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中心监管问题总结与答复
2018.03.19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近年来,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力度的加大,人行及各人行分行对各地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监管越来越严格,人行及各分行通过对各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检查,从是否符合与银行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是否侵犯了银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角度,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的《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提出了部分监管意见,要求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作出回复或进行整改。笔者通过分析人行及各分行的监管意见,对相关问题的回复进行了总结,并整理如下。
一、问题:《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第x条约定“……如由于乙方借记卡存款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或各账户还款顺序不同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上述条款中“有关、相关”内容不得而知,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答复:
“相关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逾期还款利息、滞纳金等。
建议:
信用卡中心业务部门对“相关”的范围予以明确,如:“相关利息、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欠款产生逾期还款利息、滞纳金等。
二、问题:《信用卡章程》第x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按照持卡人人资信人的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等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包括调增与调减)并通知持卡人”、《信用卡章程》第a条第b款“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信地址、电话号码、地址、收入、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信用卡章程》第c条第d款“……挂失前所形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信用卡章程》第e条“……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免除了你行的自身责任。
答复:
1. 《信用卡章程》第x条: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调整信用额度后主动通知持卡人的行为,即为履行发卡机构的通知义务,故未免除自身责任。
2. 《信用卡章程》第a条第b款:持卡人和担保人的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卡机构是持卡人的义务,持卡人怠于履行义务的,应承担因其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后果;鉴于信用卡持卡人数量庞大,发卡机构无义务主动询问每个持卡人和担保人的信息是否发生变更,这也将大大增加发卡机构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实施有一定的难度,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和担保人的通知修改其变更信息即是履行自身责任。故本款约定由持卡人和担保人通知变更信息并由过错方承担损失,并未免除发卡机构的自身责任。
3. 《信用卡章程》第c条第d款:持卡人有妥善保管信用卡的义务,信用卡遗失后,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申请及时办理挂失即是在履行自身责任;信用卡遗失系持卡人过错造成的,发卡机构无法提前预知,因此信用卡挂失前形成的损失应当由持卡人承担,如该损失系因盗窃、盗刷等行为造成的,持卡人可采用向发卡机构、侵权行为人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据、提起诉讼等救济措施挽回损失。故本款约定由持卡人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并由过错方承担损失,并未免除发卡机构的自身责任。
4. 《信用卡章程》第e条:信用卡密码属于持卡人个人信息,未经持卡人告知,第三人无从知晓,因此发卡机构将信用卡密码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无不当,如要求发卡机构承担识别信用卡密码交易是否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责任,既增大了发卡机构的技术难度,无法实现,也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故本条约定未免除发卡机构的自身责任。如该损失系因密码被人窃取等行为造成,持卡人可采用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侵权行为人提起诉讼等救济措施挽回损失。
建议: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重要提示'应当在信用卡申请材料中以醒目方式列示,至少包括申请信用卡的基本条件、所需基本申请资料、计结息规则、年费/滞纳金/超限费收取方式、阅读领用合同(协议)并签字的提示、申请人信息的安全保密提示、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的提示、其他对申请人信用和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等信息。”建议信用卡中心将涉及对持卡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内容信息以醒目方式列示。
三、问题:《信用卡章程》第x条“本章程由xx银行定制、修改。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网站按照监管规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即为生效……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信用卡,持卡人如对章程变更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排除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答复:
1.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可知,本条明确规定了发卡机构如对本章程进行修改将通过网站进行公告,依法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故持卡人可随时通过登录网站的方式对《信用卡章程》的修改进行查询,未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2. 本条明确规定章程修改的内容公布后具有一定的“公告期”,给予持卡人一定的知悉时间,持卡人在公告期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章程修改并继续使用信用卡的权利,如持卡人不接受发卡机构对于章程的修改,可选择不再继续使用发卡机构核发的信用卡,并办理销户手续。
建议:
1. 在章程中进一步明确公告的期限,比如15天;
2. 同时,在章程中列明持卡人可以提出异议的途径;
3. 给予对有异议的持卡人免责注销信用卡账户的一定宽限期,比如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
四、问题: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关键信息。《xx信用卡申请表》中领用合约明确xx卡具备分期和现金预借功能,但未以显著的方式提示xx卡资金转账只能以分期形式进行。
答复:
我行将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重要提示”规定,采取更换字体、加粗文字、加大字号、使用斜体字等显著方式提示xx卡资金转账只能以分期形式进行。
五、问题:未明确客户信息授权范围。《信用卡章程》第a条第b款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对持卡人提供的信息进行留存并在内部使用;有权将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提供给征信机构或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司法机关的强制命令提供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有权为信用卡业务的目的,将持卡人提供的信息披露给发卡机构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与甲方合作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并取得代理人、外包作用机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的保密承诺”。该条款对“信用卡业务目的”进行概括式授权,使用用途不明确。
答复:
“信用卡业务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申请审核管理、信用卡使用、信用卡贷后管理及资产管理、追缴信用卡逾期欠款、利息及违约金等。
六、问题:存在减轻银行信息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信用卡章程》第x条第y款规定:“取得代理人、外包作用机构、其他相关合法机构的保密承诺”,未明确并检测第三方机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只要求对方作出保密承诺,减轻了银行对客户信息保密的义务。
答复:(需确认实践中是否落实了以下工作)
实践中,我行向第三方机构披露持卡人信息前,首先会签署保密协议或在签署合同时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其次要求第三方机构提交保障信息安全的措施并进行检测,最后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保密承诺函。
七、问题:使用的《xx信用卡申请表》、《a信用卡申请表》和《b信用卡标准申请表》等三种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中,第七条表述为“……收费项目、信息费标准等进行变更,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官方网站、各营业网点、短信、彩信、邮件……若乙方不接受调整或变更的,有权向甲方申请销户。”没有明确应提前多少时间告知客户。上述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有关“六、信息披露业务(三)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的规定。
答复:
以上三种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第七条表述的“收费项目、信息费标准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信用卡利率,还包含调整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最低还款额等相关收费项目及信息费标准。鉴于上述《通知》第六条规定了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通知持卡人,我行将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履行通知义务,而其他费用的调整,我行也将按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由于各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不一致,故本条未具体规定提前通知的期限。
八、问题:《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第x条第y款约定“甲方有权为履行信用卡业务之目的,将乙方提供的信息和甲方查询到的信息披露给甲方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向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提供信息范围过宽;第三条利息和费用部分的支取存款手续费、预借现金手续费及还款顺序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答复:
1. 我行将根据实际需要,将第一条第1款约定的“信息”限定在乙方个人信息、信用卡信息、信用信息、逾期还款记录、信用卡欠款信息等范围内。
2. 第三条约定的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我行将采取更换字体、加粗文字、加大字号、使用斜体字等显著方式进行提示。
九、问题:关于信用卡申请表中未明确有关征信机构名称问题
答复:
该问题请信用卡业务部门确认,是否能够明确征信机构名称,如可以建议明确。
十、问题:信用卡申请表中缺少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授权的规定。
答复:
我行后续在修改信用卡申请表时将添加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授权的规定。
上一篇: 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