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合规操作流程——基于用工自主权的岗位调整
2025.10.17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杨保全、王雪缘
一、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法律依据
1.协商一致变更为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2.法定情形下的单方调岗权:虽然协商一致是原则,但法律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岗的特定情形。主要包括: 劳动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实践中,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调岗需证明劳动者确实不胜任原岗位,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绩效考核结果等)。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未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提出调岗方案作为变更劳动合同的尝试。 女职工孕期、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要求,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哺乳期禁忌从事原劳动的也应合理调整岗位。这属于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职业病及健康原因:《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劳动者因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而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丧失法定上岗资格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形:若劳动者丧失从事原岗位所需的法定资格,用人单位可单方调岗。例如,律师丧失律师执业资格后无法继续担任律师岗位、司机驾照被吊销后无法从事驾驶岗位、中控员未取得法定中控资格证时不能继续担任中控岗位等,此类情形下原岗位履职的法定前提已不存在,用人单位可以此为由安排其他符合劳动者资质的岗位。此外,针对特殊职业,法律也明确了岗位履职的禁止性条件,如《学前教育法》规定,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人员若存在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不得从事学前教育岗位。用人单位发现此类情形时,需立即将劳动者调离该岗位并妥善安置。 上述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单方调整劳动者岗位,但调整后的新岗位仍应符合合理性要求,且用人单位需对调岗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3.用工自主权与约定调岗权: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是否可基于自身用工自主权单方调岗,一直是实务中的争议焦点。有观点认为,根据《就业促进法》第⼋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 营需要作出的合理调岗安排应当予以接受。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劳动者应服从安排”等条款。这类约定为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调岗权提供了合同依据,但该权利的行使仍需受到合理性原则的限制,不得滥用。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调岗条款,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一般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岗位范围,即使有约定,也需审查调岗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可行性,判断是否构成用工自主权的滥用。 4.地方司法口径: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判断单方调岗合法性的标准。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59条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这表明,即使有约定或依据用工自主权调岗,也必须满足合理性要求,法院将从必要性、正当性、劳动者胜任力、待遇变化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用工自主权单方调岗的操作方式
1.默认变更原则:隐性合意下的岗位调整实现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调岗决定后,劳动者未明确提出异议且实际履行新岗位职责超过合理期限,视为双方就岗位变更达成合意。该方式下的操作要点: 书面通知: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送达《岗位调整通知书》,明确新岗位名称、职责、生效时间及薪资待遇,留存送达回执(如邮件签收记录、纸质文件签字确认)。 行为观察:劳动者到新岗位工作后,需保留其考勤记录、工作成果(如周报、客户对接记录)等,证明其实际履行新职责。 异议期设置:在通知书中注明“如对调岗有异议,请于X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且实际到岗工作的,视为同意调岗”,避免后续争议。 风险提示:若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为1-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即使继续工作,也存在不能直接适用默认变更原则的风险。此时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恢复原岗位,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调岗。 2.岗位聘用协议到期后的新岗位安排:基于预设规则的合规调岗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岗位聘用协议到期时,可通过原协议预设规则与竞聘机制结合,实现合规调岗,具体操作如下: 原协议预设到期处理原则:在签订初始岗位聘用协议时,明确“劳动合同期限与岗位聘用协议期限的分离规则”,尤其是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背景下,劳动合同可约定为无固定期限,但具体岗位的聘用期限可单独设定(即“合同无固定期、岗位有期限”);同时明确约定“岗位聘用协议到期后,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及劳动者绩效考核结果,调整岗位;若双方就新岗位无法达成一致,按本协议约定的竞聘规则执行”。此外,需同步注明注明绩效考核指标(如销售额、项目完成率)与岗位调整的关联标准(如连续两年未达标可调整至辅助岗位)。 到期前的竞聘机制衔接: ①发布竞聘通知:协议到期前45日,用人单位发布《岗位竞聘公告》,列明可竞聘的新岗位(如原“传统制造车间组长”岗位因智能化改造,设置“智能设备运维岗”“生产调度岗”等)、任职要求、竞聘流程(笔试+实操考核)及报名截止时间。 ②劳动者参与:鼓励原岗位劳动者参与竞聘,对未报名或竞聘未成功的劳动者,启动协商程序。 协商不成时的岗位安排:若劳动者未参与竞聘或竞聘失败且不同意用人单位推荐的新岗位,用人单位可依据原协议约定,安排其至与原岗位薪资相近、技能要求匹配的备用岗位(如从“高级程序员”调整为“技术支持专员”),并书面说明岗位匹配依据(如劳动者过往有技术支持经验)。若劳动者拒绝到岗,用人单位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过细化默认变更的实操边界与岗位到期后的预设规则,用人单位既能在合法框架内行使用工自主权,又能通过书面化、程序化操作减少劳动争议,同时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与异议权,实现双方利益平衡。
