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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女方被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怎么办?

2025.12.29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曹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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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与男方谈恋爱一年,于双方父母安排下举办了结婚典礼。然而,在筹备结婚登记期间,女方发现男方出轨。与此同时,女方察觉自己怀孕。男方希望终止妊娠,但女方决定保留胎儿,后独立分娩并抚养一子。 目前,女方收到法院的传票,男方已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0万元。女方需返还彩礼吗?女方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一、女方可能需返还部分彩礼

1.基本结论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法定应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但法院会结合同居时间长短、彩礼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及抚养子女、是否生育子女、嫁妆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酌定减少返还数额。具体到本案有如下情形影响彩礼返还金额:

第一,同居生活事实:双方曾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

第二,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及生育、抚养子女:同居期间彩礼已部分用于共同生活;女方已生育且独自抚养子女,彩礼已用于养育子女。

第三,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过错: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出轨,存在明显过错,对双方关系的破裂负有主要责任。

第四,嫁妆可抵扣彩礼:若女方曾给男方嫁妆,则可抵扣部分彩礼。

2.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3.相关案例

案例一:(2024)京02民终13874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15日)

观点总结:短暂同居,怀孕5月又终止妊娠,对女方身心健康及学业产生影响并产生费用,退还彩礼15万元(男方诉讼请求30万元)

本案中彩礼返还范围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考虑:其一,严某1与纪某1恋爱后怀孕,可以认定纪某1与严某1有过短暂的共同生活;其二,纪某1怀孕时系学生,怀孕五个月后又终止妊娠,确对其身心健康及学业产生一定影响并产生相关费用,应当给予一定补偿。综上,一审法院酌定孟某1向严某1返还150000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明显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严某1要求全部返还的上诉请求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二:(2018)吉0403民初1158号(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8年07月25日)

观点总结: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年,共同孕育一子,15万元彩礼中退还彩礼5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原、被告按照习俗缔结婚约给付彩礼款,因原告与被告戴某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为缔结婚姻给付的彩礼款,具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对于三被告辩称原告给付的彩礼款已经用于购买结婚备品以及日常生活,因三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鉴于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依照风俗习惯而进行的婚约财产给付的行为,不为法律所提倡,原、被告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共同生活了一年多,且共同孕育一子,结合本地农村常情和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于原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本院酌定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5万元(起诉返还彩礼15万元)。

案例三:(2020)甘2924民初1161号(广河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02日)

观点总结:女方购买陪嫁物品,已举办婚礼、生育子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2万元(起诉返还彩礼12万元,起诉前女方已返还彩礼4万元,女方陪嫁价值不到1万元,实际彩礼7万元)。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反诉原告返还彩礼的问题,原、被告举行婚礼时,被告给原告送了彩礼,原告购买了陪嫁物品。双方均为缔结婚姻为目的,因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但原、被告已按习俗举办了婚礼并生育了子女,实现了给付彩礼的部分目的,故原告应部分返还被告给付的彩礼。同居前被告为缔结婚姻给原告送彩礼11万元,黄金首饰1万元。送礼当天原告父母给被告家返还彩礼4万元。原告(反诉被告)的陪嫁物品有:电烤箱420元,多用锅210元,微波炉990元,高压锅680元,煤气灶盘899元,洗衣机899元,电冰箱5200元(以上物品总价值为9307元)、电茶壶、电熨斗、电吹风各一个、鞋柜一个及床上用品。均在被告家中。判决:原告(反诉被告)买蓉同居前陪嫁物品折抵彩礼留归被告(反诉原告)马建武使用;原告(反诉被告)买蓉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彩礼20000元。

案例四:(2022)豫04民终1631号(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2)

观点总结: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不退还彩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华某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4.应诉证据准备

女方应积极搜寻同居时间较长、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生育及抚养子女、女方亦给男方嫁妆等相关证据,争取少返还彩礼。具体如下:

第一,举证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如微信记录、快递接收凭证、居住证明。

第二,搜寻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消费凭证。

第三,搜寻彩礼已用于生育子女、子女抚养的证据,如子女出生证、医院产检及生产孩子的病历及支付凭证、子女日常消费及教育凭证及转账记录。

第四,男方存在出轨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视频、照片。

第五,搜寻女方给男方嫁妆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装修费支出、购车支出。


二、女方可提起反诉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分担一半孕产期间支付的费用

(一)女方提起反诉可行性分析

1.基本结论

男方提起诉讼案由是“婚约财产纠纷”,处理的是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女方提起反诉案由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是基于同居和生育事实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若两案合并审理,法院可全面审查双方共同生活、男方过错、子女出生及抚养情况等全部事实,避免诉累、利于查明真相。

