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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类、股权类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的风险点及对策

2017.10.11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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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类与股权类尽职调查是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中最为重要的两类,由于尽职调查对象的不同,所面临的风险亦有所区别。本文将分别就债权类与股权类尽职调查所面临的风险点展开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债权类与股权类尽职调查是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中最为重要的两类,由于尽职调查对象的不同,所面临的风险亦有所区别。本文将分别就债权类与股权类尽职调查所面临的风险点展开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

债权类尽职调查风险点及对策

1.档案资料审核情况

对债权类不良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时,首先应核查债权形成过程中涉及的全部档案资料,以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风险点:在债权档案资料核查阶段,尽调人员应核查债权真实存在的全部证据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文件、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诉讼相关文件、催收相关文件等。但由于债权形成时间过早或档案保存问题,在尽职调查中经常出现档案资料缺失问题,特别是有关债权存续、诉讼时效、担保债权、保证期间等法律文件原件的缺失将导致债权存在重大瑕疵。

对策:如因部分材料缺失导致债权存在瑕疵,但债务人、保证人依然存续的,债权人可尝试向债务人、保证人发出债务确认书,如债务人、保证人于债务确认书上签字并寄送回执,则能够证明主债权及其担保债权真实有效、合法存续。

2.债权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主体现状

尽职调查中,债权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股东、抵押人、保证人等。该等主体存续及经营状况将对债权价值评估产生重大影响。

风险点: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如已吊销或注销,将对债权的实现产生影响。

对策:如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确已吊销,则可对该等主体的股东是否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进行调查,如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则可以该等主体的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偿还债务。

3.债务人涉诉情况

查询债务人涉诉情况,便于尽调人员对债务人偿债能力作出判断,并以此作为债权价值评估的参考。

风险点:

(1)债务人可能涉及民事诉讼较多,且存在较多被执行情况。

(2)如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牵涉刑事案件,相关企业资产或账户已被刑事冻结或查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的规定,涉案财物不得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之前作出处理,则债权实现的时间有赖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债权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对策:

(1)查询债务人是否存在作为原告并胜诉的案件,如有,应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2)如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牵涉刑事案件,则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应与原债权人约定债权实现的期限,并要求原债权人承诺,如在约定时间内债权无法实现,则原债权人将回购债权并赔偿债权拟受让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4.担保债权情况

关于抵押担保:

风险点:

(1)抵押合同于《担保法》生效前签署且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合同效力范围只及于抵押人和债权人,不得对抗第三人,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抵押合同于《担保法》生效后签署,如抵押物为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抵押合同无效。

(3)抵押物为房屋,且抵押物上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即便已办理抵押登记,但由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债权人债权实现将受到影响。

(4)如抵押物抵押时间较长,则抵押物存在贬值及灭失的可能性。

对策:要求抵押人补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要求债务人重新提供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关于保证担保:

风险点:

(1)保证人为公司的,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则该对外担保行为会因决议程序存在瑕疵而陷于公司决议可撤销的风险。

(2)债权存在贷新还旧情况,两次保证人均相同,无明确证据证明保证人知悉贷新还旧事实,保证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

对策:

(1)要求保证人补充提供公司同意对外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如保证人不补充提供,虽存在保证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但根据《合同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对外提供担保的,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其效力存在可予补正的情形。

(2)要求保证人出具承诺函,说明其知悉贷新还旧事宜。如保证人拒绝出具承诺函并以此为抗辩理由,则保证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评估债权价值时需考虑该因素。

股权类尽职调查风险点及对策

1.拟收购股权本身情况

风险点:

(1)拟收购股权可能存在代持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及《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股权受让方需证明自己为善意取得,方可受让股权,否则股权实际持有人有权追回。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2)拟收购股权可能存在质押的情形。

对策:

(1)要求股权出让方出具无代持证明。

(2)如股权存在质押,则要求股权出让方解除质押后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2.股权出让方的原始出资情况

风险点:股权出让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公司债权人可能要求股权出让方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股权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策:应于交易前核查股权出让方出资情况,将股权出让方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作为确定股权转让价款的参考因素之一。

3.目标公司主要资产及负债

风险点:

(1)目标公司存在除披露负债以外的或有负债,股权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需清偿或有负债。

(2)目标公司可能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情形。

对策:

(1)要求目标公司及股权出让方出具承诺函,承诺目标公司不存在除披露负债以外的其他债务,如交易基准日前存在未披露的负债,则股权受让方不予承担,如股权受让方代为清偿的,其有权向股权出让方追偿。

(2)要求目标公司及股权出让方出具承诺函,承诺目标公司未对外提供担保。如交易基准日前目标公司曾对外提供担保,股权出让方将赔偿股权受让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4.目标公司涉诉情况

风险点:目标公司可能存在尚未了结的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将直接影响目标公司生产经营及其股权价值。

对策:要求目标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截至交易基准日,目标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5.劳动及社会保障情况

风险点:目标公司可能存在未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工的情形。

对策:要求目标公司提供其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证明,并要求目标公司出具合法用工的承诺函。

6.实际控制能力情况

风险点:如股权受让方收购股权之目的系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则股权受让方需考虑收购比例、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协议等问题。

对策:

(1)应于交易前设计交易结构,确保股权受让方受让股权后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及经理设置问题也应于股权转让协议中一并明确。

(2)目标公司其他股东承诺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

结语

以上有关债权类、股权类不良资产尽职调查风险点的论述仅为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中,囿于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业务流程复杂、工程庞大,难免存在部分观点有失偏颇的问题。虽不揣谫陋,妄提拙见,亦期冀通过本文辅助尽职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合理规避、妥善处理风险,促使尽职调查目的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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