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有权冻结流向慈善组织的涉案财物吗?
2023.07.04
作者: 中银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刘国梁
我们知道,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案财物是指依法以查封、冻结等方式固定的可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产和物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冻结属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措施之一,冻结对象并不限于犯罪嫌疑人本人付款账户或收款账户。
因此,如果公安机关查明涉案资金流入慈善组织的账户,公安机关是有权进行查询或冻结的,而且法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当然,公安机关查询、冻结银行账户需要遵循一定程序。公安机关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冻结涉案银行账户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或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如前所述,司法机关冻结流向慈善组织的涉案财物具有法律依据。但是,我们并不认为司法机关必须冻结慈善组织的账户。我们知道,慈善组织的财产本质上是社会公共财产,其使用用途必须符合章程的活动范围并受到严格的监管。也就是说,流入慈善组织账户的资金相对是安全的,并不会轻易被转移或者事后难以追回。因此,对于涉及诈骗的小额捐赠,公安机关没有必要简单查封慈善组织的账户。实践中采取查封冻结一刀切的办法实际上也是对慈善组织的误伤,躺着中枪的慈善组织其实也是受害者。慈善组织不仅账户被查封影响正常运营及公信力,还不得不疲于应付受害人的“纠缠”和公安机关调查。当然,慈善组织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申请解除查封冻结账户,但是实际操作中却需要很多周折。在办案机关跨区域办案且受害人众多的情况下,尤其是办案人员对慈善组织性质比较陌生的情况下,按部就班解封的效率往往差强人意。因此,建议慈善组织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可能的条件下可以多开通几个账户并与基本账户区分开来,避免因基本账户冻结而影响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当然,慈善组织也不能习惯总是在事后发声明,事先也要加强反诈骗的宣传,在网络捐赠时自动设置弹出窗口提示“捐赠是无偿的,不存在捐赠返利”。平时要加强日常监管,谨慎对外合作与授权,尤其要加强公章证照及网站公众号的管理,在发现资金流水可疑的情况下及时与公安机关主动沟通。实践中,及时主动与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沟通,是可以降低账户被查封的风险。近年来,一些慈善组织提前与政府部门汇报沟通,甚至可以录入公安机关“白名单”豁免账户冻结。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司法机关有权冻结流向慈善组织的涉案财物,但对于涉案财产流入慈善组织的小额捐赠,公安机关没有必要一刀切查封慈善组织的账户。当然,慈善组织也应当主动联合公安机关打击“捐赠返利”等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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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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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管委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