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全流程梳理(二)
2023.05.23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锁灿杰、郜婷
第一部分 基本流程
第三章 审查起诉阶段
一、提交手续,并复制卷宗 (一)提交授权手续 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刑事法律援助辩护(代理)函、法律援助公函、律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同侦查阶段手续。 (二)复制卷宗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向检察院申请查阅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全部案卷资料。提醒事项如下: 1.复制卷宗的时间估计 检察院在收到移送的资料时,根据案卷的数量不同,扫描并形成电子卷宗可能需要一定的周期,能够复制电子卷宗的时间可能会稍微延迟。 2.提前确认或预约复制卷宗 可以尝试提前与办案单位确认是否可以复制电子卷宗、是否需要预约复制卷宗。部分检察院实行的是电话预约制,律师可与之提前约好复制卷宗的时间,检察院会将刻录卷宗的光盘提前准备好,辩护律师随到随取随走。 3.现场核验电子卷宗情况 检察院一般会提供含有电子卷宗的光盘,对于其中的电子数据,建议辩护律师携带可以读取光盘的设备,现场检验每份电子数据是否能够读取,核查是否包含起诉意见书,核对起诉意见书中注明的案卷数量是否与复制的案卷数量一致。 4.申请在线阅卷 辩护律师可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www.12309.gov.cn),通过“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微信小程序,完成律师身份核验,提交授权材料绑定案件,绑定后可申请网上阅卷。
目前开通在线阅卷的检察院有:上海市、安徽省、重庆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检察机关。 对于线上阅卷的结果有如下几种情况: (1)直接在“12309中国检察网”平台上下载。 (2)律师首先与案件承办地检察院取得联系,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上传阅卷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将电子卷宗通过系统推送到律师所在地检察院,案管部门收到后及时下载电子卷宗,通知律师领取光盘。 (3)对于无法实现线上跨省数据传输的案件卷宗,案件承办地检察院可通过机要通道将光盘邮寄至律师所在地的检察院,待案管部门收到并及时联系律师,以确保卷宗光盘安全及时送达。 5.拍照复制卷宗 对于没有电子文档的证据,复制卷宗可能需要采取拍照的方式。可使用如下简易设备快速拍照:手机使用文档模式拍照,再结合手机支架与蓝牙遥控器,可大大提高拍照复制卷宗的效率。拍照完成后,将一个案卷的照片合成为一份PDF,便于分类保存。
二、阅卷 (一)对复制的卷宗进行格式上的处理 不同检察院的习惯不同,对于复制来的卷宗,可能都是照片格式,每本卷宗的所有照片单独放在一个文件夹内;也可能是若干个以数字命名的PDF文件。 无论复制来的卷宗格式如何,为了便于下一步的阅卷工作,需要对这些卷宗进行初步的格式上的处理,达到: 1.以便于实现查阅、跳转至指定页面、标记等功能的格式储存每份案卷,如:以PDF格式保存卷宗,一份卷宗对应一份PDF文件。 多张照片合并成一份PDF的常用软件有:Adobe Acrobat DC,福昕高级PDF编辑器,安卓手机相册中选择多张照片合并生成PDF的功能等。(注:前两个软件需要开通会员,才能使用此功能) 2.以卷宗封面上的信息或案卷编号命名该份PDF,以作区分,便于查找。 (二)全面通读案卷,掌握证据全貌 根据案卷的种类,逐类阅读案卷。在通读时,进行如下工作: 1.记录案卷名称及其包含的证据名称,便于后期检索。 2.在阅读每本案卷时,做好必要的标记。 (1)根据证据名称插入书签。在以PDF格式保存案卷时,可在对应的证据处插入书签,方便后续跳转页面至该证据,亦方便回顾该份案卷包含的证据情况。 示例:
(2)根据证据内容对重要部分作出标注。另注:因电脑、软件的不同,部分律师用“高亮”标注的重点内容,在其他律师的设备上显示时,该重点内容被高亮标记所覆盖,若存在分工合作,建议使用高亮时,在文字下方标注,而非覆盖文字。 (三)详细阅卷,形成阅卷摘录 1.总结性内容 (1)摘录起诉意见书中的基本信息和指控内容。 (2)如若案件较为复杂,形成人物关系表、案件时间表。 2.制作阅卷摘录,并进行分析 (1)标明案卷和页码信息 对每项证据进行原文摘录、总结记录时,应当标明该内容所在的案卷及对应的页码,以便随时返回原文核查信息、将该证据单独提取作为辩方证据提交。 (2)阅卷的同时形成初步的质证意见、筛选辩方证据 在阅卷的过程中,如若发现证据之间存在冲突、证据的三性存在问题、证据为有利证据等情况,应当及时在阅卷摘录中予以记录,后期可直接引用至《质证意见》,或转化为辩方证据。 (3)对不同种类的证据采取不同的摘录、比对、分析方法 ①言词证据 列明言词证据提供人的身份后,根据涉案事实,摘录与案件相关内容。 若存在对关键事实描述不一致的情况,则对该项事实,应当横向、纵向对比不同的言词证据,分析证据提供人与该事实的利害关系,分析各言词证据的证明力,形成分析比对表。 关注各言词证据形成过程中的询问/讯问时间、地点、人员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②书证 摘录的重点内容:证据全称、形成的时间、相关人员、与案件相关的重点内容。 涉及涉案金额的书证,如账目、保险卷宗等,对每笔资金应当详细列明金额和卷宗来源,并进行核算、比对。 ③物证 摘录的重点内容:物证出现的时间、发现的途径;提取笔录的时间和方法(物证是否可能被污染),取证程序;物证反映的案件事实及特征等。 ④鉴定意见 摘录的重点内容:办案机关鉴定委托书的委托内容,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鉴定人的资格证书、业务类别,鉴定程序,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鉴定的结论性意见等。 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摘录的重点内容:原件还是附件,提取过程说明,取证人员和证据持有人的身份及签名,制作时间、地点、条件、方法,内容和制作过程等。 另注:对于聊天记录的截屏信息,应核查其连贯性、聊天人员的身份。 ⑥勘验笔录 摘录的重点内容:勘验时间、地点、见证人的身份和签名、勘验过程、是否有补充勘验的情形及理由等。 ⑦辨认笔录 摘录的重点内容:主持人姓名、见证人情况、辨认对象数量、辨认内容等。 ⑧侦查实验笔录 摘录的重点内容:主持人姓名、见证人情况、实验条件与案发当时条件的差异等。 (4)对于重要的待证事实,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制作证据比对分析表。 (四)反复阅卷 经过前面的阅卷、案件的发展、会见、调查取证等过程后,反复查阅重点证据,补充新的阅卷摘要、质证意见等。 三、会见 (一)首次会见 如果是首次会见,应从当事人处了解基本案件情况,为其释明基本的法律权利,提供基础的法律咨询服务。详见第二章“侦查阶段”的会见内容。 (二)核实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重点核实对其不利的内容,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自愿作出,是否是原话,是否有歧义的地方,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2.证人证言 对于一般的、没有太大冲突性的证人证言,可将证言的大概内容告知当事人,对于关键的证人证言,应当与当事人仔细核实。对于此两种证人证言,都应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异议、是否符合真实情况。 若当事人明确指出证人证言与事实不符,并愿意与证人当庭对质的,应当将当事人的意见记入会见笔录,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该情况,并视情况在一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3.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向当事人出示证据,确认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关,当事人是否知情,证据提供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据有无被篡改或者污染的可能等等。 4.勘验、检查笔录 向当事人核实笔录中的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存在与案发时不同之处,可以让当事人结合现场勘验笔录详细讲解案发过程,补充案件细节。 5.辨认笔录 向当事人核实是否与辨认人相识,辨认人所述时间点与当事人的行动轨迹是否相符,当事人是否真实参与辨认环节,是否存在侦查人员指认的情况。 6.鉴定意见 向当事人核实办案机关是否将该证据告知过当事人,以何种方式告知,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是否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三)确定辩护方案 在全面掌握证据、与当事人核实过证据后,对全案进行分析,先从专业角度,拟定多种辩护方案(无罪、轻罪、罪轻辩护等),论述各种辩护方案的优缺点,列明需要当事人配合的工作(认罪认罚等)。 会见时,向当事人详细阐述前述辩护方案,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与当事人沟通时,可能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意见一致 双方应互相配合,力争最好的辩护效果。 2.当事人坚持无罪,但律师认为无罪辩护风险大 首先,应当向当事人了解坚持无罪的理由和依据,若因其对法律理解有误而产生错误结论的,应当向当事人详细阐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帮当事人答疑解惑。 其次,向其阐述无罪辩护的可能后果,比如不认罪可能极大降低缓刑可能性。 最后,如果当事人坚持无罪辩护,但律师根据案卷材料和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觉得无法作无罪辩护,则律师应当向当事人及其家属释明,退出案件,以免对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构成妨碍。 3.当事人坚持有罪,但律师认为无罪 首先,应当向当事人了解认罪的理由和依据,若因其对法律理解有误而产生错误结论的,应当向当事人详细阐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帮当事人答疑解惑。 其次,律师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无罪辩护的理由及空间,释明律师享有独立辩护权,并将当事人认罪、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若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认为是否有罪的分歧在于法律分析与定性,且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不会导致否定当事人认罪的不利后果等,则辩护律师可以适当发表独立的无罪辩护观点。当然,此做法仍是要事先征得被告人的同意。 四、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 (一)调查取证的方向 1.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 证明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不完备的证据。如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具备身份要求,不具备犯罪故意,不在犯罪现场,不具备作案时间,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的证据,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况等。 2.否定或对抗侦查证据的证据 (1)否定证据三性的证据:证明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或与案件没有关联性的证据。 (2)对抗侦查证据证明力的证据。 (二)向检察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 1.调取办案机关已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据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2.调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律师调查取证不一定能先行取得被取证人、被取证单位的同意,律师也非专业的侦查人员,且律师调查取证亦存在一定的执业风险,在掌握了相关证据线索后,可先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收集、调取该证据。 (三)调查取证的主要方法 (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等内容详见第二章“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部分) 1.询问证人 询问前:确认证人是否具有作证能力(精神状况、年龄等);确认证人与本案的关联性;取得证人的同意;确认其是否愿意向司法机关作证;准备好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介绍信;准备好询问的问题(可根据询问情况,随时作出调整)。 询问时:最好两名律师共同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制作书面询问笔录,格式上参考司法机关作出的询问笔录,要求证人在询问笔录主页上签字、捺手印。 