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工作手记:工伤索赔中的行政救济
2017.01.04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魏永鑫
工伤索赔中涉及的行政救济
在整个工伤索赔中,都要与作为行政机关的劳动部门及其下设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交涉,有可能需要行政救济。
1、工伤认定环节。
2、核定工伤待遇环节。
3、劳动部门依法查处单位违法行为环节。
解决工伤索赔中的行政救济
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救济渠道不外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种途径,两种途径性质及程序等各有不同,但是有一个共同点,即均不得进行调节,因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系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其行为要么合法,要么不合法,不存在双方妥协让步的余地,行政机关也无权放弃履行职责的义务。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性质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与受理
一旦发生上述行政争议纠纷,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向上级劳动部门或者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口头申请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是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的。
2、审查与作出决定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申请的劳动局。劳动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1)复议决定的形式。
根据案件不同的情况,复议机关将会分别作出如下复议决定:
a、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b、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c、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决定书的内容。
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本机关的印章,并应载明下列事项:
a、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等自然信息;
b、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c、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d、复议机关的认定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e、复议结论;
f、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g、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复议决定作出后,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将复议决定书送达。
(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工伤索赔行政诉讼中,法院是不收诉讼费的。
法院的审判组织为合议庭,由三名以上单数审判员组成,或者由三名以上单数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
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对比较简单,该法没有规定的,在审判实践中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
1、起诉与受理
(1)先要确定管辖的法院,起诉时应当向被告行政机关即劳动部门所在的基层法院即区、县级法院提起诉讼。
(2)起诉时向法院行政立案庭提交行政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行政起诉状的内容和格式可参照民事诉讼起诉状。
(3)法院收到提交的行政起诉状和相关证据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
2、审理与判决
开庭审理主要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
法庭调查由双方当事人出示证据并由对方进行质证,顺序先原告后被告;法庭辩论则由双方发表各自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意见。
法庭审理后,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是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3、审理期限
行政案件的审理也是有期限要求,自受理案件次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院批准还可以延长三个月,也即最长为六个月。
4、二审程序
二审经过审理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如果判决不公正,仍然不服,就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即申诉了,但是申诉之路同样是漫长而艰难的。一般而言,终审判决就是案件的最终结果。
附法规链接:
一、工伤认定及待遇相关法律文件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伤认定办法》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佣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示》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职业病目录》
二、工伤索赔争议解决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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