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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合同的审查及处理要点

2018.05.31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魏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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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一般都希望将咨询成果的知识产权归自己所有,或者不进行约定以便“消极”地适用法律规定使其归受托方所有,但由于该类合同往往会涉及委托人新的业务发展方向、新业务方案、战略规划、新技术等问题,非常有必要对知识成果进行保护,因而应尽力争取获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如果没有在合同条款中对知识产权归属进行约定,受托人则有可能在合同之外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咨询或调查成果,因此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受托人可能因此受到损失。

一、咨询类合同审查要点

(一)审查合同是否明确咨询事项(市场调查事项)

具体包括项目名称、咨询项目(含市场调查,下同)的要求、方式、人员、进度安排和最后期限、提交咨询服务成果(调查成果)的具体方式等事项。

对于咨询事项的具体要求及具体方式应当作出细致且具有可操作性的约定,不能过于笼统;成果提交的进度安排及时间节点应当细致,尽可能将进度安排精确到日。

项目具体人员,除了应填写相关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外,还可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个人简介等,并约定不得随意更换。

对方提交成果的具体方式一项,应明确约定咨询成果的载体形式,如电子(PDF、wORD、 EXCEL、PPT等格式)、视听资料或书面等形式。根据实际需要,还可要求对方以汇报会等形式对其所提交的咨询服务成果作出详细陈述说明等。

(二)审查合同是否明确验收标准及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处理

合同中应约定具体、明确的验收标准及验收的时间、地点、异议提出的期限、验收不合格时的处理方式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等问题。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还应对双方产生分歧时如何处理等问题作出具体的约定。

(三)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以及不侵权保证条款

一方面对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交的咨询成果不得因任何原因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明确咨询成果的知识产权由委托人享有,且对方不得擅自使用该咨询成果。

(四)审查合同是否明确对方保密义务

在该类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会获取知悉委托人的技术及业务资料等保密信息,这些信息中可能包含委托人的核心商业机密,这就需要约定严格的保密条款,明确对方的保密义务及违约和(或)侵权责任。约定保密免责事项的,还应确保免责事项的合理性。

(五)审查合同是否明确违约情形相应的违约责任

常见违约情形有:受托人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符合委托人要求的成果,对方违反合同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条款等。应针对不同违约情形具体约定违约责任。

(六)关于风险责任承担的特别约定

此外,还应审查是否对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哪方承担进行了特别约定,如不做特别约定,该等风险责任依法将由委托人承担,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因此可根据咨询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别约定上述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二、咨询类合同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一)知识产权的问题

咨询类合同中知识产权方面的常见问题有:知识产权归属约定不明,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成果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等。实践中,可能会因此出现由于合同知识产权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使委托人因此陷入纠纷。

为避免出现这样的风险,建议合同一方面约定受托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交的咨询成果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有侵害,应由受托人承担一切责任另一方面应明确知识产权完全归委托人享有,且受托人不得擅自使用该咨询成果。

受托人一般都希望将咨询成果的知识产权归自己所有,或者不进行约定以便“消极”地适用法律规定使其归受托方所有,但由于该类合同往往会涉及委托人新的业务发展方向、新业务方案、战略规划、新技术等问题,非常有必要对知识成果进行保护,因而应尽力争取获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并在合同中加以约定。如果没有在合同条款中对知识产权归属进行约定,受托人则有可能在合同之外自行使用或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咨询或调查成果,因此引发知识产权纠纷,受托人可能因此受到损失。

在合同中可作出如下类似约定:“咨询服务提供方根据本合同或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专门为本公司或根据本公司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而产生的咨询成果,其知识产权和其他权益全部归本公司所有,且本公司可以不受限制地进行使用。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许可,咨询服务提供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自行使用、擅自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保密责任的问题

在该类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会获取委托人的资料,这些资料可能包含委托人的核心商业机密,这就需要双方约定严格的保密条款,或者签订保密协议。但受托人经常要求在保密条款下设置一些免责条款,比如在某咨询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上述保密限制不适用于以下的任何文档或信息:(1)本协议签订前接受方已知悉的信息;(2)提供予接受方之前已由接受方通过非保密渠道获得的信息和资料;(3)依据任何国家法律法规、任何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其他适用之法律、法规或接受方专业职责予以披露的。

(三)披露的限制问题

咨询类合同中,尽管规定了保密条款,但受托的咨询公司常常希望将其受托完成委托人咨询成果一事在一定范围内披露,如在宣传、推广其咨询服务的会议、宣传资料中进行披露,甚至要求进行新闻发布或公告,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新闻发布或公告或其他形式的披露。”

(四)市场调查手段的合法性问题

受托方在调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采用的所有市场调查方式及手段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社会道德的要求。受托方应遵守市场调查所在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受托方应对其聘请人员进行安全及职业道德教育并负责处理调查工作中出现的事故。因受托方原因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受托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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