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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2015版与2018版比较

2018.02.24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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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该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2月6日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该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作者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该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2月6日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该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该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该解释由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期间与送达、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共同被告、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执行、附则等13章共计163个条文组成,不仅合并、修改、完善了2000年3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总结了行政审判实务中探索的实践成果,特别在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既要解决“立案难”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总结行政诉讼管辖改革成果,既要解决“诉讼主客场”的问题,又要遵循“两便”原则;明确界定当事人资格,既要畅通救济渠道,又要确保有限司法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既要力求恢复客观真实,又要坚持程序公正的导向;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度,既要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又要保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规范审理判决程序,既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又要注意提高诉讼实效;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要体现行政诉讼的严肃性,又要确保行政纠纷实质化解;落实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既要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又要聚焦真正争议的解决;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既要依法维护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又要防止不合法条款进入实施过程等方面使行政诉讼法更具可操作性。

需要说明的是,该解释有意遗漏的公益诉讼和行政协议两部分重要内容,还有待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使审判实务更加清晰细化,便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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