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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季,聚焦中小学校园常见安全风险与实操建议

2022.02.21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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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结束,又是一年开学季。新学期,新气象,新的学习征程开启了,学校又恢复了以往的生机。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空间,是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随之而来,校园安全成为学校工作的首位,校园安全在近几年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应该说校园安全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范围非常广,本文仅就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园常见安全事故及风险防范进行分析,希望广大中小学教育管理者更加关注、关心孩子在学校的安全问题,使孩子们健康、快乐成长!

引言

寒假结束,又是一年开学季。新学期,新气象,新的学习征程开启了,学校又恢复了以往的生机。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空间,是他们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随之而来,校园安全成为学校工作的首位,校园安全在近几年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应该说校园安全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范围非常广,本文仅就中小学(含幼儿园)校园常见安全事故及风险防范进行分析,希望广大中小学教育管理者更加关注、关心孩子在学校的安全问题,使孩子们健康、快乐成长!

校园安全事故:指入园或入校儿童在幼儿园或学校期间和离园、离校集体活动而处于幼儿园、学校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主要是儿童在校园发生的人身伤害,也包括虽不在校园里,但属于校园组织的活动。

校园安全涉及到的法律案件不乏出现,笔者通过北大法宝、威科、裁判文书网等权威网站进行了大数据检索,分别以学校 安全和学校 幼儿园 安全作为关键字进行了检索,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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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以学校 幼儿园 安全为关键字的案由分布统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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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以学校 幼儿园 安全为关键字的标的额统计情况)

通过上图看出校园安全案件中以民事纠纷案件最多,其次是刑事案件;标的额在50万以下的占到80%多,也有少部分案件涉及标的巨大,甚至达到上千万。


一、校园常见的安全事故案例

现实生活中校园安全事故是各种各样、触目惊心,笔者结合代理过的案件及为中小学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总结了以下几种比较常见的校园安全事故风险:

(一)环境设施安全

南昌一幼儿园因装修污染危害上百名师生健康而被关停,退学杂费损失300多万,赔偿师生等各项损失218万多元。校园管理中还存在一些大型玩具年久失修、螺丝脱落,栏杆过低、松动;栏杆下堆有杂物;玩具、教具的材料有异味;活动场地太滑、太坚硬;大型玩具下没有铺设保护块,建筑物有锋利的棱角的,运动器材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等等幼儿园及校园教具、游戏设施、运动器材的安全隐患。

(二)食品安全

2018年,安徽芜湖三起幼儿园食品安全事件接连曝光,不断掀起舆情波澜。有学生家长反映江岸明珠幼儿园发现过期紫菜、酱油、生虫大米等食品。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对该幼儿园开展立案调查,并对涉嫌质量问题的食品进行抽样送检,同时对幼儿园食堂进行查封。芜湖市、区两级纪监部门分别对幼儿园食品安全问题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立案调查,公安部门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依法对幼儿园股东、园长梁某某刑事拘留。

(三)日常意外事件

幼儿园管理中存在日常意外事件的发生。譬如:一幼儿园因就餐管理不善,教师不懂急救常识而致使幼儿噎死,赔偿160多万元;幼儿间的打闹、争抢玩具等原因发生矛盾,教师未及时制止导致孩子受伤;一幼儿园新入职教师因不懂得喂药常识而给幼儿喂了50毫升的药导致幼儿死亡,致使幼儿园赔偿了70多万;湖南益阳,一4岁幼儿在幼儿园午休时趴睡死亡;深圳一幼儿园管理者因不善于危机管理而使一件极小的幼儿伤害事故,酿成了重大的家园矛盾和教师的激烈冲突;一幼儿园教师让十几名男童赤身摆出太阳、爱心等各种造型,并上传到朋友圈,引发了家长的强烈不满。

(四)暴力伤害事件

2017年11月发生的轰动全国的北京红黄蓝幼儿园猥亵、扎针、喂白色药品的虐童事件挑战公众的底线;重庆一幼儿园允许幼儿的亲戚接走幼儿,致使该幼儿被亲戚带至荒郊野岭杀害;2021年4月28日,广西北流市新丰镇健乐幼儿园发生一起持刀伤人事件,造成2人死亡,16人受伤。这些血淋淋的暴力伤害事件令人痛心,也给幼儿园的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

(五)大型集体活动安全事故

一幼儿园在举办大型文艺活动时,参与节目表演的豆豆踩着台上的木板突然滑倒,从台上摔下,造成尾骨骨折,伤情构成两个九级伤残,豆豆父母以孩子的名义将幼儿园起诉到法院,要求幼儿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法律依据及法律责任

