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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中心出具催收函之注意事项

2017.08.08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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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已经步入了先消费后付款的时代。信用卡的普及,正是顺应时代的产物,人们已经逐渐摒弃了“先存款后消费”的观念,转而形成了提前消费的新观念。在当今社会,无论是基层员工,还是社会精英,亦或是公司老板,几乎每一个阶层必不可少的银行卡即为信用卡,人们利用信用卡提前消费,在存款不足的前提下提前借用银行资金满足自己的需求,实现了超前消费。

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已经步入了先消费后付款的时代。信用卡的普及,正是顺应时代的产物,人们已经逐渐摒弃了“先存款后消费”的观念,转而形成了提前消费的新观念。在当今社会,无论是基层员工,还是社会精英,亦或是公司老板,几乎每一个阶层必不可少的银行卡即为信用卡,人们利用信用卡提前消费,在存款不足的前提下提前借用银行资金满足自己的需求,实现了超前消费。

然而,既然是借用银行资金,则必然存在偿还的问题。银行对于借出的资金,必然会规定偿还的期限,持卡人对于信用卡欠款按时偿还的,对于银行而言并无损失,同时增加了该信用卡持卡人的银行信誉,但是并不是每一个信用卡持卡人都会按期偿还信用卡欠款的,对于未按时偿还信用卡欠款的用户,银行必然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应对这种情况的发生。而在处理信用卡欠款的问题时,银行首先采用的措施即是向信用卡欠款人发送催收函,在催收函中明确信用卡欠款人的欠款金额及还款期限,从而催促信用卡欠款人尽快偿还信用卡欠款,该项催收行为既可以由银行自己实施,亦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那么实践中,在实施该项催收行为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由笔者来一一进行论述。

首先,我们来看信用卡中心出具催收函的依据。

一、信用卡中心出具催收函的法律依据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六十六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发卡银行的“催收”应有电话录音、持卡人或其家属签字等证据证明。“两次催收”一般应分别采用电话、信函、上门等两种以上催收形式。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二、信用卡中心出具催收函的合同依据

根据《信用卡章程》规定,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向持卡人本人或其担保人催收、有权对催收过程进行录音,可依法追索及停用持卡人的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有权要求其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或依法处置其抵、质押物。

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持卡人未依约还款的,信用卡中心有权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委托第三方、司法途径等方式对持卡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有权委托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提供的联系人、近亲属、工作单位等)向持卡人转告催收欠款事宜,并向以上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持卡人身份信息、欠款账户信息、欠款金额等。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信用卡中心与持卡人签署的《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可知,信用卡中心有权对信用卡持卡人的欠款事宜出具催收函,且有权委托第三方对信用卡持卡人的欠款事宜进行催收。但是,如果信用卡中心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应审慎选择外包机构、制定选用标准及业务培训标准,明确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并报送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其次,我们来看信用卡中心出具催收函的内容

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的通知》第六十八条规定,信用卡催收函件应当对持卡人充分披露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法规,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相关业务公章,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

再次,我们来看信用卡欠款人不还欠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信用卡欠款不还所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交,但执行费在执行后交纳。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二、信用卡欠款不还所产生的刑事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同约定的信用卡欠款不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若持卡人违规、欺诈、恶意透支,信用卡中心有权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因此,对于信用卡持卡人欠款事宜,信用卡中心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持卡人清偿全部欠款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款项。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持卡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的,信用卡中心还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信用卡中心在向信用卡欠款人出具催收函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信用卡中心有权对信用卡欠款人的欠款事宜出具催收函,且有权委托第三方对信用卡欠款人的欠款事宜进行催收。但是,如果信用卡中心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应审慎选择外包机构、制定选用标准及业务培训标准,明确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并报送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

2、催收函应包含信用卡欠款人的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和相关法规,信用卡欠款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发卡银行联系方式,相关业务公章等内容。

3、信用卡中心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有权请求法院判决持卡人清偿全部欠款及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款项。信用卡中心的前述权利均可以在催收函中予以披露,从而引起信用卡欠款人的高度重视,促使其尽早偿还信用卡欠款。

4、信用卡中心出具的催收函中应明确告知信用卡欠款人拖欠信用卡欠款所面临承担的刑事责任,如信用卡欠款人迟迟不对信用卡欠款进行偿还,则可能涉嫌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信用卡中心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予以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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