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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你的作品已不受法律保护了

2017.07.19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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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方面知识的普及,人们对自己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很多作者相继踏上了维权的道路。尤其在发生360侵权事件后,大量侵权事实被法院认定,大部分侵权赔偿得到了法院支持,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广大作者们看到了维权之路的曙光。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方面知识的普及,人们对自己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很多作者相继踏上了维权的道路。尤其在发生360侵权事件后,大量侵权事实被法院认定,大部分侵权赔偿得到了法院支持,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广大作者们看到了维权之路的曙光。

当然,在当今保护作者著作权已成趋势的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大,只要是构成事实侵权的案件,大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作者也取得了相应的赔偿,且赔偿的数额在不断增加,使作者辛苦创作的作品有了相应的回报,未经作者授权使用作者作品的侵权人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但是,在保护作者著作权的浪潮中,是不是只要使用了作者的作品就构成了侵犯著作权呢?作者在早期创作作品过程中,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关注度,在微博、微信、图片创作网站等发表作品后公开声明他人可以免费使用作品、免费下载作品,求转发求关注后,待其知名度提高,又主张他人侵犯其著作权行为时,他人是否确实侵犯了该作者的著作权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案件基本情况

郭泽龙是一名网络漫画家,笔名为“小矛”,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曾创作《歪脖子系列》漫画作品。郭泽龙发现茶颜(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颜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其创作的《歪脖子系列》漫画作品制作成客服头像和广告链接,并标注“调戏客服第一季”在店铺首页首屏顶部显著位置进行了商业推广宣传。点击该头像的广告链接即可进入下一个网页,显示聊天界面,点击聊天界面客服的头像,即能清晰的显示客服的漫画图片头像,该组客服头像显示与郭泽龙创作的《歪脖子系列》漫画作品相吻合。

郭泽龙认为茶颜公司利用其作品在侵权网店显著位置进行展示宣传,在“调戏客服第一季”网页进行奖项活动设置和网页链接,其性质和目的为商业广告宣传,将其作品与茶颜公司商品、宣传文字、奖项活动等贴切、形象的结合在一起,引起客户的关注,极大的博得了客户的认同感和购买热情,获得点击量和销售量,茶颜公司以此获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以上茶颜公司侵权使用其作品均未署名、未支付费用,并对作品进行歪曲使用,严重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益。

因此,郭泽龙于2014年8月15日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茶颜公司停止侵权、刊登道歉并赔偿郭泽龙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5500元。

二、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16:40分,郭泽龙通过其新浪微博发布一组歪脖子系列美术作品,作品下方署名“@小矛”,其中微博中注明“#歪脖子拯救地球#整理版有新人物,有左边有右边的来活动一下脖子吧”,其中该组作品中包含郭泽龙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8幅作品,作品形式为人物头像。郭泽龙在2012年12月21日16:58重新发布了2012年12月21日16:40的新浪微博内容,并同时注明“打包下载地址点击这里-“歪脖子拯救世界.zjp”,点击该下载地址,显示有文件名为“歪脖子拯救世界.zjp”的文件,点击下载后其中的“1.jpg”、“2.jpg”、“3.jpg”、“13.jpg”、“16.jpg”、“20.jpg”、“22.jpg”、“34.jpg”,显示的人物头像分别与郭泽龙主张的8幅作品相同。

2012年12月30日12:43,郭泽龙通过其昵称为小矛的新浪微博发布一组歪脖子情侣头像,其中微博中注明“#歪脖子情侣头像送给大家使用#很多组合因我年幼无知看不懂啦以后再不画歪脖子了,如再画#立即吞粪自尽#”,该组头像上方也注明“下面是一些情侣头像,送给大家使用”,其中该组头像中包含郭泽龙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1号、2号作品。2012年12月30日13:13,郭泽龙再次发表上述微博内容,同时微博中注明“刚才手滑忘了收录小丸子花轮卷福花生许仙白娘子等组合,现一并打包到这里请点击下载”,点击上述下载地址下载后,出现一系列后缀为“.jpg”的文件,分别点击其中的“11樱木副本.jpg”、“30柯南副本.jpg”、“56水冰月.jpg”,显示的人物头像与郭泽龙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1号、2号、7号作品相同,点击其中的“小矛给你的信.txt”,打开一个记事本文件,其中该记事本中注明“别的没啥好说的,记得关注我的微博哦,@小矛”。