询问后:将询问笔录作为证据提交办案机关,在案件进入一审后,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注: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需取得检察院、法院的许可,并征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 2.咨询专家 咨询专家的目的在于获得对法庭质证有益的专业背景知识,评判是否需要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是否需要申请重新鉴定、现有鉴定是否可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故而,咨询的内容可主要围绕如下内容展开: (1)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质问题; (2)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专业能力问题,在业界的评价,鉴定人的学术能力与成果; (3)鉴定事项的作出程序是否符合规范的操作程序,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4)检材来源是否真实,其提取、储存、运输等过程是否符合规范,不符合所导致的后果如何; (5)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导致的误差如何,是否有更科学合理的鉴定方法; (6)鉴定的结论性意见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唯一,是否有疑点,是否能排除其他可能性。 3.勘察现场 律师非专业的侦查人员,大部分时候可能无法通过勘察现场得到对案件有帮助的新证据,但此做法可以让辩护律师对现场有更直观的了解,增加对案发时场景和情感的感知力,有利于激发辩护灵感。 若通过勘察现场,辩护律师发现重要的案件证据,则应当向办案机关申请调查取证,要求启动勘察、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以固定有利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4.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对此系列证据的收集,应当注意: (1)规范收集流程,参照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流程要求,规范律师调查取证的流程。如条件允许,可聘请公证机构公证证据提取的过程。 (2)制作证据收集笔录,可参考侦查机关制作的各项笔录。 (3)确保证据持有者自愿提交该项证据。 (4)除特殊情况外,建议辩护律师不保留证据原件,以拍照、扫描、刻录等方式提取证据。 (5)向办案机关提交收集的证据,并向其申请重新调查取证。 五、促成谅解、退赃、认罪认罚等 对于争议不大、无罪辩护空间不大的案件,应当尽量促进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书,说服家属配合退赃,推进认罪认罚程序,向承办检察官争取有利的量刑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上述情节就显得尤为重要,如能达成谅解、退赃等,将大大增加检察院不起诉的可能性。 六、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提交辩护意见 (一)保持与检察院的良好沟通 承办案件后,可在“12309中国检察网”(网址:www.12309.gov.cn)绑定案件,该平台可统一接收律师提交的案件材料,查询案件进度,集中受理律师提出的阅卷、约见案件承办人、调取证据、查询等事项。另外,通过该平台绑定案件后,部分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会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辩护律师。 无论是通过上述平台,还是线下去检察院的案管中心递交手续,都应当及时获知办案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从承办检察官处了解案件情况。 详细阅卷、与当事人核对完证据、确定辩护方案后,尽早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以争取不起诉、较轻的罪名或情节、有利的量刑建议等有效的辩护结果。 (二)争取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1.法定不起诉 (1)没有犯罪事实;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4.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5.企业合规不起诉 企业合规不起诉适用的犯罪案件主要包括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 2020年3月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正式启动,第一轮试点后形成了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两种模式。一种是检察建议模式,即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单位犯罪案件,企业认罪认罚且采取补救措施,检察机关提出建立合规体系,完成合规整改和验收的检察建议,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种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即在企业认罪认罚、采取补救措施、建立合规体系后,根据合规整改方案,设置6个月到1年的合规监管考察期,并设置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合规监管人,考核期满且合规整改合格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涉企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探索合规不起诉的可能性。 (三)争取检察院起诉时变更罪名或改变案件定性 若当事人认罪,且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较小,则辩护律师应当根据案卷材料、与当事人的沟通情况,尽早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陈述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请求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以较轻的罪名或较轻的情节起诉,提出更有利的量刑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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