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计划单列落户背景下劳动者提前离职的损失赔偿责任研析——以(2024)京01民终1395号案为例
2026.02.10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杨保全、王雪缘
一、案情简介与裁判要旨剖析
(一)案情简介 在(2024)京01民终1395号案件中,劳动者杨某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研究生,依据《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计划单列”政策由用人单位某公司办理落户。杨某于2020年7月29日入职公司,2021年11月11日与公司签订落户协议,约定自北京市人社局下发《接收函》之日起服务满三年,并明确若杨某在服务期内离职,需支付损失赔偿金人民币叁拾万元。2021年11月30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接收函》。2023年7月19日杨某离职,公司请求杨某赔偿某公司损失300000元。 (二)核心裁判要旨 一审及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清晰一致,共同确立了以下核心裁判要旨: 1.否定违约金条款的当然约束力:法院首先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该法第二十二条(专项培训服务期)和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单纯基于办理户口而约定的服务期及违约金,不能直接作为支持用人单位诉求的依据。 2.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下的损失赔偿路径:裁判采纳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京高法发〔2024〕534号)第82条的观点,即“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法院认定杨某在明知服务期约定的情况下提前离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3.“酌定赔偿”而非“依约赔偿”的金额认定模式:法院并未支持公司主张的30万元固定金额。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某公司未能就实际损失情况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最终,一审法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酌情判定杨某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二审予以维持。此裁判思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精神相契合,即赔偿应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程度、已履行服务年限等因素确定。
二、争议焦点深度解析:计划单列政策的特殊性与责任边界
计划单列政策不占用用人单位常规的落户名额,此乃其核心特征,亦成为劳动者方最重要的抗辩理由之一。然而,司法实践并未因此完全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其裁判逻辑在于对“损失”内涵的广义理解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 1.政策特殊性对“损失”认定的影响:劳动者主张“未占用指标,故单位无稀缺资源损失”,具有一定合理性。法院在裁量时,确会将此作为重要考量因素,这也是为何在计划单列案例中判赔金额普遍显著低于占用指标案例的原因。在(2024)京01民终1395号案中,法院在说理部分提及“户籍进京指标具备稀缺性”,但最终酌定的4万元金额远低于约定的30万元,其中“计划单列”属性无疑是导致金额大幅下调的关键因素之一。 2.用人单位“付出”的广义解释:尽管不占用指标,但用人单位在落户过程中仍需投入特定资源。这包括但不限于:为配合政策要求而进行的内部分配资格审核、人力资源部门专项投入的时间与人力成本、准备及提交申报材料的行政成本、与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对接的管理成本等。这些投入虽难以像专项培训费一样精确量化,但被司法实践认可为用人单位基于信赖利益而付出的成本。当劳动者无故提前离职,导致该投入之预期目的落空,即可能被认定为一种损失。 3.责任并未免除,但责任基础与尺度发生变化:计划单列政策背景下,用人单位主张的损失,其核心从“稀缺户口指标的永久性占用与浪费”,转向了“为促成特定劳动者落户而付出的专项管理成本与信赖利益落空”。因此,劳动者的责任并未被完全免除,其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与衡量尺度发生了变化。裁判者更倾向于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结合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的成本投入情况,酌定一个具有补偿性的赔偿金额。
三、用人单位视角:主张损失赔偿的举证策略与诉讼要点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主张损失赔偿的目标在于最大限度弥补因劳动者不诚信离职所造成的损害。为实现此目标,应遵循以下策略: (一)核心证明目标 1.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诚实信用的主观过错:重点证明劳动者在签署落户协议时,对服务期约定及提前离职后果是明确知晓且同意的。 2.证明用人单位为办理落户支付了“成本”或存在“信赖利益损失”:这是索赔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及支持额度的核心。需将抽象的“损失”具体化为可证明的“成本”。 3.反驳劳动者关于“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其被迫离职”的抗辩:如劳动者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其离职具有正当理由,用人单位需准备相应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进行反证,以证明不存在可以被迫离职的法定过错情形。 (二)具体举证清单与证明逻辑 1.直接成本证据: 人力与时间成本:HR或经办人员为办理落户所花费工作时间的记录、相关差旅报销凭证(交通费、住宿费)、因办理此事产生的通讯记录等。证明逻辑:这些是为该劳动者落户事宜专属发生的、超出常规人事管理范围的支出。 