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中人身损害赔偿探析下:法律责任承担和意见对策
2020.11.20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黄风华
确定施工方和房主的建房模式,有助于厘清双方基础法律关系,在出现相应争议和纠纷时,各方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承担问题也就有了更加清晰的方向。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确定为劳务关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还是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亦或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系,对于各种法律关系中房主承担责任的方式仍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考虑。
一、确定房主和施工者之间承包方式
农村建房施工者常见有两种:一种是一人承包。即自己有施工设备、工具及施工团队,个人将整个房屋建房工程承包下来后,然后承包人召集其他人来参与建房;另一种是施工队承包,包括临时组成的施工队,相对熟悉人员组成的较为固定人群的施工队,这种形式下施工队通常没有固定的工头,组成人员只是因为建房临时担任组织者,组织者有时和房主的联系工作较多,因此较其他人多一些联系费用,但内部成员之间的地位和作用是平等的,利润均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分配。
对于个人承包,在以包工不包料的模式中,房主建房时,获得承建房屋的个人,以个人承包的方式将整个房屋人工部分的劳务承包下来,然后召集其他人参与建房,双方口头约定工钱分配,如约定按平方算工钱或者按天数算工钱,该承包人通过赚取劳务差价获得收益;而在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房主建房时,获得承建房屋的个人提供建房所需的一切材料及建房设备、工具,并召集其他人员建房,其不再仅仅是通过劳务费的差价赚取收益,而是通过整个建房的工程赚取收益。
对于施工队承包,在以包工不包料的模式中,房主建房时,获得的报酬有的是师傅(大工)和小工标准,有的是按统一的标准拿工钱。但总体而言,该施工队的每个人均是一种简单的劳务合作,相互之间不存在谁为谁做事,每个人均是按照其实际提供的劳务赚取报酬;在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中为房主建房时,所组建的施工队的成员一般较为固定,成员之间分工更为具体,甚至存在共同垫资建房的情况,这种施工队存在收益与风险均共同承担的情形。
综合上述分析,房主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施工者时,以劳务合同(也就是前文提到的“雇佣”)来对待较为合适;当房主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施工者时,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来对待更为适宜。
二、法律责任划分和承担
1、房主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除房主主导式外,不管房主是以包工包料还是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让施工者参与建房,也不论双方属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房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房主有过错的,按照房主过错的大小承担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点理由:
确定房主与施工者之间构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并不意味着建房过程中所有的都要比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从农村建房的普遍情况、农村建房的特殊性及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于2004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可以看出,国家在对待农村自建两层以下的住宅的建设是以指导为主,资质并不是强制性要求。因此当农村建房为两层及两层以下时,对建房资质应持宽松的态度;当所建房屋为两层以上时,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处理。
2、房主和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将房主和施工者列为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我们认为该规定更侧重于建筑企业,目的在于惩罚建筑企业的发包人及分包人违规发包和分包,保障建筑企业建房的规范运行;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使得受伤的雇员能够得到充足的赔偿保障。同时,该《解释》并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种情形之列,并且农村建房的房主是否包含在《解释》中的“发包人”也值得探讨。
三、法律意见和对策
从事农村建房工作的大部分都是在家务农的农民。这些建房者中,会建房的是其中部分懂得技术的泥瓦工和木工,这些技术大部分也是通过师傅带徒弟而来的,他们都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甚至还有部分施工者从未有过建房经验就参与建房,因此安全意识不强。再加上相关部门对该领域本身监管就可能不到位,较为容易产生安全生产事故。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规范农村建房市场
可以通过规范农村建房流程以及设立农村建房人员准入制度来规范农村建房市场,例如宅基地的审批、建房的报批和建房的备案,这样不仅可以让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本乡镇新建房屋的动态,而且更有利于管理。在人员准入上,可以对农村从事建房的人员进行申请备案,并要求一定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过培训考核才能取得从业资格。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建立乡镇建筑公司,专门从事农村建房工作,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农村打游击式的建房,而且可以使得农村建房的施工队伍得到质量保证,特别是可以解决农村两层以上包工包料的建房资质问题及赔偿能力问题。
2、明确农村建房各类纠纷的法律关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
审判实践中,对农村建房的法律责任划分和判决结果差异较大,其中部分原因是基础法律关系没有统一,这对法律的权威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可以通过明确各类农村建房各类纠纷的法律关系及承担责任的方式,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也可以树立法律的权威。
3、推行建房保险制度
对大部分农民来说,农村建房往往花费了一代人毕生大部分积蓄,因此一旦发生事故,房主往往承受不住,施工人员也赔偿能力有限。另外,农村建房中的施工者年龄往往比较大,风险防范能力和学习能力也较差,发生事故的风险系数较高,有必要在农村推行农村建房保险制度。具体可以在房主申报建房时要求房主购买相关建房险种,在农村建房人员获得从业资格及年检时要求其提交购买相关人身伤害保险的材料。保险公司可以在相关部门政策支持下推出相关理赔业务。
上一篇: 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