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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开办与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2020.07.29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刘晓亮/王伊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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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18日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各类托育机构可暂停开展收托、保育服务,具体恢复入托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供服务。“神兽”们被迫放养在家,家长们苦不堪言。疫情之下,托育机构的生存环境可谓十分恶劣。本文就开办与经营托育机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行简单梳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18日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各类托育机构可暂停开展收托、保育服务,具体恢复入托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提供服务。“神兽”们被迫放养在家,家长们苦不堪言。疫情之下,托育机构的生存环境可谓十分恶劣。本文就开办与经营托育机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行简单梳理。

一、托育机构的概念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第三条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因此,托育机构系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二、开办托育机构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1. 设立托育机构的法律问题

托育机构的设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若投资者仅为一人的情况,有部分投资人会选择设立的机构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部分投资人会选择设立的机构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两者最大的差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以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公司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此外,两者在投资主体的类型、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税收征缴、财务核算方面亦有差异。

同时,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应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向县级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备案。

2. 股东之间出资的法律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可见,出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为避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股东之间应签订股东协议,确定出资方式与盈利、分红方式等,必要时可写入公司章程。

此外,因托育机构涉及提供托育服务,但提供托育服务并不能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 托育机构的加盟的法律问题

托育机构做到一定规模后,可能会有其他主体加盟。而加盟的形式,在法律上被称为商业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1]同时,特许人应具备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资质。

双方就加盟事项达成一致后,应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对经营的范围、特许费用的支付、商标的使用、提供的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是否自负盈亏、是否分红等进行详细约定。一旦产生纠纷,法院亦围绕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为依据进行审理。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因特许人提供给被特许人的服务为无形资产,在提供服务时应留好相应的存根。如给被特许人提供了装修方案、选址方案、招生方案、课程文案等,应由被特许人签字签收确认,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4. 托育机构的场地与租赁的法律问题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规定:托育机构应当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托育机构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托育机构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托育机构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托育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和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托育机构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以上是对托育机构选址以及场地设施的要求。然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产生纠纷最多的问题并非选址以及场地设施问题,而是房屋租赁问题。

托育机构多以租赁房屋的方式开展托育服务。在租赁房屋时,要严格审查与对方签订的租赁协议,明确租赁地址、租赁期限、租金、租金支付周期等重要事项,同时需严格审查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违约的条件以及违约需承担的责任。考虑到托育机构需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对租赁房屋的装修事项也要和出租方协调一致。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2]

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托育机构无法正常经营,此时租金应该如何计算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因此,承租人可依据以上规定与出租人进行协商,请求出租人对于租赁房屋予以减免。若无法协商一致,可诉讼至法院请求对房租予以减免。

5. 托育机构与幼儿家长之间的法律问题

托育机构与家长之间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即通过签订合同(通常为入园协议),家长向托育机构支付托育费,由托育机构对家长的子女提供托育服务。此时,为避免纠纷的产生,家长应与托育机构签订入园协议,协议中应对子女的托管方式、托育期限、入托费、退还托费的情形和退费方式等进行详细地约定。

此外,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托育婴儿们均无法按时入托,家长们请求退费的,首先应协商解决,其次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入托时限与退费方式。

6. 托育机构与员工之间的法律问题

托育机构与员工之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入园时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报酬、工作内容等进行详细约定,同时,为保护托育机构经营与教育中的独特性,还可增加相应的保密条款与竞业禁止条款。

同时,托育机构的工作人员还需满足相应的资质。根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本文参考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

《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相关工作的通知》


[1]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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