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之确定工伤赔偿主体
2017.08.02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魏永鑫
确定工伤赔偿主体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由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赔偿主体主要是工伤保险基金的经管机构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此时单位也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支付停留工薪期待遇。二是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赔偿主体就是工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与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实践中,由于人员流动性大,加之用工方式多样化,如何确定工伤赔偿主体有时会比较复杂。
一、赔偿主体确定的一般标准
确定工伤赔偿主体的一般标准,是看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则单位为赔偿主体。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职工与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则单位为赔偿主体;如果不存在或者职工无法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则单位不能成为赔偿主体。
1、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则意味着双方形成了正式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履行法定义务。否则,一旦劳动者因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并且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则用人单位将成为工伤赔偿主体。这种情况对劳动者及其亲属较为有利,因为有了劳动合同,就不用再费力寻找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了。
2、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没有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究其原因大致有二:(1)因为用工时间较短,单位工作流程不顺畅,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有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因而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合同。劳动者在上述情况下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只要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可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主要有工资条与银行账户流水等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招聘登记表与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工作证及工友所作的证言等。
二、特殊情况下的赔偿主体
1、单位分立、合并、转让之后的承继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故此种情形承继单位是工伤赔偿主体。
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因此,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2、承包经营时的赔偿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租。”
实践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分为单位内部的承包经营与单位外部的承包经营两种。如果是单位内部的承包经营,由于职工的劳动关系仍在本单位,因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本单位承担;如果是外部承包经营,职工的劳动关系可能不在本单位,而是在外部单位比如中标单位,因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外部中标单位。也就是说,责任主体就是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3、借调或借聘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所谓借调是指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变,离开原单位到另一家单位工作。此时由于职工的劳动关系和人事档案资料仍在原单位,所以其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原单位承担。不过,原单位可以和借调单位约定由借调单位进行补偿。
4、退伍军人所属的用人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3)项之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所以军人退伍、转业后到地方工作的,如果符合本项规定,则由所属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
5、破产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4款的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分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为工伤保险待遇作为劳动债权,是受到《企业破产法》及《条例》优先保护的。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上一篇: 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