是独任制改革比较彻底的国家,在2001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改革法》将《独任法官修订案》第348条第1款修正为,民事庭由其一名成员以独任法官进行裁判。[2]彻底转变了德国民事诉讼历史上,以合议制为原则的规定,开始了以独任制为原则的时代。目前,德国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在地方法院的占比提升至了70%。[3]

2、本次民诉法关于独任制审判的修订内容及评议

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涉及独任制审判的条文有5个条文,仅次于小额诉讼程序条文修订的数量。主要修订内容为两方面,即独任制可以扩张至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的上诉案件。据统计,在过往两年的试点过程中,一审普通程序扩张适用率为0.56%,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扩张适用率为2.23%。总体而言,独任制的扩张适用并非普遍。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试点法院一审独任制适用率为84.8%,较改革前提升14.8个百分点,二审独任制适用率为29.3%,基本形成一审“独任制为主,合议制为辅”、二审“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辅”的审判组织格局。这其实与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综合制度试点不无关联。也就是说,在笔者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与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刍议(中)》已经提及,基层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默认进入简易程序,从而直接适用独任制,客观上,我国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已经非常普遍的适用了独任制,因此,一审的独任制扩张适用率并不高。

独任制审判组织扩张在试点法院适用后,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涉及英雄烈士名誉保护等方面的案件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深远,应通过普通程序来审理,使审理过程成为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因此,针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的;以及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等六类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审判。虽然,适用独任审判的案件,一般认为是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是,就如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所说,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独特之处,那么,作为独任审判员需要有极高法律素养和极为严谨冷静的性格,才能准确把握每一个裁判,而这种法律素养和“法律性格”是需要长期实践累积的,因此,要克服独任制审判结果不稳定的弊端,是需要有独任制审判人员独立的任用体系。在德国,即便是审理简易案件的法官也都是资深法官,保证案件审判和裁决质量,依托的是这些法官的公正理念及对法律的忠诚。他们都是经过学院系统学习,再经考核及严格遴选后成为一名标准法官的。因此,独任制审判对于法官个人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性格的要求极高。

二、完善线上诉讼制度与送达制度

2021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2021年8月1日正式施行。其实,自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印发《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等文件。部分信息化基础较好的法院结合审判实际,研究制定了在线诉讼规程、操作指南、诉讼指引等,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细化完善。《在线诉讼规则》全文共三十九条,内容涵盖了在线诉讼法律效力、基本原则、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从立案到执行等主要诉讼环节的在线程序规则。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主要涉及确认在线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和电子送达范围的扩张,即确认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及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纳入了电子送达的范围。对于在线诉讼的问题,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各地都广泛采取了在线诉讼的方式,从法理而言,民事诉讼无论是采取线下法庭现场进行,还是在草原牧场、深山区和互联网在线进行,只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进行,便具有当然法律效力。因此,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特意将信息网络平台的法律效力等同线下诉讼活动,属于立法技术上的强调性规范而非创设性规范。

将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纳入电子送达范围,是在信息技术充分发展后,作为在线诉讼规则充分实践之后的制度调整。此前的电子送达是将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作为但书条款,排除在外的。同样道理,将公告送达时间由60日缩短为30日也是基于法院信息化的逐步完善。目前的人民法院公告送达通常是通过互联网进行,已经不再是通过原来的报纸形式或法院门口张贴形式进行公告。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当事人故意不接收法律文书,使法院不得不启动公告送达程序,进而达到拖延诉讼时间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因此,缩短公告送达时间既具备现实可行性,符合社会发展程度,也能有效遏制不诚信诉讼行为。

三、结语

至此,我们通过三篇文章的篇幅,简要介绍了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所涉及的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和方式,完善简易程序规定,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主要内容的背景、内涵与外延,并结合笔者的司法实践对本次修订所涉及的现实司法实务问题进行评议,并从比较法角度来看待我国的民事诉讼司法改革。任何国家的司法改革都不能一蹴而就,此次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从方案、试点到中期报告、广泛接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到最后的征求意见稿,整个修订过程公开透明,诸多的学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等都通过现场会议、学术期刊等不同场合发表意见和建议,也供笔者等司法实务工作者,对正式修订后的法律条文有更为深入的了解和理解。我们同时也建议法律实务工作者,能够多多关注某一法条的修订过程,或某一法律的立法过程,防止出现单独从法律条文文义解释出发,出现误读,影响对裁判结果的可预期性。

本文引用

1.江伟 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p38-39。

2.王聪,《审判组织:合议制还是独任制?-以德国民事独任法官制的演变史为视角》,福建法学2012年第1期。

3.占善刚、曹影,《民事诉讼独任制扩张的制度逻辑与中国路径》,内蒙古社会科学,第42卷第5期,2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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