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非正常关停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消费者视角
2020.03.15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冉烺
中国消费者协会2020年1月17日公布的《2019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报告》显示,2019年发生健身服务投诉15155件,健身服务位列服务投诉前十位。健身服务所涉及的“预付式消费”模式成为2019年全国消费投诉的突出问题,成为维权老大难。
本文旨在梳理出现健身房非正常关停事件时消费者面临的几类法律问题,通过法律分析帮助消费者了解可行的救济途径、若消费者选择司法途径解决需要关注哪些问题,协助消费者通过其自身的努力实现权利救济。
为免歧义,本文所称健身房非正常关停指健身房不能按照双方约定期限提供服务且无法或者拒绝为消费者提供妥善处理措施的情形。
问题一:健身房倒闭了,有什么救济途径?
基于笔者有限的消费经验,健身房里两类消费群体较为常见,一类是上班族,一类是有健身习惯的退休或者将要退休的人群。在发生健身房非正常关停时,这两类人群囿于时间或社会经验通常无法有效的投入到权利救济之中。有人觉得诉讼耗时耗力,维权影响工作,吃力不讨好;有人觉得应该找政府主持公道,社区应该管;还有人守在大门紧锁的健身房门口等着抓住罪魁祸首“就地正法”,一个健身房非正常关停事件尽显社会百态。
从法律角度,若因健身房非正常关停发生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为消费者提供了四条争议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在本文所讨论的健身房非正常关停中,经营者往往对与消费者协商较为抵触,且消费者如果采取这种方式通常需要对自身权益进行一定程度的让步,是一种妥协方案。
但综合解决争议的时间成本考虑,与经营者协商一致迅速获得赔偿仍然是发生此类事件时消费者比较好的选择。
2、请求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
在健身房非正常关停事件中,受害的消费者人数众多,消费者协会介入进行调解能够起到化解争议、稳定消费者情绪、提供沟通平台的作用。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http://www.cca.org.cn/)网站公示的投诉流程,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实行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就近受理的原则。消费者可以通过各地消费者协会网站公开的投诉电话和地址发起投诉。
考虑到消费者协会只能采取居中调解,该种方式和经营者协商和解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调解方案的执行也存在不确定性。从笔者经历的健身房非正常关停事件来看,消费者采取这一解决途径存在三个困扰:第一,协会的热线不一定能够及时响应;第二,消费者协会在面对不配合的经营者时缺乏有效的强制措施;第三,消费者协会采取居中协调还要考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效应,不一定能够支持个体消费者迫切解决争议的愿望。
整体而言,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是一个较为经济的解决途径,消费者能够低成本的解决争议。
3、向市场监督行政部门投诉
市场监督行政部门(一般也称工商局)通常设有消费者投诉热线或者在消费者周边区域设有市场监管办公场所。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督行政部门反映健身房非正常关停事件,并进行投诉。市场监督行政部门在处理群体性消费者投诉时与消费者协会起到类似的作用,相对而言,市场监督行政部门能够较为便利的获得经营者信息,便于其在处理争议时与经营者沟通协商。
但是,该种解决措施仍然存在执行力较弱的问题,对违规经营者缺乏约束力,震慑作用不明显。
4、根据合同文本,提起诉讼或仲裁
诉诸司法,通常是发生此类纠纷时消费者最后采取的措施。这与此类纠纷的涉案金额有关(一般来说不足万元,如果涉及私教培训课程涉案金额会高很多),相比于诉讼/仲裁耗费的时间精力,在较少的索赔金额面前,消费者通常选择沉默。经营者通常也可以利用这种心理逃避法律责任。
相比于其他几种解决措施,诉讼或者仲裁的可执行性更强,只要经营者具备被执行能力(特别是可供执行的财产),消费者通常都能够通过当前的司法体制获得赔偿。
问题二:穷尽了其他途径,起诉前我应该做什么准备?
通过多种渠道仍无法解决争议,消费者可以选择司法途径解决。
在起诉前,消费者宜自问三个问题:
第一,我主张的赔偿值得我启动程序吗?
第二,我知道我要告谁吗?
第三,被告有财产赔偿吗?
如果上面三个问题都是肯定的,消费者可以按照管辖法院公示的要求着手准备工作,如撰写起诉状、整理证据、制作证据清单、提起诉讼等。
问题三: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我还能起诉吗?
因健身房非正常关停发生的争议为服务合同纠纷,争议双方签署的合同是判断原被告责任的关键。消费者在着手准备诉讼时,发现购卡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发现合同丢失了也不必慌张,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丧失诉讼的权利。通过合理的补正措施,消费者也能够完成双方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的举证。
这类证据包括:健身卡、会员卡、系统截图/照片、转账凭证、收据、发票、宣传单、健身房工作人员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
问题四:能要求被告退还全部款项吗?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在健身房关停后,除非尚未发生消费,消费者仅可以要求被告退还尚未履行部分的合同价款,而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被告退还已付的全部款项。
消费者可以参考《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的规定计算退款金额。《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第14条规定了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擅自提高承诺价格或者增加服务限制条件等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时,消费者要求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的计算方式。参照该规定,健身房年卡的预付费用余额计算方式为:总合同金额*(1-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合同约定期限内天数)。
问题五:合同中有“概不退款”或者“无条件同意转店”等条款,起诉还能得到支持吗?
健身房经营者为了规避风险,通常在合同中设置“不得退费”、“概不退费”、“如门店关闭或迁址,会员无条件就近转入其他门店”等条款。如果执行该等条款,消费者无论“任何情况”下都无法要求经营者赔偿或者发生门店关停时必须“无条件”转入其他门店,客观上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该等合同条款通过加粗、加亮等方式重点显示,并由工作人员重点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产生一种自己必须遵守的错觉。
司法实践中,针对“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合同内容,人民法院通常依据《合同法》第40条以合同提供一方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权利为由将其认定为无效条款。同时,由于健身房关停导致消费者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通常也能够得到支持。
问题六:请律师处理的话,律师费能够由被告承担吗?
消费者通常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中的“合理费用”作为主张律师费的依据。但是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在健身房关停导致的服务合同纠纷中,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消费者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通常很难得到支持。
类似的判决有很多,时间较近的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647号,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津0101民初9204号、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4民初45160号等。在该等判决中多使用“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并非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且缺乏合同依据”、“关于律师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已产生的花费及与本案的相关性”、“赔偿其律师费并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等表述驳回原告关于律师费的请求。
笔者也注意到部分消费者在诉讼中提出参照适用最高法民终1214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民事判决书中对律师费是否由原审被告承担进行了说理,部分内容如下:“因汉能公司存在违约,西航港公司为此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综合考虑本案案件类型、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数额并未超出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因素,原审法院将该12.6万律师费计入违约损失,支持西航港公司的相应主张并无不当。”
从该二审判决的说理中不难看出,法院能否支持缺乏合同明确约定的律师费还需要综合案情、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以及律师费金额等因素。在健身房关停的服务合同纠纷中,通常很难同时满足该等条件,如果以律师费最终由被告承担的心态聘请律师,消费者可能会存在心理落差,最终影响消费者对法律服务的体验。
特别说明:虽然本文在撰写过程中已经结合了笔者自身经历以及近期司法裁判的内容,但因具体纠纷中的背景或合同条款不同,针对本文的梳理和分析,消费者在处理具体争议时还需要变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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