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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中心能否通过公证程序实现对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

2017.08.01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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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于2017年7月1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目的旨在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他人签署的债权文书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权利,减少银行业金融机构追缴欠款的流程,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加快捷的实现债权。那么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发生频率极高的信用卡中心的信用卡欠款来说,是否可以通过《通知》规定的程序实现债权呢?实践中,《通知》规定的程序对于信用卡中心实现债权是否可行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于2017年7月1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 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目的旨在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他人签署的债权文书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权利,减少银行业金融机构追缴欠款的流程,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加快捷的实现债权。那么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发生频率极高的信用卡中心的信用卡欠款来说,是否可以通过《通知》规定的程序实现债权呢?实践中,《通知》规定的程序对于信用卡中心实现债权是否可行呢?下面笔者来一一进行论述。

一、公证强制执行的可行性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以下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各类融资合同,包括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等;

(2)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等;

(3)各类担保合同、保函;

(4)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结论: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由于信用卡中心为信用卡申请人办理信用卡业务的文件中,符合“信用卡合约”的文件只有《信用卡领用合约》,故《通知》第一条中“信用卡合约”应指《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用卡申请人所签署的该信用卡领用合约即属于信用卡融资合同的范畴,《信用卡领用合约》符合《通知》中规定的债权文书的性质,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法律直接赋予了信用卡中心申请公证机构赋予《信用卡领用合约》强制执行效力的权利。

二、公证强制执行的程序性分析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条件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 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4) 《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强制执行的具体申请流程

1、公证程序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及《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申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流程为:

(1)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2)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 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 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 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 申请的日期;

(六)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或者盖章,不能签名、盖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3)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提交下列材料:

(一)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 申请公证的文书;

(四) 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五) 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回执上签收。公证机构按照规定收取公证费,公证费采用多退少补的规则。

(5)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申请人补正或者修改。

(6)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2、执行程序

(1)应预先申请执行证书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信用卡中心应当在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公证机构提交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书、合同项下往来资金结算的明细表以及其他与债务履行相关的证据,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

(2)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执行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根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信用卡中心可以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b.执行期间

根据《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信用卡中心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自执行证书出具之日起计算,执行期限为二年。执行实施部门不依职权对债权人申请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进行审查。债务人以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异议成立并驳回执行申请;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c.执行申请材料

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信用卡中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执行证书。

三、公证强制执行的成本分析

实践中,信用卡中心如需通过公证程序实现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则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公证机构对于债权文书公证需要预先对债权文书进行审核,审核后认为可以公证的,公证程序需信用卡中心与信用卡申请人或经公证的委托人到现场进行办理,如申请人不能与信用卡中心进行配合,则该公证无法进行;虽然目前部分公证机构可以网上办理公证事宜,但受理种类有限,且受众较小,对于属于合同类的债权文书尚不能适用网上办理;

2、信用卡申请人数量庞大,如每个申请人都需要公证,则增加了信用卡中心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信用卡中心既需要委派专人或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同时也需承担公证费用;

3、信用卡中心应预先对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信用卡用户的逾期人数比例及诉讼成本进行评估,核算公证的成本费用,从而有选择性的对申请人进行公证,避免资源和成本的浪费;

4、信用卡中心如增加债权文书的公证程序,可能大幅增加信用卡办理的流程和时间,影响整体发卡效率。

结论:鉴于目前在线公证尚未普及,线下公证的流程和时间周期相对较长,《信用卡领用合约》的公证需要信用卡中心与信用卡申请人双方到公证机构现场办理且需承担公证费用,故对于信用卡中心来说成本较高。

四、总结

从法律规定和程序上分析,该《通知》规定的内容有一定的可行性,省去了信用卡中心在处理信用卡融资合同纠纷方面的诉讼程序,节约了时间成本,信用卡中心只需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在实践中,由于该公证事项需要信用卡中心和申请人双方到公证机构现场办理,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用户数量庞大,若每一个信用卡用户都到公证机构办理一次公证的话,对于信用卡中心来说无疑是增加了办卡流程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反而有些得不偿失。因此,信用卡中心在追缴欠款时,应对该规定的两个方面进行成本核算对比分析,从而选择方便快捷、成本较低的方式实现债权,如欲采用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强制执行的方式实现债权的,信用卡中心可以通过与公证机构交涉并进行合作,推动实现线上办理债权文书公证的事项,从而降低信用卡中心办理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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