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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可以公开报道烟草企业慈善捐赠吗?

2023.08.04  

作者: 中银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刘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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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日,一则标题为“第26届芙蓉学子大型公益活动启动 湖南中烟捐赠2000万元”的新闻刊登于各大媒体网站。该则新闻报道,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一系列新生助学、优秀大学生评选、乡村振兴等公益慈善活动,活动还得到当地政府认可并颁发捐赠荣誉纪念碑。不出所料,此次对烟草企业 “高调”参与慈善的公开报道在网络上引来激烈讨论。不少人认为,媒体不应当对烟草企业慈善捐赠进行公开报道,甚至一些舆论转而对该烟草企业横加指责。媒体可以公开报道烟草企业慈善捐赠吗?

烟草企业进行公益捐赠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慈善法》第4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广告法》第22条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媒体或者烟草企业都不得对烟草制品进行任何方式的宣传。但是,媒体报道的如果限于企业参与公益的事实,那么我们不能将据此草率视为广告行为,如果报道不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烟草企业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捐赠活动及新闻报道本身也并没有对烟草企业旗下产品进行宣传就不属于广告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慈善法鼓励企业参与慈善捐赠,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慈善法还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烟草企业进行公益捐赠不能简单视为赞助行为

我们知道,《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对烟草广告、促销及赞助都进行了广泛的禁止。如前所述,如果媒体报道捐赠只是描述一个事实,不能简单视为广告行为。相关法律中对烟草企业进行公益捐赠并无限制。而且,烟草企业向基金会捐赠也不是属于赞助。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公益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赞助活动是一种商业宣传的广告模式,赞助人往往都有要求被赞助人提供商业利益上的回报。烟草企业进行慈善捐赠,是除了税收外另一种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烟草企业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公益捐赠视为“洗白营销”,不利于改善社会公益慈善发展现状,对中国公益事业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弊多利少,过犹而不及。

不赞同对捐赠人身份或动机过于苛求

烟草企业作为合法的市场主体完全可以参与各项民事活动,包括参与慈善捐赠。如前所述,企业参与捐赠是法律鼓励的行为,只要企业参与捐赠不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没必要对企业过于苛刻的要求。烟草企业掏出真金白银参与慈善捐赠更不存在不道德。诚然,香烟的危害人尽皆知,反对者的声音也是从生命健康的角度出发。但是烟草企业合法合规进行公益捐赠和烟草危害是两回事,报道公益捐赠并非等同忽视香烟的危害。让法律归法律,让道德归道德。我们尊重法律与社会道德,我们也尊重每个人或每个机构的价值观,但是道德是过多用来约束自己的。

当然,我们的确可以对基金会有更高的期待,但不建议对捐赠人身份或动机过于苛求。如果基金会认为接受烟草企业慈善捐赠不符合机构的价值观,我们也尊重其拒绝与烟草企业的权利。这个报道中烟草企业的确在公益项目中以芙蓉学子命名,很多人据此非常不满。芙蓉本身并不是某品牌香烟的专属名词。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包括我们不能一提到熊猫或中华就判断和香烟有关。其实湖南古称“芙蓉国”,命名芙蓉学子并非突兀。毛泽东主席在听取湖南的同志汇报后,也曾挥笔书下 “我欲因之梦寥廓,芙蓉国里尽朝晖”。 我们尤其不赞同去猜测捐赠人的动机,捐赠人只要参与就是善的开始好的开端。而且,如果公益项目命名与烟草品牌没有很好区分,这个板子不应当打在捐赠人身上,公众质疑的对象首先应当是基金会这个公益项目的主体。对捐赠人过于苛求,将直接影响企业或个人公益捐赠的积极性。如果参加公益慈善捐赠的主体不断减少,反而阻碍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媒体报道烟草企业进行公益捐赠没有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基金会确有义务和必要去审查接受捐赠是否与其价值观相匹配,但我们不赞同舆论对捐赠人身份或动机过于苛求。当然,烟草企业或有其他类似有“原罪”的主体在参与公益活动时,我们建议项目名称应与捐赠方主体的身份或持有的品牌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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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国梁

    lgl@zhongyinlawyer-sz.com

    -分所管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