法院认为,郭泽龙在发表作品时已公开声明其作品可以免费使用,并提供了免费下载作品的地址,郭泽龙对于其作品免费授权他人使用的行为是有效的,故其关于茶颜公司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郭泽龙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判决后,郭泽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经二审、再审、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程序后,均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驳回郭泽龙诉讼请求。

三、本案争议焦点

综合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可以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个:

1、本案涉案图片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2、郭泽龙发表作品时做出的免费使用声明是否具有有效性;

3、本案是否侵犯了郭泽龙的署名权等权利。

四、法律分析

纵观本案审理过程,本案走完了我国审理诉讼案件的所有程序,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就本案的法律事实,笔者进行简要分析如下:

1、本案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郭泽龙主张权利的图片分别是在“樱木花道、江户川柯南、白雪公主、阿童木、樱桃小丸子、路飞、月野兔、阿拉蕾”等知名卡通形象的基础上创作形成,采用将卡通形象的头像左倾或右倾设计的表达形式,对人物五官、配饰等具体的搭配、布局做出个性化的选择和判断,具有其独特的风格特点,这一过程也必然要求郭泽龙付出独创性劳动。因此,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郭泽龙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2、郭泽龙发表作品时做出的免费使用声明具有有效性

郭泽龙在2012年12月21日16:58发布的微博中提供了打包下载地址,任何人通过该下载地址即可免费下载包括涉案的8幅作品在内的一系列作品。郭泽龙主张其提供下载地址仅允许大家随意下载,但并不代表允许免费使用是没有合理依据的。首先,只允许下载又不允许使用显然不合情理;其次,郭泽龙提供该免费下载地址时未作任何关于著作权限制的声明;最后,郭泽龙先将其作品允许大家免费下载,而后又主张商业性使用构成侵权,有违诚信原则。众所周知,微博是一种通过关注机制分享简短实时信息的广播式的社交网络平台,关注某一微博的人数越多意味着该微博的知名度、影响力越大。本案中,郭泽龙系昵称为“小矛”的新浪微博博主,其通过新浪微博分享其作品,并通过允许粉丝免费下载来获取关注,这从其写给下载者的信“别的没啥好说的,记得关注我的微博哦,@小矛”也可得到印证,现郭泽龙通过分享作品、允许下载来获得了更多粉丝的关注,在其微博的知名度、影响力得以提升后,再主张商业性使用构成侵权,对社会公众显属不公,有违诚信原则。因此,郭泽龙通过其新浪微博提供涉案作品的免费下载地址,且未作任何关于著作权限制的声明,视为授权下载者免费使用涉案作品。

关于郭泽龙于2012年12月30日12:43通过其新浪微博发布的涉案图片,同时微博中注明“歪脖子情侣头像送给大家使用”,在发布的图片中也专门注明“下面是一些情侣头像,送给大家使用”,郭泽龙主张上述微博内容仅是指允许个人为了学习研究等非商业目的的使用,笔者认为亦没有合理依据。首先,郭泽龙在微博中并未作“禁止商业使用”的权利限制;其次,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的应有之义,并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因此,郭泽龙的上述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因此,郭泽龙在2012年12月30日12:43发布的微博内容明确无歧义,应为明确授权所有关注其微博的粉丝免费使用该条微博中的作品。

3、茶颜公司是否侵犯了郭泽龙的署名权等权利

关于茶颜公司是否侵犯了郭泽龙的署名权,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茶颜公司在使用涉案作品的过程中,受淘宝店铺客服头像的特性所限,未署客服头像作者姓名,其行为不同于故意删除涉案作品作者署名,不构成对郭泽龙署名权的侵犯。关于茶颜公司是否侵犯了郭泽龙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经比对茶颜公司使用的淘宝店铺客服头像与涉案8幅作品,茶颜公司既未将涉案作品的结构、布局等属于作品本身的要素做出改动,亦未对涉案作品进行歪曲、篡改。因此,茶颜公司并未侵犯郭泽龙的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综上,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我们了解到,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的。如果作者最初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关注度,在发表作品时声明他人可以免费使用而又未对该权利的使用进行任何限制的话,该声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他人在使用作者作品时可以凭借该声明免除侵权的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广大作者保护自己的著作权不受他人侵犯是正当且必要的,但一定要合法合理,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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