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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订与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刍议(中)

2021.11.04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金宇、黄丹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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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与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刍议(上)中,我们探讨了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正的背景、调解与司法确认部分的司法实践和修订情况。在本文中,我们将继续探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等问题。在本系列文章行文过程中,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已经闭幕,并将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公开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简易程序的理论发展和司法实践现状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广泛适用,但对简易程序的理论研究却十分匮乏。由于在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了简易程序,因此,在目前的学界仍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1],来进一步阐释简易程序的定义,即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至于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形式,还是并行与普通程序的独立程序,尚未能统一。但总体而言,简易程序的理论研究还停留在注释法学的阶段[2],因此该理论的研究并未超越目前立法范围,实属遗憾。

除去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对简易程序的专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于2003年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于2020年12月进行修改。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0年全年各级法院审结民事案件1330余万件,其中“诉讼服务中心诉裁、快审案件693.3万件”,占总审结案件的约52%左右,再加上法院审判庭处理的其他简易程序案件,这一比例会更高。

在笔者的司法实务工作过程中,代理当事人到基层法院立案,根据不同地域的情况,有的会首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有的的直接归为简易程序并减半收取诉讼费,但归为诉前调解程序的案件中转为正式案件后,还是会先自动归为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也就是说,在各级法院的立案环节中,都是默认新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而发现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要件后再转为普通程序并补缴诉讼费。

二、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增加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主要指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法院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所适用的一种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3]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小额诉讼之“小额”标准为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以北京为例,2019年的社平工资约为10.6万元,那么北京地区小额诉讼的上限即为3.18万元左右。

从比较法角度来看,简易程序与小额诉讼的关系大致可以区分为三类,第一类两者是吸收的关系,即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项下的一种,同样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第二类是简易程序与小额程序分置,并单独颁布小额诉讼法,专设小额法院或小额法庭,专门审理小额诉讼,日本、韩国、我国香港地区、我国台湾地区、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属于该类型;第三类为折中型,即不单独立法、设置司法机构,而是在简易程序的项下,单独规定小额诉讼特别规定,将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目前我国属于这种类型。

三、本次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内容

而本次的民事诉讼法修订主要涉及的是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在起诉方面,主要内容有进一步降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门槛,适用案件类型限定为“金钱给付”案件;适用标的额从原来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提升到百分之五十以下。明确规定,确权类、涉外、需要评估鉴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提出反诉等六种情形的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程序方面,将小额诉讼案件的答辩期、举证期限,明确为7日。同时简化起诉、答辩、传唤、送达、庭审和裁判文书,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审结并当庭宣判。审理期限从原来的3个月缩短为2个月。此外,还赋予当事人程序异议权。

本次小额诉讼程序的完善,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于司法改革的需求,可以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据笔者了解到,北京某区法院的审判庭一年人均审结案件在500件左右,而设在其内的小额速裁庭的人均审结案件高达2000多件,可见,小额诉讼程序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从试点法院情况来看,2020年各试点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61.11万件,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从试点前的5.7%,上升至19.3%,有效改变了试点前小额诉讼程序的“休眠”状态,形成常态化适用趋势。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审理期限27天,少于法定审限的一半,提起再审率为0.1%,再审改发率为0.01%,实现了司法质量、效率双提升。[4]

笔者同时注意到,在笔者近期参与承办的一起我国香港地区小额审裁处裁决在我国内地某法院的认可与执行案件中发现,我国的小额诉讼程序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比如在法律文书表格化方面,我国香港地区小额审裁处的起诉状、送达文书、传票乃至裁决书均实现了表格化,类似于我国的劳动仲裁的提起方便程度,大大方便了当事人的起诉与答辩,同时法官也可以通过表格化进行审理和判决。


本文引用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2.江伟 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p318.

3.同上,p329.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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