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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了,婚恋平台找对象有哪些法律风险?

2021.02.18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贡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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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佳节倍催婚!年关将近,单身男女最痛苦的催婚季即将来临。你什么时候带个男(女)朋友回来呀?啥时候结婚呀?国人素来热心,七大姑八大姨轮番轰炸问候,同学之间更是互相攀比,以至于各大婚恋平台打出“过年逼婚不要怕,##婚恋帮你忙”“相约过春节,相伴无绝期”等心动标语。婚恋平台找对象有无法律风险?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防范?本文精选三则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为您的婚恋幸福添砖加瓦。

作者:贡小娟


导语:每逢佳节倍催婚!年关将近,单身男女最痛苦的催婚季即将来临。你什么时候带个男(女)朋友回来呀?啥时候结婚呀?国人素来热心,七大姑八大姨轮番轰炸问候,同学之间更是互相攀比,以至于各大婚恋平台打出“过年逼婚不要怕,##婚恋帮你忙”“相约过春节,相伴无绝期”等心动标语。婚恋平台找对象有无法律风险?有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防范?本文精选三则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为您的婚恋幸福添砖加瓦。


一、参加婚恋平台组织的相亲活动摔成骨折

案件来源: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1104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2018年9月,原告叶某(甲方)与被告1深圳某爱公司佛山分公司(乙方)签订《线下VIP会员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婚介服务,合同服务期限4个月,具体服务内容包括网站服务、红娘服务,服务费用18800元。2018年10月,原告参加被告1组织的相亲联谊交友活动。活动期间,被告2深圳某爱公司设置了男女配对互动游戏,要求男生携带女生从起点跑到终点,期间女生脚不能着地,先到达终点的队伍赢得游戏。游戏举办地点为铺设水泥地面的卡丁车场。原告与被告3董某经配对参加游戏,由被告3采取“公主抱”方式携带原告到达终点。游戏时,被告3抱住原告在奔跑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原告骨盆骨折,腰椎骨折,右下肢神经损伤,住院治疗共计57天,损伤达十级伤残。原告诉请:被告1、被告3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64250.75元,被告2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1.被告3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6887.61元;

2.被告1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0721.40元;

3.被告2对被告1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律师解析:

1.被告1系案涉相亲联谊交友活动的组织者。原告与被告1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被告1收取原告服务费用、为原告提供婚姻介绍服务。案涉相亲联谊交友活动明确要求参与的女性成员为某爱网会员,同时向女性成员公布参与活动的男性成员的基本经济状况,活动举办目的系为参与活动的成员提供接触适龄异性的机会,原告于服务合同期内参与该活动,故案涉活动应属被告1依据《线下VIP会员服务合同》向原告提供的服务行为。

2.被告1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案涉事故主要过错责任。案涉相亲联谊交友活动之游戏设置具备竞赛性质,有负重、速度要求,具有一定危险性。被告1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充分考虑活动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提供详细指引,保证其所提供的活动场地、设施具备符合活动防护需求的基本条件,并履行现场保护的安全保障防护义务。本案,游戏举办场地为铺设水泥的卡丁车场地,未加设防护软垫等防护措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被告1在原告、被告3选择以“公主抱”这一难度、危险系数均较大的方式参与游戏时,亦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指引。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原告、被告3未尽到保障自身及同伴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均应承担案涉事故相应责任。原告、被告3系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预见参加案涉游戏活动存在的风险,尽到保障自身及同伴安全的注意义务,原告、被告3在游戏活动中选择以“公主抱”这一难度、危险系数均较大的方式,导致游戏过程中二人摔倒、原告受伤,二人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4.依据原告、被告1、被告3各自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被告1承担事故60%过错责任,原告、被告3各承担事故20%过错责任。原告、被告1、被告3依据各自过错责任分别承担相关的赔偿金额。

律师点评:婚恋平台在履行婚恋服务合同、组织婚恋交友活动中,作为组织者,应对参加活动的会员人身及财产安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活动中的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应尽明确告知、说明和注意义务,同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监管措施,当侵权行为发生时,应第一时间履行积极救助义务,才能最大程度免除或降低相关赔偿责任。



