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有效的婚姻协议
2019.08.26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田方
前言
部分女性在结婚后担心婚姻不能到白头,希望离婚时能得到物质保障,同时孩子的抚养权能给到自己,想通过签订婚内协议来达到这一目的。那这种方式有效果吗?又该如何签订婚内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
笔者对婚内财产协议的定义理解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对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内共同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而签订的协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所以,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法可依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能起到离婚时得到物质保障的作用。
婚内财产协议正确的与错误的文本
在具体草拟婚内财产协议文本时,笔者认为使用以下描述才是正确的:
示例一:双方确认某某财产为女方婚前个人财产.......(若是不动产,如房产,建议不动产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
以上额外建议的具体理由为:基于有观点认为夫妻之间婚内财产协议约定系属赠与行为;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以上对婚内财产协议的性质定性为赠与合同的观点,笔者不予认同,在此不予展开说明。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上述风险,在约定婚前个人财产范围后,若是约定的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并未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建议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
示例二: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的某某财产为女方个人财产,具有独立的所有权.......(若是不动产,如房产,建议不动产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
而使用以下描述是错误的:
示例一:在离婚时,双方确认某某财产为女方所有......
示例二:男方把某某财产赠与女方,该财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第一种描述错误的理由,这种情形属于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其财产分割条款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时,有观点认为,这种协议虽然成立但是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未产生约束力,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的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离婚案件时的审判依据。
第二种描述错误的理由,这种情形属赠与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尤其指不动产的赠与,例如房屋。所以这样的约定有一方撤销赠与、赠与未能实现的法律风险。
婚内放弃抚养权协议
笔者对婚内放弃抚养权协议的定义理解为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若是不以离婚为前提,就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约定是毫无实际意义的。
但与婚内财产协议不同,婚内放弃抚养权协议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有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不统一。
持无效观点的理由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2003)一书中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据此,婚内放弃抚养权协议也是以离婚为前提,协议的性质可以定性为离婚协议,其生效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不能当然的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离婚案件时的审判依据。
持有效观点的理由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6)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据此,上文笔者提到过婚内放弃抚养权协议可以定性为离婚协议,夫妻双方即使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婚内放弃抚养权协议的签订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签订婚内放弃抚养权协议,并不必然达到判决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根据婚内放弃抚养权协议的约定被判决归一方所有的效果。
后记
随着近年离婚率的增高,女性为了预防离婚与离婚后得到物质保障,婚内协议在90后的年青夫妻中被较多关注。婚内协议的效力也成了婚姻咨询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婚内协议的效力并没有统一观点,在此种情形下,了解这些观点有助于在签订、履行婚内协议的过程中,预见可能存在的无效风险,并尽可能采取相关措施有效地避免这些风险的发生。
笔者是一名女性律师,认为婚姻的保障并不是来源于一纸协议,而是来源于用心的经营。愿所有家庭都能和和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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