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模式下的工伤认定及风险预防
2022.02.18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杨保全、李会春
(图一:以工伤为关键字的案件类型情况统计)
(图二、图三:以工伤、居家办公为关键字的案情统计情况)
通过上图可以看出,2020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因居家办公引发的工伤争议方才出现,而2020年以前,该类案件鲜有发生。笔者来通过案例,了解一下该问题的基本裁审观点:
【案例一】居家办公期间,意外受伤,算工伤吗?
基本案情:2020年3月18日上午11点,某公司突然接到员工哈某的电话,要求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原来,这一段时间,哈某一直按照公司的安排居家办公。在电话中,哈某称自己居家工作时被家里电脑桌下的电源线绊倒,导致手臂擦伤、脚踝扭伤,现在正赶往医院治疗。他认为自己这属于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因此属于工伤。公司对此半信半疑,认为一根电源线就能导致如此严重的受伤,太不符合逻辑。并且,哈某虽然是居家办公,但是也不排除是因干家务或其他原因受伤的。
裁判观点:本案中,哈某是在居家办公期间受伤的,已经具备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的“两工”条件,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哈某受伤原因与工作无关,应当认定哈某为工伤。
【案例二】居家办公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基本案情:2020年2月,A企业因疫情采取居家办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是周一至周五,每天早上九点至下午六点。某个周二下午五点,员工家属回家发现B倒地昏迷,气息微弱,半小时后120救护车赶到时已经无力回天,后医院鉴定认为员工B属因过度劳累导致心源性猝死。员工家属认为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要求企业赔偿损失,但A企业以员工B意外去世不属于工伤为由,拒绝赔偿,由此引发劳动争议,员工家属提起劳动仲裁,当地劳动仲裁部门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A企业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观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员工接受公司安排居家办公,在工作期间病发,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过度劳累心源性猝死属于“突发疾病死亡”,因此该情形应当视同工伤,适用工伤保险赔偿。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居家办公的情形下,如发生意外伤害,仍然会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伤的认定主要有哪些要素?
【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受伤如要认定为工伤,需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通常所说的“三工”要素: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受伤是在工作场所内、受伤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
对于居家办公来说,由于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同意或者安排的情况下在家中办公的,因此其所居住的房间,毫无疑问属于工作场所。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伤认定,其难点主要体现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原因的界定上。
首先对于工作时间的认定。与传统的“朝九晚五”式的单位办公室办公不同,居家办公的工作时间要求更加松散化、碎片化,单位更关注对劳动成果的检查或验收而不是时间过程,因此,不但每天上午9点到下午5点之间可以被认定为属于工作时间,甚至不排除其他时间职工也在工作,也可主张为工作时间。毕竟,对工作时间的界定,既包括正常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和值班时间。
为避免因职工受伤时是否处于工作时间而引发争议,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承担起管理责任,要明确告知员工居家办公的“上下班时间",并做好上下班的电子打卡记录。而劳动者一方如果在非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受伤的,应当围绕单位是否安排其加班提供证据。在此基础上,人社部门再结合职工去医院就诊的时间、医院的诊断证明来综合判定。
其次是员工受伤是否由于工作原因所致。由于居家办公期间,劳动者提供劳动时不在用人单位的直接监管视野内,一旦伤亡事故发生,对原因以及过程的描述多数出自员工的“自述”以及家属的叙述。因此,不排除个别职工违背诚信原则而伪造事故过程,以此达到认定工伤的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或制度设计将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落在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认定部门身上。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一旦劳动者就其受伤主张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如认为“不属于工伤”,就要承担起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支撑不是工伤的结论,人社部门应承担起调查取证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只要职工的伤亡事故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人社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通过积极主动的调查取证,发现没有证据显示职工不是工作原因受伤,应当从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以及宗旨出发,认定职工受伤属于工伤。
鉴于居家办公单位对于员工管理的实际难度,笔者针对居家办公模式下单位如何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提出以下几点管理建议:
1、事先通过协议或者公告通知等书面形式,明确居家办公的起止时间,避免具备到公司上班条件,员工却不愿返岗的情形;
2、企业采取居家办公工作方式期间,应当保存好员工线上打卡以及工作交接等证据,明确“工作时间”;
3、通过线上沟通或者日报等形式,定时汇报工作成果,掌握员工大致的工作环境和状态;
4、如遇突发伤亡事件,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工伤的,应当及时进行工伤备案,以防延误工伤申报工作,进而需要承担巨额的员工工伤待遇责任。
小结:
居家办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疫情期间企业的经营难题,但同时也增加了管理难度和用人风险,因此,在员工居家办公期间,用人单位应加强特殊时期的人员管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用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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