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纠纷中几种特殊房产的处理
2017.09.25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魏永鑫
一、夫妻离婚房屋分割原则
(一)自愿协商原则
《婚姻法》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房屋的分割也应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只要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有利于矛盾解决的,法院予以认可。
(二)照顾抚养子女的原则
《婚姻法》规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子女的利益,为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分割房屋时,对抚养子女且无房居住的一方应给予特殊照顾。
(三)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原则
在男女双方经济收入、抚养子女、解决住房能力等情况差异不大时,分割房屋应优先照顾女方。与男方相比,女方在生理、心理或社会参与方面毕竟还处于弱势,其创造财富的能力还与男方有一定的差距,所以应体现出照顾弱者的精神。
(四)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一方原则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负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夫妻离婚时,对生活有困难、残疾、缺乏劳动能力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也应重点照顾,这样符合中华民族尊老助残的传统美德。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因第三者介入或者喜新厌旧而离婚的,分割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的利益。所以,在分割房屋时,也应优先照顾无过错方。
二、离婚中公房使用和承租问题
1996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法发[1996]4号)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却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三、夫妻双方对住房优惠政策均应享受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购买、受赠或因知识产权而取得的财产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在此期间,夫妻双方无论以谁的名义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其产权性质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根据公有住房出售的优惠政策,国家已经对购房者按照其夫妻双方的工龄给予优惠补贴。并且按照规定享有住房补贴;免交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购买新建公有住房的免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而且,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按市场价出售。所以,对购买公有住房的家庭来说,其享有的各项优惠是非常大的。但是每个家庭只能享有一次,这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在离婚后,没有得到住房的一方,不能再享有以上的各项住房优惠政策。
在实践中,有的夫妻一方分房,单位进行了很多的补贴,所以平时基本上没有什么福利;而另一方单位却不分房,但是福利待遇很高。如果夫妻离婚,将房屋按现有价值分割,对分房的一方来说,以后就不会享有另一方平时的福利和奖金,家庭生活来源就不甚理想。而对不分房的一方来说,如果按照分房时的优惠价格来分配,其又觉得这些年来家中依靠自己的福利和奖金生活,的确也不太公平。所以,这时房屋的分割处理要兼顾实际情况,不能考虑目前仅有的财产状况,而要考虑将来财产收入的对比差额进行平等分割。
四、单位自管房售出后离婚时的处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系夫妻共有财产。夫妻离婚时,对共有财产应予分割。一般来说,单位自管房只有在购房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才存在分割财产的问题。单位集资建房主要有两种,一是单位职工根据当地政府和单位的规定,拿出相应的资金用于建房,集资房建好后,经单位同意、本人自愿,集资款转为购房款,将房屋出售给个人。二是单位职工交纳集资款,集资房建好后,单位有偿还条件的,采取租赁方式按照有关租赁保证金制度,集资款可转化为租赁保证金,产权归单位,职工取得承租权,不过这种方式在以前较为流行,现在随着房改制度的推行,这种集资建房的方式很少存在。
对单位自管房售出后所有权在离婚时如何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在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交纳了集资款并已使用住房但未领取产权证书,对这种问题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转让,不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而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同样,对于集资建房人按照标准价或成本价交纳了购房款,对房屋实施了占有行为后,应认定取得住房所有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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