三、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风险防范措施
单方调岗对用人单位而言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如操作不当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变更劳动合同,引发劳动者解除合同并索赔,甚至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因此,用人单位在调岗过程中应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1.确保调岗依据合法有效: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调岗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时,应确保内容合法、合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规章制度中关于调岗的条款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劳动合同中的调岗授权条款应避免过于笼统或显失公平,最好明确调岗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以防⽌被认定为无效条款。如果用人单位依据法定情形(如不胜任工作)调岗,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支撑,例如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证据材料、医疗期满不能工作的证明等。确保调岗依据充分,可降低日后被认定为违法调岗的风险。 2.坚持调岗的合理性原则:正如前述,合理性是单方调岗行为合法性的关键。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必要性、正当性、可行性的标准来操作调岗。在实践中,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以确保调岗合理: 经营必要性:调岗应是为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非出于对劳动者的惩罚或报复。例如,因部门业务萎缩或岗位撤销而进行人员调整,属于合理需要;而如果企业经营正常却随意调整某员工岗位以迫使其离职,则缺乏必要性,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 目的正当性:调岗目的应正当善意,有利于企业经营和劳动者人尽其才。用人单位应避免以调岗为手段变相降薪或逼迫劳动者辞职。如果调岗带有侮辱性(如将高级技术人员调去做清洁工作)或歧视性(如针对特定年龄、性别、民族的员工),则明显违反合理性原则。 岗位关联性与胜任度:新岗位应与劳动者的专业、技能、经验相匹配,劳动者客观上能够胜任。调整后的岗位不能要求劳动者具备其明显不具备的资格或能力。例如,将一名从未接触过技术工作的行政人员调岗为高级工程师岗位,就不具有合理性。必要时,用人单位可在调岗前对劳动者进行能力评估,确保其适合新岗位。 劳动条件和待遇:原则上调岗不应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如果新岗位的职级、薪酬低于原岗位,需要有合理理由(例如因劳动者不胜任而降职)且最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使基于合理理由降薪,降幅也不宜过大,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降幅超过20%则明显不合理。此外,如调岗导致工作地点显著变化,用人单位应提供交通补贴、班车或住宿等便利条件,以弥补劳动者增加的通勤成本。 程序正当性:合理性不仅指实体内容,也包括程序上的正当。用人单位应确保调岗决定经过必要的讨论和审批,调岗通知和沟通程序符合法律和企业制度要求。在调岗过程中充分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异议权,给予其申诉和说明的机会。程序正当能够增强调岗行为的公信力,在争议中也更容易得到裁判机关的认可。 3.履行告知和协商义务:用人单位在单方调岗时,切勿采取突然袭击的方式,而应履行告知和协商义务。这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也是法律程序的要求。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调岗事项,说明调岗理由和依据,并与劳动者进行必要的沟通协商。如果劳动者对调岗有不同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尽量协商解决分歧。即使最终无法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也应将协商过程记录在案。例如,可以制作谈话记录,让劳动者签字确认其意见。履行告知协商义务,一方面可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误解,另一方面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证明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善意和程序正当,从而降低败诉风险。 4.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在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岗位调整的情形、条件、程序和相应的待遇调整办法。通过制度将调岗行为予以规范,可确保操作有章可循,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使其了解企业的调岗政策。例如,规章制度中可列出用人单位可单方调岗的具体情形;规定调岗的审批权限和流程;明确调岗后的薪酬调整规则(例如“薪随岗变”的原则及标准);以及异地调动时的补偿标准等。此外,实践中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如生日卡、节日补贴)、专项津贴(如岗位津贴、交通津贴)等内容,往往与岗位属性直接关联且初始约定于规章制度中。若用人单位需对该类薪酬福利项目进行调整(包括标准变更、项目优化等),可在上述合法修订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一并予以实现。 