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合理怀疑的司法界定及辩护要点——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案被撤销案件为例
2023.06.06
作者: 中银 (成都) 律师事务所 李梨
一、观点简述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自此,“排除合理怀疑”被正式引入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 但司法实践中,对合理怀疑的审查界定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排除合理怀疑仅指从事实角度排除其它可能性,第二种观点认为只要证据存在重大疑问或瑕疵,即构成合理怀疑。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合理怀疑应当是针对犯罪事实的审查,具体而言,合理怀疑是在综合分析全案证据过程中,对将要认定的事实产生了疑惑,表现形式是指控认定的事实不具有唯一性。合理怀疑的前提是全案证据综合分析,而不是单个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怀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的唯一性,而不是在案证据的一致性。因此,应当区分合理怀疑与证据审查判断疑点之间的界限,正确界定合理怀疑的内涵和审查标准。 笔者进一步认为,就刑事辩护而言,应从事实唯一性角度运用合理怀疑规则,且在具体辩护过程中,不仅要向办案机关陈述“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观点,更要向办案机关陈述本案另一个“可能性事实”的具体情况,以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 为便于理解,接下来以笔者办理的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为例。
二、案件背景
2020年9月22日晚,成都市某中心城区某小区(精装房装修施工期间,未交房)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700余平方米,经评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8万元。该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事故起火原因为施工临时线路绝缘层破裂导致短路起火,并进一步认定该次事故为重大生产责任事故,将案件移交区公安分局。委托人陈某(化名)作为装修工程项目经理,与其他责任人员一并被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因火灾发生地点位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周围人口密集,且火灾发生时间在夜间,视觉效果明显,故该次事故社会影响较大;加之该次火灾事故发生后,成都市市委主要领导在第二日携市、区各职能部门数十人前往现场视察,并将该火灾事故作为安全生产警示案例。故该案的辩护难度较大。 如果本案罪名成立,不仅对陈某的事业和人生产生重大影响,陈某的工作单位A公司作为专业建筑公司,案件本身也会严重影响其声誉和业务。
三、律师介入辩护过程
(一)侦查阶段 在侦查阶段, A公司负责人找到笔者,希望开展罪轻辩护,为陈某争取缓刑。 笔者接受委托后,会见了陈某并询问了其他项目管理人员,详细了解了项目的管理情况及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情况。得知一个重要事实:A公司承接案涉装修工程后,将部分劳务施工分包给B劳务公司,火灾事故发生时,起火点所在房屋已经移交给B劳务公司的劳务班组控制管理。 后笔者通过走访现场,询问施工场地门卫得知两个重要事实:1.因项目所在地位于中心城区,周边居民较多,经常有拾荒者偷偷潜入工地,捡拾废弃钢筋等建筑垃圾变卖,就在火灾事故发生前不久,项目部还曾因拾荒者从施工现场“拿走”建筑钢材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出警并做了相应记录;2.因案涉楼盘主体及外立面建设已竣工,并已进入室内装修阶段,故偶有流浪者夜间进入楼盘过夜留宿,工地门卫曾多次与流浪者起冲突。 此阶段,为陈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前往检察机关阅卷,仔细阅读火灾调查报告及其附件(尤其是现场照片)后,发现火灾起火点因日间正在进行家具、电器安装,屋内堆积了较多家具、电器包装箱纸板,故起火点烧毁异常严重,且消防灭火后,现场污损亦严重。 笔者审查全案证据后,认为消防部门“认定事故起火原因为施工临时线路绝缘层破裂导致短路起火”存在重大疑问,本案不能排除“B公司工人吸烟或电锯等机械操作不当产生火星引燃包装箱纸板”或“拾荒者在捡拾纸板时失火”或“流浪者在过夜期间失火”等可能性。本案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 经与陈某及A公司负责人沟通,最终决定作无罪辩护。 笔者随后形成书面辩护意见递交至检察机关,重点阐述了“B公司工人吸烟或电锯等机械操作不当产生火星引燃包装箱纸板”“拾荒者在捡拾纸板时失火”“流浪者在过夜期间失火”的现实可能性,并申请检察机关调取相关报警记录、出警记录。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笔者的辩护意见,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四、案件结果
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遂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现公安机关已经解除对陈某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撤销案件。实现了“无罪”的辩护目标。
五、经验总结
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应从事实唯一性角度运用合理怀疑规则,且在具体辩护过程中,仅仅向办案机关陈述“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观点远远不够,也往往难以实现辩护目标;辩护人需要向办案机关陈述本案可能存在的“另一个事实”的具体情况以及具体情形,也即明确合理怀疑的具体对象和事实,该对象和事实越明确具体越好,且最好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或事实,对该“事实”存在的现实可能性予以证明或佐证,以便实现良好的辩护效果。
上一篇: 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推荐文章
相关律师
李梨
li@zhongyinlawyer.com
-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