二、与婚恋平台结识对象交往被骗392万元

案件来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C婚恋相亲交友平台系被告公司开发运营维护的一款婚恋交友软件。2019年11月,原告下载了上述软件,注册登记并交纳了616元的会费,成为C婚恋相亲交友平台会员。原告通过平台结识了案外人齐某,双方短暂聊天后,互加微信。聊天过程中,齐某自称做澳门博彩信息维护,开账号后发现了系统中的漏洞,转账以后可以产生额外收益,提出让原告也参与交易。2019年11月24日至2019年12月2日期间,原告按照案外人齐某向多个指定账户转账共计392万元。2019年12月2日,原告发现账户无法提现报案,上海市某公安分局于2019年12月4日决定对原告被骗一案予以刑事立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4万元。

裁判结果: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析:

1.原、被告之间订立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注册信息并交纳会费成为会员,被告作为平台为其提供交友信息,已尽到婚恋平台对会员的服务义务。

2.被告作为信息平台不具有承诺会员品格的义务。被告作为婚恋交友平台,其主要义务是为会员提供海量的交友信息,提升会员筛选匹配好友的几率,即使其审核了会员的个人基本信息,也无法保证每个会员的个人品德。即使在婚恋网站上的注册信息皆为真实,也不能保证会员个人品性、交友目的的合法性,这些都需要当事人在交往过程中自行审核,被告作为平台无法承诺和干涉。原告认为其通过被告平台结识案外人,出于对被告承诺会员信息的真实性考虑,从而听信案外人齐某向其他网站转账,导致巨额资金被骗,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

3.原告被骗系自身原因所致,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个人对于他人的客观评价,应当在长期交往的过程中逐步构建,原告在短短数日聊天过程中,向他人所称盈利赌博平台转账高达392万元,系其自身缺乏与陌生人交往应有的警惕性和距离感所致,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归责于原告自身而非被告平台。

律师点评:原告产生损失是因其轻易听信齐某参加赌博行为,该损失与被告无关。被告并非相关职能部门,无法进行实质审查,只能做到表面形式审查。原告应具备独立判断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征婚交友过程中与婚恋对象发生的财产纠纷、人身损害责任,难以归咎于婚恋平台。


三、用婚恋平台觅取跨国婚姻服务合同无效

案件来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69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原告于2018年7月与被告1某婚恋服务中心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该合同载明服务期限一年,若被告为原告提供的婚姻服务未成功,除去婚姻介绍过程中花费外,余款应退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2匡某支付服务费、女方聘礼等费用共计15万元。2018年8月,被告2匡某带原告到越南为其介绍对象。2018年9月,原告带着越南女孩潘某回家居住,2019年9月,原告父子与潘某一起到大使馆办理结婚手续,办好手续后,在火车站时,原告父子与潘某失去联系当即向派出所报警,一直未找到,后两被告继续为原告介绍越南女孩,但原告不愿意再接受婚介服务,要求退还15万元。被告1某婚恋服务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曾某,经营范围为:婚姻介绍咨询服务、家政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被告2匡某与曾某系夫妻关系。原告诉请:解除《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两被告返还服务费15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确认《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无效,被告1返还10万元,被告2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不服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析:

1.案涉《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无效。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国办发1994(104)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故,涉外婚姻介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的项目,本案被告1在履行《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过程中为原告介绍越南新娘,超出其经营范围,违反我国国家限制经营的规定与原告签订涉外婚姻介绍合同,而且将婚姻商品化,有损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稳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2.被告1明知国家禁止国内婚姻介绍机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而为之,应负返还服务费义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1明知国家禁止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禁止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仍与原告签订涉外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显然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考虑到被告1为促成原告婚姻支出费用属实,故法院酌定被告1返还原告10万元。

3.原告出资由被告1介绍越南新娘,自身存在过错。原告不考虑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之客观事实,出资由被告1介绍越南新娘,有买卖婚姻之嫌,原告对娶越南新娘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有一定认知,原告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4.被告1所负返还服务费债务系被告2夫妻共同债务,被告2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被告2匡某与被告1某婚恋中心经营者曾某系夫妻关系,参与被告1经营管理,被告1所负返还服务费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依法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点评:我国禁止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我国禁止买卖婚姻。原告出资由被告1介绍越南新娘,双方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无效。原告以介绍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返还婚介费,快速挽回损失。涉外婚介行为不仅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得不到保护,同时有可能涉嫌犯罪,相关人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众多,婚介费可能难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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