通过“以制度修改制度”的方式,实现通过法定程序将“单方调整需求”转化为 “双方认可的制度约定”。有了明确的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在调岗/调薪时就能依据制度行事,减少主观随意性,也更容易向劳动者解释调岗/调薪的合理性。同时,完善的制度在劳动争议中可以作为合法依据,帮助用人单位证明调岗/调薪行为的合规性。 5.注意保存证据材料:证据保存对防范调岗争议至关重要。用人单位在调岗的各个环节都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一旦发生争议,这些证据将是证明调岗合法性的关键。具体需要保存的证据包括: 调岗依据证据:如劳动合同中有关调岗的条款、规章制度文本及民主程序记录、公示证明等,用以证明调岗有合法来源。 调岗原因证据:如企业经营调整的决议文件、部门撤销或岗位合并的通知、市场变化分析报告、客户需求变化等证明生产经营客观需要的材料。如果是因劳动者个人原因调岗(如不胜任、医疗期满等),则需保存绩效考核记录、培训记录、医疗证明等证据。 沟通协商证据:如与劳动者的谈话记录、会议纪要、邮件或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明已就调岗事宜与劳动者进行了沟通并听取其意见。 调岗通知证据:调岗通知书及送达凭证(如签收单、邮寄回执),证明已将调岗决定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者异议及处理证据:如劳动者提交的书面异议书,用人单位对异议的答复意见等,证明已依法处理劳动者的异议。 履行情况证据:如劳动者到新岗位工作的考勤记录、工作交接记录、新岗位的工作成果记录等,证明劳动者已实际履行新岗位的职责。若劳动者拒绝到岗,也应保存其缺勤或仍在原岗位逗留的证据(如考勤打卡记录、现场照片、视频等)。 其他相关证据:如工会意见、职代会决议(如有涉及)、调岗合理性的说明材料等。 用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全机制,对上述材料进行分类归档保存。有了充分的证据链,一旦劳动者提起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才能有效证明调岗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6.依法处理劳动者的拒绝行为:如果劳动者拒绝接受调岗决定,用人单位需谨慎处理,避免因处理不当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首先,用人单位应分析劳动者拒绝的理由是否合理。如果劳动者提出的异议具有正当理由(例如新岗位存在安全隐患、超出其职业资格范围等),用人单位应认真研究并可考虑调整调岗方案。 如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调岗,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例如,规章制度中如规定员工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属于严重违纪,用人单位可据此对劳动者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但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调岗为由解除合同,必须满足两个前提:其一,调岗决定本身合法合理;其二,劳动者的拒绝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因此,在劳动者拒绝到新岗位报到时,用人单位应首先固定证据(如通知其到岗的书面文件、劳动者仍不到岗的记录等),证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缺勤或不服从管理。随后,用人单位可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劳动者进行书面催告,要求其限期到岗。若劳动者在催告后仍拒不改正,连续旷工达到制度规定的天数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则用人单位可在履行通知工会等法定程序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这种解除属于过失性解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若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调岗合法合理,或劳动者的拒绝不构成严重违纪,贸然解除合同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因此,在劳动者拒绝调岗时,用人单位务必慎重权衡,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处理措施合法适度。 7.定期开展合规培训与审计:为了从源头上减少调岗争议,用人单位应加强劳动用工合规管理。建议定期对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部门主管进行劳动法律法规培训,重点学习调岗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典型案例,提高管理者依法调岗的意识和能力。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建立调岗合规审计机制,定期对近期的调岗案例进行审查,检查调岗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规、有无潜在法律风险。通过自我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调岗操作中的不规范之处,不断完善调岗流程。这种事前预防和事中监控相结合的方式,有助于用人单位将调岗引发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
四、结语
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单方调岗,既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也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为实现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平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合规操作调岗流程。在调岗过程中,应做到“有据、有理、有节”:有据即调岗要有合法依据(合同约定、制度规定或法定情形)和充分的事实依据;有理即调岗要合理必要,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有节即调岗程序要正当、节制,充分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和异议权,给予其必要的协商和适应期。 实践证明,只有合规调岗才能行稳致远。用人单位在调岗决策前应审慎评估,决策中应严格履行程序,决策后应跟踪反馈,同时做好证据留存和风险防范措施。一旦发生争议,也要积极应对,依法维权。通过以上努力,用人单位既能维护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又可避免因不当调岗引发的法律风险,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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