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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蓝海:数据交易方兴未艾

2021.12.14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郑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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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5日,上海数据交易所正式揭牌成立。同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数据条例》(以下简称“《上海数据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1月29日,上海人大发布《上海数据条例》全文。

2021年11月25日,上海数据交易所正式揭牌成立。同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数据条例》(以下简称“《上海数据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11月29日,上海人大发布《上海数据条例》全文。

数据交易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组成部分,再次成为各界关注焦点,回顾近年: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作为新的生产要素,并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同年5月,中央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上升为国家战略。

2021年3月12日发布的《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市场规则”一节中明确指出“统筹数据开发利用、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加快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培育规范的数据交易平台和市场主体,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

此前,数字交易的潜在动能早已被业界洞察,然而数据要素市场规则的建立并非朝夕,存在诸多难点:

(1)数据资源产权确权;

(2)数据要素市场交易定价机制;

(3)数据交易主体风险;

(4)数据交易入场门槛;

(5)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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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范围看,数据要素市场的竞争越发激烈,各主要法域有许多都通过“立法+市场实践”的方式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机制。以欧盟为例,被誉为最严格数据保护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全篇强化数据主体权利、确保对个人数据使用控制的方向与趋势,但对于其个人数据的所有权和财产权益分配未在本部规则上明确安排,而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提案)与政策,鼓励企业数据流通和数据产业发展,例如《关于迈向繁荣的数据驱动型经济的通报》(2014)、《数字单一化市场战略》(2015)、《关于构建欧洲数字经济的通报》(2017)、《关于迈向共同的欧洲数据空间的通报》(2018)、《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提案)(2017)、《公共部门信息的再利用指令》修订提案(2018)、《关于获取和保存科学信息的建议》修订提案(2018)等等。[1]美国具有相对宽松的数据交易监管环境,同时,鉴于其联邦立法与州立法间的二元结构,在个人数据交易领域,除美国1974年颁布的《隐私法》对联邦机构未经个人的书面同意披露个人记录做出限制外,对于私营机构收集和出售个人数据的行为,美国尚无联邦层面的、统一的立法,主要是通过部门立法的方式,对几个特殊领域、基于特定目的或特殊情形的个人数据的披露与出售做出规范,例如联邦层面立法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家庭教育权与隐私权法》等。在州层面,美国各州对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水平不一,部分州级立法对个人数据的交易做出了规范,如加州《消费者隐私权法》、佛蒙特州《数据经纪人法案》等。[2]

在我国,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标准的出台,数据要素市场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已逐步形成框架,为应对上述数据交易的难点问题提供了初步路径。

本次上海数据交易所的建立为数据交易平台的探索提供了实操可能,《上海数据条例》的出台更为具体数据交易提供了充分规则依据,不乏创新之举,二者结合起来更有助于业界对于“上海数”[3]机制的理解。

《上海数据条例》共10章91条,包括总则、数据权益保障、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浦东新区数据改革、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数据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

重要机制概览如下:

(一)数据资源产权确定:数据来源+权益保障

《上海数据条例》“数据权益保障”明确数据交易民事主体享有合法的数据财产权益,强调个人信息特别保护,严禁“负面清单”上的数据交易,此外尤其关注了生物识别信息、自动化决策的合规风险,针对重要数据和国家核心数据交易设立有效过滤机制。

《上海数据条例》“公共数据”章节规定了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通过“数据需求清单”“数据责任清单”及“负面清单”等清单形式落实公共数据共享机制。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

(二)数据要素市场交易定价机制:“自主定价+评估导则”

例如《上海数据条例》第57条规定“从事数据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自主定价。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业协会等制订数据交易价格评估导则,构建交易价格评估指标。”给予数据交易主体相对宽松的交易空间,进一步促进数据流通交易。上海数据交易所明确打造“全国首发数据交易配套制度,率先针对数据交易全过程提供一系列制度规范,涵盖从数据交易所、数据交易主体到数据交易生态体系的各类办法、规范、指引及标准,确立了‘不合规不挂牌,无场景不交易’的基本原则,让数据流通交易有规可循、有章可依。[4]”

(三)数据交易主体风险:“数字信任体系”

《上海数据条例》第53条 “本市支持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有序发展,为数据交易提供数据资产、数据合规性、数据质量等第三方评估以及交易撮合、交易代理、专业咨询、数据经纪、数据交付等专业服务。”第54条“数据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规范透明、安全可控、可追溯的数据交易服务环境,制定交易服务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数据安全,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上海数据交易所明确打造“数商”新业态[5],通过有效机制防范数据交易主体风险,加强数据交易相关的数字信任体系建设。

(四)数据交易入场门槛

在前述数据资源合规可交易(数据产品合规)、数据交易主体合规可信任的基础上,《上海数据条例》第50条规定“本市探索构建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开展数据资产凭证试点,反映数据要素的资产价值。”此外,上海数据交易所明确全国首发全数字化数据交易系统及数据产品登记凭证,首次通过数据产品登记凭证与数据交易凭证的发放,全国首发数据产品说明书等[6]。

(五)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上海数据条例》在总则篇明确了各级政府、市相关部门在数据发展和管理等方面的职责,鼓励各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明确市人民政府设立数据专家委员会等,也配套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此外,《上海市数据交易条例》在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浦东新区数据改革、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也有诸多创新引领的新规定。数据交易市场前景广阔,作为数字经济的蓝海,值得业界持续的关注。

本文引用

1.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网络安全法律研究中心:全球数据交易实践、行业规范现状与政策法律问题研究(2021)

2.同上

3.上海数据交易所:https://www.chinadep.com/#/about

4.上海数据交易所:上海数据交易所今日揭牌成立https://www.chinadep.com/

5.同上

6.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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