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应当退还取得的捐赠款吗?
2023.07.19
作者: 中银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近几年,不法分子借慈善组织名义进行“捐赠返利”的诈骗活动层出不穷,我们也因此经常看到慈善组织义正词严的声明。“捐赠返利”诈骗活动不仅欺骗了不明真相的群众,而且也给慈善组织带来重大伤害。受害人在案发后没有拿到所谓的返利,往往不分青红皂白找慈善组织退钱。
“捐赠返利”是不法分子先打着既能公益捐赠又能返利返佣金的名义做幌子,在与受害人取得联系并建立信任后,会向受害人发送某个慈善组织官方公布的捐款账号。在前期阶段,受害人捐赠的一些小额本金的确流向了慈善组织,并因此得到不法分子其他方式的返利。但当受害人放松警惕后,不法分子则以任务升级或其他借口,要求受害人支付大额资金并使用其他指定的网站或小程序进行转账。最终,受害人的资金并没有流向慈善组织,不法分子利用虚假网站或小程序骗取了受害人的资金。“捐赠返利”实际上就是不法分子利用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以“做公益”“返利”为切入口,在此基础上升级为诈骗。可以肯定的是,慈善组织并没有参与诈骗,没有任何义务向受害人退还被诈骗的资金。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慈善组织迫于各方压力,考虑到之前收到的捐赠金额不大,为息事宁人选择退还实际收到的捐赠款。慈善组织应当退还“捐赠返利”骗局中曾经收到的捐赠款吗?
我们认为,捐赠人无权随意撤销慈善捐赠。《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当然,法律还赋予捐赠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行为受欺诈的具有撤销权。《民法典》总则篇第一百四十七条、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捐赠返利”骗局中,受害人也认为自己是在“做好事”、“做公益”,受害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属于自愿。受害人在向慈善组织捐赠的时候,是没有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也没有基于捐赠与慈善组织达成附加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慈善组织只是被动的受赠方,其没有误导捐赠人或者许诺返利,慈善组织不存在过错。至于不法分子是否向捐赠人许诺,慈善组织不得而知,也不应当因此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捐赠人要求撤销捐赠没有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慈善组织也无权自行决定退还捐赠款。我们知道,慈善捐赠是无偿的,“捐赠返利”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规定,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我们知道,慈善组织收到的捐赠财产属于慈善财产,必须根据法律及章程规定使用该财产。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尤其是不存在司法机关强制追缴的情况下,慈善组织也无权自行决定退钱给捐赠人。慈善组织将接受的公益捐赠自行决定退还没有法律依据,本质上将造成慈善财产的流失。而且,慈善组织一味地选择退款,某种程度上还可能减轻不法分子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慈善组织更应当推动受害人报案引起社会关注。我们知道,慈善组织存在的价值本身也是为了解决一些社会问题,当不法分子利用慈善组织制造骗局时,慈善组织也应当联合起来包括设立专项基金推动社会共同打击诈骗。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慈善组织收到的捐赠款属于慈善财产,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及章程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慈善组织无权自行决定退还捐赠款。捐赠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但只要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是自愿且不存在慈善组织实施误导或欺诈情形的,捐赠人无权要求慈善组织退还捐赠款项。当然,对借慈善组织名义骗取财产的行为,慈善组织也应当与受害人一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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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梁
lgl@zhongyinlawyer-sz.com
-分所管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