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文库
Library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研究

2025.09.03  

作者: 中银 (福州) 律师事务所    潘运华

分享到: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打印文章
从罗马法的古老智慧到现代司法的实践难题,潘运华教授的《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研究》为法律行为效力制度提供了突破性视角。本书系统剖析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与制度边界,不仅厘清了“转换”与“解释”“补正”等之间的核心差异,更通过典型案例揭示裁判者如何以“理性人意思”为标尺,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为有效法律行为。无论是法官裁判、律师实务,还是法学研究,都能从中获得破解效力困境的方法论与智识启发——让当事人的每一份交易意愿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与实现。

图片

序 / 王利明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是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能够使无效法律行为“起死回生”,从而降低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概率,有利于鼓励交易。从我国《民法典》颁行前后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基于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作出裁判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民法典》并未规定该制度,学界也未深入关注该制度。潘运华教授的《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研究》一书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进行探讨,既可以丰富该领域的学理研究,也可以为法院裁判提供有益参考。

本书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的演变、功能以及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问题展开了研究。在内容上,主要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研究内容具有系统性。本书既讨论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等问题,也对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与法律行为解释、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等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研究范围较为系统和全面。二是密切关注司法实践。本书梳理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典型案例,较好地展现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场景,目光不停地往返于抽象与具体之间,以抽象原理指引具体问题的探究,从具体裁判中提炼经验,充实、修正抽象原理,使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三是注重借鉴域外法经验。本书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问题置于法律行为理论体系中加以考察,在比较分析域外代表性立法例、理论观点和司法裁判的基础上,巧妙地将域外法上的有益经验融入其中。

本书主要具有如下创新观点:一是在论及如何界定替代法律行为的适格性时,认为替代法律行为虽然通常应完全有效,但并不必然如此。在替代法律行为的瑕疵或缺陷少于原无效法律行为的情形下,亦存在适用转换的空间,不能因为替代法律行为有一定的瑕疵就全盘否定其适格性。二是在探究如何界定当事人之转换意愿时,认为裁判者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目的和利益等,从理性人的角度认定当事人有无转换的意愿。若可推测的理性人的意思是不可转换的,则不能适用转换。若可推测的理性人的意思是可以转换的,在不违背当事人嗣后不愿为转换的真实意思时,则自应适用转换。否则,不能一概适用转换,应谨慎考察当事人嗣后不愿为转换的理由,作出综合评判。三是在论证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进一步从适用程序上讨论了转换的发起,认为既可由裁判者依职权主动适用转换,也可由当事人提出适用转换。四是在研判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与法律行为解释的关系时,认为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改变了原无效法律行为的内容,使其以另一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相反,法律行为解释并未改变原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便是补充性解释也只是填补法律行为的漏洞,最终依然以原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效力。

整体而言,本书理论性强,内容精细,论证缜密,能够通过较为具体的案例阐释抽象的理论问题。本书始终贯彻外来与本土相结合的原则,既注重域外理论的借鉴,也注重本土经验的总结、整理与提炼。相信本书能够为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司法适用提供科学的规范指引,并为推动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作者简介

潘运华(1985),男,湖北公安人,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旗山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荣获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毕业生;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福建省第十六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福建省“向上向善育人工程基金”项目奖教金;福州大学“青年五四奖章”;福州大学“杰出青年教师励志奖”。主要研究方向:民法总论、债权法、物权法。目前已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福建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各1项,出版专著1部。累计在《现代法学》《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南大法学》《私法研究》《北方法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和《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目 录

第一章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缘起、发展与功能

第一节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缘起与发展

第二节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功能

第二章 我国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司法实践

第一节 代表性案例归整

第二节 典型疑难问题聚焦

第三章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构成要件

第一节 存在无效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存在适格的替代法律行为

第三节 当事人有愿意转换的意思

第四节 转换的发起主体

第四章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对无效法律行为的适用

第二节 对可撤销法律行为的适用

第三节 对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适用

第四节 基于适用范围的升华:两种转换模式

第五章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与法律行为解释

第一节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与法律行为解释的合分考察

第二节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独立于法律行为解释的证成

第六章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与补正、确认和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第一节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与补正、确认

第二节 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与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参考文献

后记


本书特色

从罗马法的古老智慧到现代司法的实践难题,潘运华教授的《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理论研究》为法律行为效力制度提供了突破性视角。本书系统剖析无效法律行为转换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与制度边界,不仅厘清了“转换”与“解释”“补正”等之间的核心差异,更通过典型案例揭示裁判者如何以“理性人意思”为标尺,将无效法律行为转换为有效法律行为。无论是法官裁判、律师实务,还是法学研究,都能从中获得破解效力困境的方法论与智识启发——让当事人的每一份交易意愿都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与实现。

分享到: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上一篇: 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推荐文章

  • 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在追加被执行人案件中适用的商榷
  • 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分割实务分析
  • 新《公司法》解读——注册资本实缴制分析及应对
  • 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陈XX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张某诉安徽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