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维权路径之行政举报
2025.04.28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曾几何时,信托(于本文而言,仅指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投资者而言就像银行存款一样稳健,且其收益比银行存款更高,是妥妥的高净值人群“定期存款”。但是,在禁止刚兑的大环境下,信托计划的“存款”属性逐渐褪去。近两年,大量信托计划开始“逾期”兑付,投资者直到此刻才发现,原来,失去“刚兑”光环的信托产品,也是真的可能让投资人损失本金的。 那么,信托“逾期”兑付,投资人是否只能坐以待毙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于信托投资人而言,其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举报、起诉等途径进行维权。在这些维权手段中,行政举报可谓是信托等金融理财产品维权的“独门秘籍”。本文旨在对行政举报这一“独门秘籍”的原理、路径等展开剖析,以期帮助信托投资人有效开展维权工作。 行政举报概述
行政举报,于本文而言,专指投资人就所购买的资管产品发行人或代销机构涉嫌存在的各类违规行为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的各地方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行政举报的行为。 对于信托等资管产品的行政举报,有专门的法规予以规范,即《中国银保监会信访工作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2号,以下简称《信访办法》)。《信访办法》对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等事项一一作出了具体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想得到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举报答复函,则应选择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举报而非投诉违规方的违规行为。举报与投诉的法律性质与效果完全不同,投诉很可能没有任何实质性作用,而对于举报,无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结果如何,都会对被举报方产生一定的威慑力。 在准备举报工作时,应对信托计划所作分析及结论梳理成文,并辅以相应证据材料作为佐证。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向监管机构提交的举报函及证据应尽量全面、明确、具体,否则,监管机构有权要求投资人补正材料,由此可能影响其出具举报答复函的时效。
举报的受理机构
在进行行政举报时,投资人应向信托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举报,由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处理投资人的举报事项。在获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调查结论后,若投资人对调查结论不服,则可向金融监管总局提起行政复议,或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务中,有投资人跳过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而直接向金融监管总局递交举报材料,由于金融监管总局并非举报事项的受理单位,其无法直接受理投资人的举报申请,只能将举报材料转交适格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理,由此导致举报处理周期拉长,进而影响投资人的维权效率。
受理时效
于受理时效而言,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完备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即投资人,下同)。在前述60日期限内发现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目前,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量都比较大,因此在处理举报事项时通常会用满时效。因此,投资人从将举报材料交邮到收到举报答复函的期间通常不会少于75日。
举报时点
与诉讼相比,举报对时间节点的要求相对宽松。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信托计划“逾期”后的任何时点进行举报,但不同的举报事项对于举报时点仍有一定程度的要求。例如,投资人想举报信托公司处置底层资产不利,则应等到底层资产处置完毕后再举报该事项,否则,由于处置流程尚未终结,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无从判断信托公司是否在处置过程中存在过错。 对于举报与诉讼的时间分配问题,亦较为灵活。投资人可以选择先举报,待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出具举报调查函后,根据调查函的结论决定是否起诉;也可以举报和起诉同时进行,若开庭前能取得举报答复函,可视举报答复函的内容决定是否将该函作为证据予以提交,或撤回起诉;也可在起诉后启动举报,如一审判决对投资人不利,但一审判决后取得举报答复函且内容对投资人有利,可将该函作为新的证据在二审程序中予以提交。
举报的价值
首先,若举报结论有利于投资人,可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法院可直接认定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向投资人出具的举报答复函属于前述“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因此,若举报答复函载明信托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该函可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除非信托公司提供反证,否则,法院可直接认定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事实,并据此判定信托公司承担损害赔偿或其他义务。 其次,若举报结论不完全有利于投资人,投资人还可提起行政复议。虽然行政复议的结论仍有可能不利于投资人,但投资人可借行政复议的契机获取一些常规手段拿不到的证据(如底层资产相关协议),若这些证据对证明信托公司的违规行为有利,则也可作为证据在法庭上提交。 再次,对于央国企背景的信托公司,其对行政举报较为敏感,可能会在被举报后第一时间联系投资人解决问题。在此情况下,一方面,投资人可以打破信息不对等的局面,获取更多关于信托计划的具体信息;另一方面,投资人有机会在该阶段与信托公司达成和解方案,由此免于忍受冗长的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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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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