2.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法释〔2022〕11号)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3.相关案例

(2020)甘2924民初1161号(广河县人民法院 2020年11月02日)

法院认为:被告提出反诉不能成立的问题,本案中,原告提出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与被告反诉的婚约财产关系,虽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属于牵连之诉。应予一并处理。故原告要求驳回被告反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二)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1.基本结论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若男方有固定收入,男方应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应为其收入的20%—30%。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合理确定。

2.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3.相关案例

案例一:(2022)京0106民初12629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2年09月26日)

本院认为,轩某与张某2虽未婚生子,但轩辕某某作为非婚生子女应当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轩辕某某的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予以确定。考虑到轩辕某某出生后即随轩某共同生活,且在哺乳期内,随轩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轩辕某某的成长,故轩辕某某应由轩某抚养为宜。张某2应当支付轩辕某某的抚养费数额,本院根据其收入、子女抚养等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案例二:(2019)京0105民初59476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2日)

法院认为:程某1要求程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程某1主张的抚养费标准过高,本院依据公平原则,参考本地平均生活水平,依法酌定为每月5000元。对于程某1要求程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现程某因诈骗在逃,程某1未充分举证证明本案存在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必要性,依据公平原则,程某1要求程某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具体支付方式,本院依法酌定为:2021年1月20日之前79个月的抚养费39.5万元于判决后一次性支付,其余抚养费于每年年初按年支付。

案例三:(2022)京0105民初36076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2年8月26日)

法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苏某与被告现为夫妻关系,原告系苏某与被告之女,原告与被告均认可苏某与被告于2020年10月底开始分居,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期间的抚养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2021年的收入证明及原告认可的目前被告收入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上述共计20个月的抚养费37500元。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不必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其理由不能成立。(原被告认可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是每月4000-5000元)

4.风险提示

鉴于女方不掌握男方财产线索及收入水平,男方可能通过隐瞒甚至转移资产,以达到其少支付甚至不支付抚养费的目的。

5.反诉证据准备

女方应重点搜集男方收入水平的证据,同时应防止男方隐匿、转移资产,具体如下:

(1)提起反诉前,积极与男方沟通,搜集财产线索,找寻男方银行账户信息;

(2)为防止男方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女方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男方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以确保未来判决的执行。

(3)请求法院调取男方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缴纳基数等信息,以核实其真实收入情况。

(三)要求男方分担一半孕产期间支付的费用

1.基本结论

生育子女不仅仅是女方的责任,男方作为孩子的生父,依法负有不可推卸的支付抚养费(包括必要的孕产费用)的义务,对于生育子女的必要支出,男方应承担一半费用。

2.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3.相关案例

案例一:(2022)京0106民初12629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2年09月26日)

法院认为:轩某要求的孕产期间的医疗费36048.33元、检查费4121.92(其中包含产后休养费23800元)应系生产必要支出,张某2应当负担一半费用;轩某要求的支付给其母亲的陪护费6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轩某要求的住院期间餐费600.27元、营养费977.55元系生产必要支出,张某2应当负担一半费用;轩某要求的为轩辕某某花费的婴儿生活用品费6895.32元、婴儿护理费886元,张某2应当负担一半费用;轩某要求孕妇生活用品费2447.99元由张某2负担,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轩某主张张某2给付误工费27090.91元、律师费10000元、司法鉴定差旅费2891.2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轩某要求的房租、物业、中介、水电、采暖费37712.1元系其个人支出,本院不予支持;轩某要求的基因检测费用4800元系其自行委托进行,本院不予支持。

4.反诉证据准备

女方应重点搜集生育期间支出相关费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病历、银行转账记录、消费凭证。

生育期间费用类型通常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孕期检查费:各项产前检查、筛查费用。

(2)分娩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医药费、治疗费等。

(3)住院期间餐费、营养费:因怀孕、分娩导致的必要的营养补充费用。

(4)婴儿必要的生活开支:为保障孕期健康而额外增加的必要生活开销,包括婴儿生活用品费、婴儿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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