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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旅生涯法律护航系列三

2018.05.10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索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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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该《规定》第69条“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其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我们建议你先不要急于起诉,在确实无法找到借据原件的情况下,可以设法收集一些间接证据。如约其他与你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至少2人以上)去找吴某索要欠款,或者请领导、组织出面做吴某的工作等。若吴某不否认借钱的事实,你即可根据上述有关人员的证言,与借据的复印件一起构成证明吴某借钱事实的证据链条,向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提醒你的是,诉讼有时效的限制,超过了法定的诉讼实效,债权人就丧失胜诉权。对此,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一、 巧用借据复印件,索要欠款有证据

问:3年前,战友吴某以其家人病重为由向我借钱10000元,约定6个月后还我。考虑战友情谊,我就将钱借了他。同时出于慎重考虑,我将他出具的借据复印了多份保存。借款到期后,吴某没有主动归还,经我多次催要,仍然没有还款表示。最近,听说他将转业地方工作后,我正准备拿借据找他索要时,发现原件竟然不知去向,但庆幸的是借据复印件还在。请问:我向他索要欠款无果后,可否靠我手中的借据复印件向军事法院起诉?

索律师答: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现在手中的证据只有借据复印件,该份证据能否证明你与吴某借贷关系成立,完全取决于对方对该证据是否认可。《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如果要起诉吴某归还借款,应当对该主张所依据的事实举证证明,即对吴某从你处借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该《规定》第72条还明确,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因此,如果吴某本人对你出示的借款复印件这一证据予以认可,你则完成举证责任,如诉诸军事法院,也会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吴某对借款之事予以否认,也不承认你出示的借款复件。那么,你的诉讼请求将得不到军事法院的支持。

按照该《规定》第69条“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其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我们建议你先不要急于起诉,在确实无法找到借据原件的情况下,可以设法收集一些间接证据。如约其他与你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至少2人以上)去找吴某索要欠款,或者请领导、组织出面做吴某的工作等。若吴某不否认借钱的事实,你即可根据上述有关人员的证言,与借据的复印件一起构成证明吴某借钱事实的证据链条,向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提醒你的是,诉讼有时效的限制,超过了法定的诉讼实效,债权人就丧失胜诉权。对此,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 军人退役住房公积金如何支取

问:我是一名服役满18年的部队干部,今年面临退出现役,因对退役费中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支取规定不清楚,向您咨询;另外,近几年,我与妻子关系不融洽,可能面临着离婚,我听说军人转业时部队一次性发给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是很明白,一并请教。

索律师答:军人住房公积金是按照国家、军队的有关政策规定,由军队统一筹集,专项用于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以及离休退休人员住房消费的资金。《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规定:军队人员依据规定申请支取住房资金,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凭批准的住房补贴计划、个人购房申请书、签订的购房合同或者转业复员命令等有效证明,按照下列要求办理:(一)对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批准的支付金额,从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者在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二)对离休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从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拨付给售房单位或者在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抵扣;(三)对离休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批准自理住房的,与原单位签订退房协议后,按规定先从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支付一部分,在其腾退原军产住房后,再支付余额部分;(四)对离休退休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余额部分,列入年度住房补贴计划,支付给本人;(五)对尚未购买住房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从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划转给地方安置接收单位或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六)对已购买住房的转业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七)对复员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在其离队腾退军产住房后,将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余额计发给本人;(八)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按照规定享受的住房货币补差,计入个人账户,列入年度住房补贴计划,支付给本人。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军人离婚时,虽然有些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关于住房公积金性质的认定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军队干部离婚时,其住房公积金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由于离婚时,军人夫妻双方各自的家庭情况比较复杂,军队干部转业时一次性发给的住房公积金能否最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还需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参照夫妻双方事先有无约定、婚后时间长短、双方是否均享受住房公积金等具体因素综合考虑,酌情裁决。

三、 被害人谅解可以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吗?

问:我哥哥婚后到南方某地旅游度蜜月,在当地餐馆吃饭时,遭遇当地几个混混调戏,我哥哥在保护嫂子的过程中,受到几个流氓殴打,致使我哥的腿部、腹部被刺3刀。目前,几名肇事者已被抓获,公安机关也将材料移交给检察院。我哥受伤后医疗费用达几千元,对方想采取“私了”的办法让肇事者来承担这笔费用。我哥哥很生气,拒绝了他们的要求。我听说收了钱,他们就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不受追究,真的是这样吗?我觉得他们赔偿损失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也不能因此就可以逍遥法外,请问:我哥哥应当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什么是被害人谅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吗?

索律师答:首先,被害人谅解是指刑事案件经法院受理后至尚未判决前,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可以向法院递交和解协议书,同时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同意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理;该协议书经法院认可,即可生效。受害人谅解被告人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能免罪。

“私了”与法律规定的“被害人谅解”不是一个概念。你的案件应为公诉案件,即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犯罪行为,要求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案件不同于自诉案件的“不告不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即使公诉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自行“私了”,检察院仍可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私了”是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没有法律效力。

另外,你哥哥并没有原谅被告。不原谅也不意味着受害权益得不到赔偿,《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不收诉讼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犯罪行为直接作用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如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应一律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间接损失包括由于被害人人身伤亡所带来的间接损失,如因伤损失的误工收入、因伤残减少的劳动收入、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等。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你哥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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