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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之家庭暴力

2017.07.13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魏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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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不仅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的发展。在我国,由于各种历史原因,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刑法》、《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处罚作出规定,但是实践中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效。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以及《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确立了“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处理规则。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不仅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稳定的发展。在我国,由于各种历史原因,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刑法》、《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行为的预防和处罚作出规定,但是实践中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效。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以及《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确立了“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处理规则。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定

第一、从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范围看。由于《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内涵没有明确规定,致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作为家庭领域的一种社会现象,应是发生在夫妻之间或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之中。这就决定了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即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待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婆媳等。据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界定在夫妻之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发生的暴力行为。

第二、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看。由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样复杂,通常人们将家庭暴力概括为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性”等三方面实施的暴力行为。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单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对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故采用三者并列的方法并不妥当。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没有将对“性”方面实施的暴力单独列出,而是仅对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造成的“身体”、“精神”伤害后果进行了固定,对“性”暴力问题,可以通过身体、精神等两方面加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囿于条文逻辑性的考虑,未将“性”的侵害与“身体”“精神”并列,但不容置疑,夫妻一方实施侵害另一方的性方面的人身权利,仍属于家庭暴力范围。

第三、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为便于对家庭暴力的具体认定和把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采取列举方式对家庭暴力的变现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如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第四、从家庭暴力的构成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确定了较为严格、客观的标准,即实施的家庭暴力“须给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就将家庭成员之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家庭纠纷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有利于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和睦和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对“家庭暴力”的进一步阐述

随着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和特殊性越来越被全社会所了解,人民法院也逐渐认识到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与普通婚姻家庭案件的不同特点和规律,意识到其处理方式应当与普通婚姻家庭案件有所不同。

(一)家庭暴力的类型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的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二)一般夫妻纠纷与家庭暴力的区分

一般夫妻纠纷中也可能存在轻微暴力甚至因失手而造成较为严重的身体伤害,但其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的区别。对此区别,应当考虑一下因素:

1、暴力引发的原因和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控制受害方。

2、暴力行为是否呈现周期性。

3、暴力加害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

(三)人身安全保护措施

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胁迫、威胁、精神受控制的情况,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现象,严重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确保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紧急保护裁定和长期保护裁定。紧急保护裁定有效期为15天,长期保护裁定有效期为3至6个月。确有必要并经分管副院长批准的,可延长至12个月。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护的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四)证据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时,应当根据此类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于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根据逻辑推理、经验法则作出判断,避免采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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