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抢章”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2020.05.08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孙凌飞
4月26日,李某某带几名壮汉前往北京某著名公司“抢夺”公章和财务章一事闹得沸沸扬扬,在“抢到”公章以后,李某某称其“已于4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在会上当选董事长和总经理,已全部接管公司,原经理/执行董事俞某某仅为董事,无任何职权。”
而该公司在事发后立即报警,并宣布“用被抢夺的公章、财务章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或其他任何书面文件,该公司均不予认可。公章、财务章即日作废”。
事件最新进展是4月30日原经理/执行董事俞某某发布公司全员信,其表示“公司没有召开过股东会,没有修改过章程,李某某不是公司的管理层,公司早已和他结束劳动关系,已对李某某的滋事行为报案”。这是继李某某和俞某某的离婚诉讼之后,二人由股权和公司管理权引发的新一轮“争斗”。不同的是李某某此次并未提起诉讼,而是采取了一些较为“极端”的手段。抛开李某某“抢章”的行为是否涉嫌违法不说,笔者在本文中将梳理一下此次事件中的其他法律问题。
1、某著名公司将公章和财务章挂失,是否合法?
该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是被李某某“抢走”,而非遗失,因此其公章和财务章不能挂失,更不能由其宣布作废就作废。该公司报案的理由应是公章被抢,不能适用公安部制订的《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因印章被抢、被盗、丢失等原因需要重新制作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当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原印章作废。刊登作废声明以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向印章制作单位提供本条例规定的证明材料和声明材料,申请重新制作”的规定。因该条文中的“被抢”和该公司发生的“抢章”事件中的“被抢”并非同一概念,上述条文中的“被抢”是不知被谁抢走、不知抢去何处、不知抢去何用,而该公司的公章“被抢”事件已闹得人尽皆知,并不符合上述条文中的情况,因此其不能将公章和财务章挂失,亦不能据此宣布被抢的公章和财务章作废。
2、李某某在持有公章期间签订的协议、文件等是否有效?
被抢的公章真实有效,因此盖有公章的文件也应合法有效。这涉及《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表见代理行为的效力问题,该条文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根据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盖有公章的文件当然有效。但是李某某“抢章”事件已在网络上大规模发酵,任何和该著名公司签订协议的相对人都已很难证明自己为法律规定上的“善意”,相信任何人在这个时候都没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李某某有这个代理权,因此在李某某持有公章期间签订的协议,其效力大打折扣。
3、李某某究竟持有某著名公司多少股权?
该公司中俞某某持有股权64.2%,李某某持有27.51%,二人合计持股91.71%。李某某认为上述91.71%的股份均来自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当然应持有一半的股权,即其个人持有某著名公司股权的45.855%。其应是根据《婚姻法》得出上述结论,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其和俞某某是两个不同且独立的股东主体,俞某某仅代表其本人持有股份,其持有64.2%的股权,是毫无争议的大股东,拥有公司控制权。而李某某在公司中仅是持有27.51%股权的第二大股东,与俞某某相互独立,二人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造成股权上的混同。李某某想成为董事长、想召开董事会、想修改《章程》,势必要征得大股东俞某某的同意,其持有的股权数量并不是臆想的二人股权相加再除以二。更何况二人的离婚官司还没有结束,股权如何分配还未有定数。
4、李某某提供的“抢章”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李某某为其“抢章”行为寻找的合法依据是,其称已于4月24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即文首中的人员调动安排,并通过新的《章程》。且于同日召开董事会,任命自己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拥有公司的控制权。由此可见,其能否取得公司控制权的关键在于其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有效。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如果李某某召集该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均没有瑕疵,结合决议内容又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那么决议就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在上述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李某某取得公章的行为就是合法的,其也合法地取得了公司的控制权。
5、李某某“抢章”行为是否可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在国内众多的现有案例来看,通过夺取公章进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的案例比比皆是,法院对此类事件的判决也不尽相同。持有公章的人一定可以控制公司吗?根据上文分析,笔者认为不一定。但是李某某的“抢章”行为势必会使某著名公司陷入暂时的管理混乱,毕竟一个没有公章的公司在处理各种事务时均会存在一定的不便。
“抢章”事件发生后,若双方均不采取诉讼手段,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则显得至关重要。后续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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