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于四月二日正式废止?错!其实早就废止了!
2020.04.03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陈豪俊
一、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是4月2日废止的吗?
今日,多家媒体报道,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已于2020年4月2日正式废止,并提及该收容教育制度的意义。
其实,2020年4月2日废止的是《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早于2019年12月29日就废止了。在本文中,笔者整理了相关要点,以期帮助大家厘清法律关系、更好地理解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意义。
二、读懂本文的关键点:中国法律效力的位阶
所谓法律效力位阶,是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
在中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根本法指的就是宪法,基本法指的是特别行政区的小宪法;
普通法指的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指的是由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指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指的是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注意:规范性文件的位阶是不可逾越的,严格依据下位法必须遵守上位法的规则来执行,这个规则不可以被违反,不可以被突破,不可以有例外!
假如下位法强行规定了与上位法冲突的规范又当如何?比如地方政府在部门规章里作出了违反法律的规定,且政府就按照自己的规章来办事,有什么办法可以制约呢?
政府机关如果依据违反法律的部门规章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相对人如果认为政府机关的执行依据与法律有冲突,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要求审查该执行依据的合法性。如果经过法院的审查判定确实存在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那么这一部分的规定就以无效来处理。
政府机关依据无效规定的政府行为当然也因此而判定无效,行政相对人因此得以维权。
三、学会了法律位阶的概念,回顾一下2019年12月29日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该决定的内容如下: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定,也就是说,在法律层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已经被废止了,且该决定明确规定了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注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位阶上要高于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如果两者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时,显然应当以作为上位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四、2019年12月29日后国务院发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还有效力吗?
严格来说,国务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国务院来废止,否则就是继续有效的状态。但是,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明确以法律的形式废止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制度,如果执法机关坚持以《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作为执法依据来对卖淫嫖娼人员执行收容教育,此时,被处罚人员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下位法违法了上位法,应当无效。
也正是基于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在2019年12月29日后已经形同虚设,不具有实际可执行力。当然,有个别的执法机关学习不到位的,只认《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不认法律,就有可能会犯错,继续对卖淫嫖娼人员执行收容教育。
五、国务院宣布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意义?
国务院宣布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主要意义还是在于及时清理与上位法冲突的行政法规,其实,每年随着上位法的变动和修改,对应的下位法也都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调整不及时,就会存在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给执法人员和群众造成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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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豪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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