管理成本:公司内部关于落户申请审批的流程文件、会议纪要、为此事发布的专项通知等。证明逻辑:为配合落户,公司投入了额外的组织管理资源。 2.间接损失或预期利益损失证据: 招聘替代成本:劳动者离职后,为招聘替代岗位人员所发布的招聘广告合同、支付给猎头公司的费用凭证等。证明逻辑:因劳动者未满服务期离职,导致公司不得不重新招聘,产生额外费用。 培训投入证据:虽非专项培训费,但能证明公司对该劳动者进行重点培养的记录,如参与重要项目的证明、外部培训通知等(如本案中公司提交的培训记录)。证明逻辑:公司基于其将长期服务的预期进行了投入,该投入因提前离职而未能获得预期回报。 主张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即使无法精确计算,也应提供一份详细的《成本说明》,将各项成本分项列明并汇总,向法庭展示损失的大致构成与规模,为法院酌定金额提供参考基础。主张金额时,应避免机械适用协议约定,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请求法院综合各项因素裁量。
四、劳动者视角:降低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与举证策略
对于劳动者而言,抗辩的核心目标在于彻底否定赔偿责任,或最大限度降低赔偿金额。应构建多层次抗辩体系: (一)第一层次抗辩:否定约定条款的合法性 1.主张协议相关条款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主张关于固定高额赔偿金的约定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强调该约定实质是变相的违约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 2.强调签约程序不公:如协议为格式合同、签约时间紧迫不支持修改等,可佐证该条款并非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二)第二层次抗辩:否定损失的存在或因果关系 1.重点突出“计划单列”属性:提供政策依据(如《北京市引进毕业生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及《接收函》等文件,强力证明本人落户未占用公司常规指标,从根本上动摇公司关于“指标稀缺性损失”的主张。 2.对公司证据进行精准质证: 针对“培训成本”:主张该培训属于岗位一般性培训或员工福利,并非为其落户而进行的专项投入,与落户事宜无因果关系。 针对“招聘、替代成本”:主张员工流动是市场常态,招聘成本属于企业经营的一般性支出,不应转嫁给特定劳动者。 针对“人力、交通成本”:主张这些是公司人事部门履行其常规职责的成本,金额微小且缺乏针对性证据关联到本案。 3.主张损失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强调用人单位主张损失赔偿,应对损失的存在及具体金额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 (三)第三层次抗辩:主张己方离职具有正当性 1.主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过错行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其离职系因用人单位过错所致,从而大幅降低甚至免除自身违反诚实信用的过错责任。此外,因个人职业发展、家庭重大变故等合理原因离职,虽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但可在仲裁员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酌减赔偿时作为有利情节提出。 2.强调已履行部分服务期:如已工作一年零八个月,在总服务期三年中占比超过一半,请求法院在酌定时充分考虑已履行部分,相应减少赔偿。 (四)金额抗辩:引导法院向低标准酌定 在赔偿责任难以完全避免的情况下,积极检索并提交北京地区类似案例的裁判观点,尤其是不支持高额赔偿或大幅调减赔偿额的案例,以增强己方主张的说服力。
五、结语与实务建议
综上,北京地区司法实践中,计划单列落户政策虽不占用用人单位常规落户指标,但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落户专项资源,其提前离职行为仍可能被认定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结合检索到的判决书来看,依据计划单列政策进行落户的案例中所判赔金额普遍相对较低,但并未因此驳回全部损失赔偿。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的认定与举证,双方的抗辩重点应围绕“损失是否存在”、“金额如何确定”、“过错程度大小”展开。 (一)用人单位实务建议 优化落户协议条款设计: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落户专项成本的构成(如人力投入、行政支出等)及计算方式,避免约定固定金额违约金,转而约定损失赔偿的计算依据(如实际支出凭证、替代成本等),为后续举证提供合同依据。 加强过程证据留存:在落户办理过程中,建立专项台账,详细记录人力投入、费用支出等情况,及时留存相关凭证(如发票、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确保损失证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 规范用工管理: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避免因自身过错给劳动者提供合法的离职理由,同时在劳动者离职时做好沟通记录,固定其离职原因的相关证据。 (二)劳动者实务建议 审慎签署落户协议:签署前充分了解服务期约定及提前离职的法律后果,对协议中的不合理条款及时提出异议并协商修改,避免因盲目签署陷入被动。 留存相关证据材料:落户过程中,注意收集《接收函》、政策文件等证明计划单列属性的证据;履职期间,留存工资支付记录、社保缴纳凭证、工作记录等,为可能发生的纠纷做好证据准备。 规范离职流程:若确需提前离职,应提前与用人单位沟通,说明离职理由,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应在离职时明确提出,并留存相关沟通记录,为抗辩提供依据。 此类纠纷的处理核心在于“实际损失”的举证与反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聚焦这一核心,结合计划单列政策的特殊性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构建完善的证据体系与诉讼策略,方能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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