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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是否有扶养弟弟的义务?一起热点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2020.09.15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黄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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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起诉22岁女儿拒养2岁弟弟胜诉”,这是最近网络很火的一个话题,引起了网友广泛热议。部分网友对结果忿忿不平,认为姐姐小小年纪就要负重前行,这样的结果对姐姐明显不公平,为其打抱不平。一时间,伏地魔(抚弟)也成为热点词汇。

“父母起诉22岁女儿拒养2岁弟弟胜诉”,这是最近网络很火的一个话题,引起了网友广泛热议。部分网友对结果忿忿不平,认为姐姐小小年纪就要负重前行,这样的结果对姐姐明显不公平,为其打抱不平。一时间,伏地魔(抚弟)也成为热点词汇。

对于网络这些声音,个人觉得理性探讨的比较少,很多是流于情绪化的宣泄。尤其是有些无良媒体、大v在没有了解清楚事情原委和现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心只想制造热点,为了博得眼球胡乱带节奏,毫无道理地站在所谓道德和价值高地批评和嘲讽法官,这其实是把简单事情复杂化了。我们当然可以从风俗习惯、生活常识、社会背景等多个角度分析讨论事件,但最终我们的目的是解决问题,还是应当回归到法律这个基本立场上来,从法律的层面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姐姐是否有扶养弟弟的义务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扶养非抚养,两者之间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却远不相同。本案引起很大热议的部分原因也和一些网友错误把两者混为一谈有关,误认为判决结果是姐姐有抚养弟弟的法律义务,但其实是扶养义务。从法律上看,姐姐当然不具有抚养弟弟的法律义务,有抚养义务的是父母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对弟妹是在特定条件下的扶养义务。

其次,争议的问题是“姐姐是否具有扶养弟弟的义务”而非“姐姐该不该养2岁弟弟”。前者是法律问题,而后者是道德或者其他层面的问题,很多网友在争论时背离了问题的核心,导致出现不必要的争吵。

最后,姐姐对弟弟的扶养义务是有前提的,不能一概而论。根据现行实施生效的《婚姻法》第二十九条,以及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因此姐姐对弟弟的法定扶养义务需要同时满足三个前提条件:有负担能力、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弟弟尚未成年。由此看来,法律对扶养义务的规定是非常明确和具体的,法律本身不存在争议,最大的争议可能是在实践操作中如何确定负担能力。

二、如何确定是否具有负担能力

实践中对于负担能力的判断是综合性的,并没有绝对的和确定的标准。往往是由法官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例如收入水平、自身是否有残疾或者疾病、是否有固定的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否属于低保户等)进行综合考虑和判断。但从根本上看,当事人是否具有负担能力取决于其经济条件。同时,在很多判决中,负担能力和扶(抚)养能力是没有做区分、混用在一起的。

1.实际收入水平

这是判断负担能力最直接的因素。很显然,实际收入水平越高,当事人的扶养能力就越强,其负担能力也就更强。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其当然应当承担扶养义务。

2.自身负担轻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残疾或者疾病

当事人自身负担如果较重,即使其有固定收入来源,法官当然也需要酌情综合进行考虑。尤其是部分当事人收入不高、经济条件一般,且其自身或家庭成员有疾病、残疾、年老等情况,其负担能力势必大打折扣。

3.是否有固定职业或者稳定收入来源

固定的职业往往也意味着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可预期的收入。如果当事人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也可以由此判断其负担能力。

4.收入是否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属于低保群体

根据笔者对一些判决的检索,发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低保情况往往被原被告双方用作具有/或者不具有扶(抚)养能力的抗辩事由。法官在具体认定时,差异较大。但大的趋势是倾向于综合评定,即单纯提出自己属于低保群体或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没有其他更多证据或材料的,很难直接得到法官对其不具有负担能力的认可。

三、本案的特殊性

本次引发热议的主要原因可能是本案自身存在两处特殊地方。一处是父母双方靠低保生活,另一处是姐姐22岁。父母本身经济条件差是网友口诛笔伐的重要原因,网友的逻辑在于虽然现在国家放开了二孩政策,但为人父母,在生育之前就应该评判自身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能否承担教育抚养小孩的各项开销。姐姐22岁,成为网友同情的重要原因,认为这个年龄的女孩可能刚刚步入社会,本身生活条件就一般,却承担了本属于父母的沉重责任,对其不公平。

关于父母经济实力对生育小孩的影响,这本身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作为生活常识,这是每个人应当了解的。法律并没有不允许穷人生育,社会每一个人所处的情境是不一样的,只要不违背法律不触及道德底线,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生育权也是如此,从目前披露出来的消息看,这对父母并没有更多不合适的地方。

22岁,在今天的社会看来确实比较年轻,这个年龄很多人还处在大学阶段,尚未毕业。如果要求一个尚未毕业,且没有什么经济来源的学生承担对弟弟妹妹的扶养责任可能有点强人所难。但是就目前披露出来的消息并没有看到女孩还是大学生,没有经济收入,也没有看到法院具体的判决结果。那么可以推测,如果现实中确有这样的案例,法院作出类似的判决在法律上并没有很大的问题。因为,法院作出判决的前提是姐姐具有负担能力,即使其很年轻只有22岁甚至更小,但只要具有负担能力,且满足上述条件这就是必须要承担的责任。就像有学者在评论之前网络上很火的另一起案子(父母车祸双亡,姐姐把房子转到自己的名下,然后将弟弟送人)说的,你可以埋怨生活给了我们苦难,人生中有些事情我们是不能选择的,既然遇到了,我们只能去面对,这是生活给我们的责任。

最后,由于目前法律上对于负担能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层面对于负担能力的理解差异很大,很多时候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很不相同,导致社会大众出现较大困惑。笔者认为今后相关部门应当强化典型案例的总结,统一裁判尺度,化解群众的误解。

小结:本案截至笔者完稿时仍未能找到原型案例,据网上消息此案是相关人士为了普法需要进行改编的,“中国普法”微博号也删除了相关链接。笔者对案例真实与否不予置评,但不论案例真假,这是有可能发生在今后的生活中的。今后遇到类似案例的时候,希望大家能多站在法律的立场进行理性的探讨,少一些道德上的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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