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知悉民间借贷最新规定再借钱(下)
2021.03.10
作者: 中银 (长沙) 律师事务所
作者:田方
《知悉民间借贷最新规定再借钱(上)》已经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前三个板块准备起诉要点、民刑交叉的处理、合同效力进行了说明,笔者接着对后两个板块责任承担、利息予以分析。
四、还款责任,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计10条。
该板块罗列一些民间借贷实务中会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下,应如何判断是否存在还款责任、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第14条规定因其他民事行为出具的欠条等债权凭证,不是民间借贷纠纷。比如,甲因欠付乙货款1万,于是出具《欠条》“甲欠乙1万元”。乙按照《欠条》要求甲还款,这样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而不是民间借贷。
第15条规定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若被告抗辩已偿还,应举证证明;若被告抗辩没有实际借款并能合理说明,法院应予以查实是否实际借款。
第16条规定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若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应举证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17条规定原告拒不到庭处理,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18条、19条规定虚假民事诉讼认定与处理,虚假民事诉讼的一般是指原被告为达到逃避债务或损害他人权利等不法目的而故意制造不存在的纠纷并通过诉讼手段达到目的的情形。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时,法院应综合进行判断。一旦认定为虚假诉讼,参与者将可能受到罚款、拘留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20条规定不能作为保证人的认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其不是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21条规定网络贷款平台保证责任,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若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其不承担保证责任;若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其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2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责任承担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若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若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23条规定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的情形。比如,甲向乙借款100万,签订了100万的借款合同,并同时签订乙向甲购买某房屋一套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当甲无法偿还100万时,甲将房屋卖给乙,欠款100万就是乙已支付的房款。合同成立以后,甲没能还款,根据第23条的规定,此时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发生效力,乙不能得到房屋,但是在强制执行时,可以申请拍卖该房屋。此时乙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笔者认为根据《民法典》401条规定,应该享有。
五、利息,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计8条。
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支付。该板块主要解决如何计算合法利息。
第24条规定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利息没有约定,当然不能主张利息。利息约定不明,比如约定应支付利息但没有约定支付多少就是约定不明,此时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视为没有约定;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法人、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25条规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网站查询。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第26条规定本金。本金是计算利息的基数,一般是指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
第27条规定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处理。不管如何计息,本息总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四倍。
第28、29条规定逾期利率。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不管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贷,都要承担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的关键在于确定逾期利率。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约定,同时约定的逾期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没有约定的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者按约定的借款利率算。
第30条规定提前偿还。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是否经贷款人同意及利息如何计算等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没有约定的,提前还款不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可以不经贷款人的同意,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
第31条规定法律适用。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适用法释〔2015〕18号关于利息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年利率36%无效,已支付的应予以返还;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关于“新受理案件”的标准问题,实践中存有一定争议。按照我国立案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在2020年8月20日前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材料且已转入诉前调解程序的,在2020年8月20日(含)后登记立案的案件,应视为是8月20日前受理的案件,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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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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