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的庭外思维
2022.01.05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杨宝东
尽早确定辩护方向,助力当事人最大利益
2018年《刑事诉讼法》全面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刑事诉讼制度,并且规定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获得最高百分之三十的量刑优惠,这使得刑事辩护从一开始就进入实质辩护状态。
这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案件委托后,须尽快通过会见及调查了解初步案件信息,及时作出案件罪与非罪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对抗或协商的辩护策略,为嫌疑人赢得最大的量刑优惠。当然有些案件可能无法得出明确结论,律师也应当指导嫌疑人在事实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情况下,无需纠缠法律问题,从而获得侦查机关对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认定。这样的认定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公诉机关进行量刑协商具有重要意义。
最近在北京办理的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在初次会见了解到受贿事实均为银行或微信转账,且数额巨大。虽然嫌疑人仍存侥幸心理,遮遮掩掩,但监察机关的调查进展极为迅速,在与嫌疑人及家属数次沟通后,确定认罪认罚并积极进行量刑协商的辩护方向。最终与公诉人达成量刑建议,量刑大幅减轻,超出预期,获得嫌疑人及家属的高度认可。如果不能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指明辩护方向,这样的量刑优惠幅度是不可能达到的。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在一开始就和盘托出辩护观点,鉴于种种原因,真相可能并不是各方追求的目标。如果在这一点上相关各方不能形成共识,那么就要考虑何时适可而止,避免过早暴露观点。充分运用程序,在法庭上凝聚强大辩护力量,争取胜诉。
充分利用规则,所有的努力都会有回报
2019年,上海某客户因与吉林某开发区进行合作,合作内容是双方共同注册公司,利用上海公司的销售渠道,推销吉林当地农产品。合作过程中因开发区某领导涉嫌犯罪被监察委立案调查,合作项目不了了之。但因某领导涉嫌犯罪,上海公司的数千万元被当地监察委冻结,并传唤上海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
接受上海公司委托后,经评估,该案与上海公司并无关联。但法律规定监察委调查的案件律师是无法介入的,然而,如果任由调查指向某官员与上海公司的共同犯罪,不但涉刑事责任,被冻结的数千万元将无法追回,怎么办?虽然律师无法介入,但并不是说就无所作为。经过反复论证后,我们以委托人名义给监察委发了一份意见,附上相关证据,结果可想而知,石沉大海。随着调查的深入,数次提交意见,均不见回应。
但自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监察委并未再传唤上海公司,法律意见应该是起作用了。出于策略考虑,法律意见只论证不构成犯罪,并未要求解冻账号。经过一年多等待后,当地监察委把案件转交公安机关,理由是虽不构成职务犯罪共犯,但涉嫌虚假宣传,属公安管辖,公安启动侦查程序。有利的是,律师可以直接介入。
经研究我们确立了无罪辩护、吉林警方无管辖权的辩护方向。多次往返、沟通论证、据理力争,最后侦查机关全部认可律师观点,但如何找到三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成为最大难题。监察委交办的案件,公安能撤销吗?这时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已不重要,重要的是找到解决方案。
最后我们提出,如果案件涉及虚假宣传,当事人住所地在上海,应当转交上海公安处理。至此,吉林警方丢掉了烫手山芋,上海警方不认为犯罪移送上海市场监管部门,罚款了事,皆大欢喜。由此看出,对有些案件,其解决之道需寻求法律内外切实可行之方案,绝非庭內之功。
高度关注案件程序,有所作为
2017年在河南办过一个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一个江苏客商冯某销售给河南某民政局床上用品,后民政局部分工作人员涉嫌贪污案发,且在当地作为一个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媒体广泛传播。因冯某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借用他人资质开票案涉其中,案件指控罪名变了三次,最终结果对冯某定罪免刑。
这个案子想强调的是重大时间节点的把握,争取到了最好结果。接受委托后,已经刑事拘留四周。经会见判断此案不构成犯罪,于是马上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设法争取到与办案人员见面沟通。也可能是因为北京律师,也可能是观点毋庸置疑,检察长亲自接待律师,此即为绝佳时机。经沟通,检察机关同意对嫌疑人取保候审,但因相关手续原因,称下周办理,此时距刑事辩护黄金救援期37天仅剩一周。辩护人和嫌疑人亲属说明交流情况,告知他们耐心等待嫌疑人出来。
因其他案件开庭,辩护人回到北京。但在开庭期间,忽然有个想法浮现眼前,在等待取保的一周内,检察机关会不会向上级提请逮捕?一旦批捕,再次取保难度极大,且对后续的无罪辩护带来巨大困难,前功尽弃。于是庭后马上订机票返回河南,周一早上九点,辩护人准时赶到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处,区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申请书赫然在目,好一个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好在及时发现并第一时间提出辩护意见,获得认可,不予批捕。嫌疑人在最后一刻走出看守所,为后续的无罪辩护奠定基础。
辩护要延伸到所有需要的地方
2019年,在北京某法院办理的一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案件讲述某国企改制后,部分职工认为改制过程中其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当时的法人并立案调查。此案历经三年之久,控辩双方针锋相对。该案无论事实证据,均表明这是一起因群体举报引发、错误追诉、被告人错误羁押的错案。但熟悉司法运作规律的律师都知道,此类案件无罪难度极大,也因此开庭后很长时间无法判决,后被告取保,案件中止审理。
正常情况下,律师参与庭审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似乎已经完成了辩护工作,但如果没有得到想要的正确结果,怎么办?其实,虽然表面的法庭审理工作已经结束,但内部的请示汇报程序却在紧锣密鼓的进行。刑辩律师都知道,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决定案件结果的往往不是坐在审判席上的那几个人。那么,律师如何才能介入到这些看不见的内部流程,进而对案件结果施加影响呢?
在案件中止审理期间,辩护人给审判长、审判员再次提交书面法律意见,虽然无任何回应,但相信不会无任何意义。律师意见除了讲事实、证据、法律外,谈公平正义、理想情怀、错案追究等。中止审理意味着案件不易判决,内部的汇报程序可能会到达上级法院,因此,在可能影响裁判的所有地方,都应该能听到律师的声音。于是再次向有关部门提交律师意见。
在案件中止审理一年后,法庭电话通知开庭,当事人很紧张,虽然深信无罪,但此时还是感觉莫名恐慌。本人告诉他,给法官准备一面锦旗吧,他说为什么?我告诉他结果一定是无罪或检察机关撤诉。因为所有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工作,不会没有作用。果然,开庭五分钟,法庭宣布检察机关撤诉,本院同意。
上述案例是想说明,律师的辩护工作绝不仅仅是在法庭,为了案件的公正裁判,所有合法合理的办法都应该尝试。律师真正做到有效辩护,不是学历、名气、头衔,而是技术、勇气和责任心。
刑辩律师不应只读刑法、刑事诉讼法,还要学习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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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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