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交所特别表决权制度之解读
2021.12.06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牟宗军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成立后,为规范北交所股票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21年10月30日北交所制定并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下称“北交所《上市规则》”),该规则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该规则“第四章公司治理”之“第四节表决权差异安排”中规定了特别表决权制度,笔者将在下文中比照科创板特别表决权制度对其进行解读。
一、定义
特别表决权又称“特殊投票权”,它是依附于特别表决权股份而产生的、在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数量上超过普通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权利。根据北交所《上市规则》,特别表决权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其他种类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二、规则解读
1、仅允许上市前设置
北交所《上市规则》4.4.1规定,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不得在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安排,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一致。科创板《上市规则》对于特别表决权设置条件及程序作了规定,而北交所《上市规则》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这是因为北交所上市公司来自于创新层或精选层挂牌公司,在上市前,挂牌公司已经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3号——表决权差异安排》(下称“《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规定设置了特别表决权,因此对于北交所上市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财务要求、股东资格、设置程序等方面无需在北交所《上市规则》层面重复规定,北交所《上市规则》层面主要是对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的运行作出规定。除此之外,北交所《上市规则》还规定特别表决权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且相关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无此规定(原《征求意见稿》中有此规定,但正式版《上市规则》将其删除)。
2、仅适用公司章程约定的特定表决事项
北交所《上市规则》4.4.2及4.4.5规定,特别表决权仅适用于公司章程所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但4.4.5所规定的八个事项除外。即公司章程不得将4.4.5所规定的八个事项约定为特定表决事项,该等事项不适用于特别表决权。这是对普通表决权股东采取的权益保护措施,避免出现特别表决权股东利用此权利损害普通表决权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该规定与科创板《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特定表决事项范围差异较大,在某些事项上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更为严格。例如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不能在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上行使特别表决权,而北交所《上市规则》规定不能在修改公司章程中与表决权差异安排相关的内容上行使特别表决权,在修改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上则可以行使特别表决权。
3、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增发且需在特定情形下保持原水平
北交所《上市规则》4.4.3规定,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外,不得新增发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即不得主动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因股份回购、减资等原因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公司应当同时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化为普通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水平(即不得被动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科创板《上市规则》亦有此规定。
4、原则上禁止交易
北交所《上市规则》4.4.3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进行交易,但北交所另有规定除外。这里所说的另有规定应该是指4.4.7规定的“特别表决权股东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情形。科创板《上市规则》亦有此规定。
5、普通股转换
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包括主动转换和被动转换两种情形。根据北交所《上市规则》4.4.6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东可以主动申请将特别表决权股份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主动转换)。出现4.4.7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被动转换)。科创板《上市规则》并未规定主动转换情形,只规定了四种被动转换情形,且与北交所《上市规则》4.4.7规定的七种被动转换情形有较大区别。例如科创板《上市规则》将“特别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作为转换情形之一,但北交所《上市规则》无此规定,即科创板要求特别表决权须股东本人行使,若委托他人行使则被动转换为普通股,而北交所允许股东将特别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另外,北交所规定了关于“因司法裁决、离婚、继承等原因需要办理过户”、“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实施期限届满或者失效事由发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取消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决议”等被动转换情形,科创板《上市规则》无此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北交所《上市规则》及《表决权差异安排》只规定设置特别表决权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关联方回避表决),但未规定在取消特别表决权时是否亦适用该特别表决程序。此时只能依赖于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如无约定,笔者认为,应当推定适用特别表决程序,即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关联方回避表决)。
6、特别表决权股份比例限制
北交所《上市规则》4.4.8规定,上市公司应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即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90%。科创板《上市规则》除有此规定之外,还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北交所《上市规则》虽无此规定,但《表决权差异安排》已有此规定,由于挂牌公司与北交所上市公司是一脉相承的,因此在效果上与科创板并无区别。
7、监事会、独立董事就特别表决权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北交所《上市规则》4.4.9规定,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就该条规定的五种涉及特别表决权的情形出具专项意见。科创板《上市规则》4.5.12中规定的五种情形与北交所《上市规则》4.4.9规定的五种情形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北交所《上市规则》只规定了监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对以上五种情形出具专项意见。
8、中介机构履行告知、报告职责及出具专项意见
北交所《上市规则》4.4.10、4.4.11规定,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在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特别表决权股东直接或者间接占用公司资金、资产以及利用控制地位损害其他股东权益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向北交所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对于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变更出具专项意见。科创板《上市规则》无此规定。
9、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回应股东质询职责
北交所《上市规则》4.4.11、4.4.12规定,存在特别表决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运行情况、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变动情况以及投资者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对于表决权差异安排运行中出现重大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即此时是通过临时公告的方式披露,这与科创板《上市规则》规定一致。另外,北交所《上市规则》还规定上市公司在年度股东大会时,应当向股东说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运行情况、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回应股东质询,科创板《上市规则》无此规定。
三、结语
特别表决权制度需要兼顾维护公司创始人控制权稳定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两个方面。科创板特别表决权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属于首次实践,目前已有上市公司设置该制度,例如优刻得(688158)、精进电动(688280)等。北交所特别表决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对其进行了吸收和借鉴,与此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有基础上作了调整和补充,具有一定特色。从整体来看,该北交所特别表决权制度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例如北交所《上市规则》允许在修改公司章程事项上(与特别表决权相关内容除外)行使特别表决权、允许特别表决权可以委托他人行使而不触发被动转换普通股等,这些方面较科创板相关规定更为宽泛;北交所《上市规则》要求特别表决权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年报和中报中就特别表决权相关事项出具专项意见以及要求中介机构履行告知、报告职责及出具专项意见等,这些方面较科创板相关规定更为严格。总而言之,北交所特别表决权制度是对于创新企业治理模式的又一次有益探索,相信通过实践检验可以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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