校园安全涉及到的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在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幼儿园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学校、幼儿园在安全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校园安全风险防范实操建议

学校、幼儿园作为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加强自身安全管理和建设,采取有效手段控制法律风险,综合以上分析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笔者为中小学学校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建议从以下几点进行安全风险防范:

(一) 加强环境设施安全风险防范

装修选择环保材质;做好环境指标;选择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玩具,且适合幼儿的年龄特征;不玩带有锋利边角,包括玻璃和金;玩具的结构要造型圆润、少凹凸,避免有容易脱落的小配件和锐利棱角;避免给小班幼儿提供体积较小或豆类玩具,避免发生幼儿吞食;户外大型娱乐设施定期检查与维修维护,发现隐患及时维修,未修复前严禁使用;夏天炎热的天气,在幼儿活动前注意给户外大型娱乐设施“降温”; 按照规定配齐消防安全设施设备。

(二) 食品安全,“食”刻预防

食堂配置应严格按食品卫生要求,做好生进熟出的流程;食堂为儿童提供安全食品和饮用水;食堂有餐具消毒设施;炊事人员有健康证明,工作时穿工作服操作;厨房人员每天坚持晨午检,对于出现感冒、发烧、咳嗽等有碍幼儿身体健康的疾病,不得上岗;食品采购需验收合格,方可入库;幼儿食品加工后,做好每天每餐食品留样,专人负责,专人检查。

作为校园管理人员:应加强日常监管、建立规范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团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严防投毒,加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人员技能。

(三) 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1、 做好入园管理

幼儿入园做好晨检,不带不安全物件到幼儿园,做到“手递手”,家长给幼儿带药填写《幼儿在园服药登记表》并签字,核实《登记表》与药品;使用校车幼儿园,防止错接、漏送。

2、如厕盥洗安全

老师教育幼儿养成勤洗手的卫生好习惯;维护好如厕盥洗环节秩序,教育幼儿有序排队;保育员不定时的冲刷消毒马桶、清洁地面,防止幼儿滑倒;消毒剂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幼儿接触到。

3、用餐安全

用餐前,做好餐桌的清、消、清工作;用餐前后,不组织剧烈运动;关注过敏幼儿食物,避免出现误食;幼儿就餐不催促,不强喂。

4、游戏活动安全

游戏活动前,检查场地器械是否完好,检查幼儿的着装和写字是否安全;向幼儿讲清楚活动规则,教育幼儿不得将纽扣、小珠子等放入嘴巴、耳朵、鼻子里;活动时,所有幼儿均在教师视线内,尤其关注体弱幼儿。

5、午睡安全

午睡前,不做剧烈运动,对于吃得过饱的幼儿可迟缓上床;午睡时,教师不断巡视,观察幼儿睡姿,对喜欢蒙头睡及睡姿不对的及时纠正。

6、幼儿安全教育

培养幼儿学会一日生活、活动方法,并掌握规则;教育幼儿不在走廊、楼梯等追逐打闹,上下楼梯靠右行,不拥挤;教育幼儿不喝生水,不吃腐烂、变质、有异味的东西等。

(四) 暴力伤害事件预防措施

1、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学校幼儿园属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小学学校幼儿园在招人用人方面: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2、加强保安工作。保安员是幼儿园的第一道安全屏障,他们的安全意识和保安能力,和幼儿园师生的安全息息相关。实行接送卡制度,由固定接送人持卡接送,对非固定接送者来接孩子,须与原接送者取得联系,得到许可后方可让其接走;严格执行门卫制度,对陌生人严加查问,严防可疑人员进入,必要时可预备防卫器械;规范保卫队伍日常教育和考核评价,加强有关法律知识和保卫业务技能的培训。

3、加强孩子的安全意识教育、生命教育。提高幼儿园保教人员的安全意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幼儿园老师的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安全意识,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明确岗位职责, 加强检查监督, 杜绝事故的发生。

4、制定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暴力伤害事件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 大型集体活动安全防范措施

1、学校幼儿园举行大型集体活动前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和各自职责,责任落实到人。

2、组织校外活动前可以让家长签署安全承诺书;活动前对孩子进行专项安全教育。

3、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提前制定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的安全事故,能够高效应对、妥善处置,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4、远途旅行委托有资质认定的活动承办机构组织校外集体活动,购买商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校方的法律责任风险。

结语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更是每个家庭的天。保护好孩子,就是守护亿万家庭的幸福生活,就是守护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校园安全大于天,学生生命重于天,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举全社会之力要付诸的行动。作为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者和老师来讲,更要学法、知法、用法,用完善的管理机制、责任与爱守护孩子,使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园更加安全、更加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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