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条例》解读:新规核心要点、各方影响与租赁市场展望
2025.07.28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姚宇晨
一、新规核心要点解读
(一)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原则
条例第三条规定,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二)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条例第五条规定,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推动租购住房在享受公共服务上具有同等权利。
(三)对租赁用房提出明确要求
条例第七条对租赁用房提出要求,主要分三个方面:
1.基础要求: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
2.空间要求: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3.面积人数要求: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四)租赁合同实名签署及强制备案
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五)禁止出租人随意进入租赁用房
条例第九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承租人同意或者依法可以进入的除外。
(六)押金收取合规并及时返还
条例第十条规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
(七)对承租人提出明确要求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或者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不得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出租人不得强迫退房或腾退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
(九)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应当准确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住房地址、面积、租金等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在其经营场所、互联网等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发布的房源图片应当与实物房源一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
(十)住房租赁企业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十一)住房租赁企业应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
(十二)明确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明令禁止行为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明令禁止以下行为:
1.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2.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
3.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
4.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5.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三)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收费明码标价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四)将非居住空间、不符人数面积要求房屋对外出租,最高承担10万元罚款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或者租赁住房不符合规定的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五)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最高承担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有关重要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六)住房租赁企业不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公示、或者未通过资金监管账户收付,最高承担50万元罚款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不核查,为不符合要求住房、非居住空间住房提供经纪服务,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代签合同,从业人员不备案,最高承担10万元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1.发布房源信息前未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或者未实地查看房源;
2.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饰装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3.为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提供经纪服务;
4.为单间租住人数上限或者人均最低租住面积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出租提供经纪服务;
5.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6.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7.未按规定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备案。
(十八)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违规从业,最高承担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1 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情节严重的,5 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经纪业务。
(十九)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责任的,最高承担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未履行核验责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报网信部门,由网信部门依据职责予以处置,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
(二十)条例自 2025 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二、新规对出租人、承租人、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影响
(一)对出租人(个人房东)的核心影响
1. 强制备案:出租人应当通过官方平台实名备案等方式将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2. 房屋合规:出租人出租房屋需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禁止将厨房、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出租,违者最高罚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3. 押金管理:出租人出租房屋需在合同中明确押金数额、退还条件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不得无故扣留。
4. 禁止暴力腾退: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承租人搬离,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5. 隐私保护: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但是经过承租人同意的或者依法可以入内的除外。
(二)对承租人的核心影响
1. 权益保障:就租赁市场“押金难退”问题,此次条例明确,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此外,隐私权保护、租金上涨等行为受法律约束,条例的施行,能够更好保障承租人的权益。
2.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任意弃置垃圾、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公共通道、高空抛物或者实施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 安全责任:条例规定承租人是租赁住房责任人,承租人承担安全责任,对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三)对住房租赁企业(二房东)的核心影响
1. 资金监管:从事转租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向社会公示,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住房租赁企业不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公示、或者未通过资金监管账户收付,最高承担50万元罚款。
2. 信息真实:发布房源时需确保地址、面积、图片等真实一致,虚假宣传可能吊销执照。住房租赁企业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最高承担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3. 个人信息保护:住房租赁企业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否则依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4. 禁止违规出租:不得将非居住空间或不符合面积标准的房屋用于出租,否则可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中介)的核心影响
1. 禁止代收租金: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否则最高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房源核查义务: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承担前期核查义务,发布房源信息前应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否则可能被停业整顿。
3. 明码标价: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4. 从业人员管理: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从事业务,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经纪业务的,将面临罚款并承担1-5年禁业限制。
三、租赁市场展望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条例》的正式出台意义深远,既会发挥法规强制力和约束力,也会产生引导性和规范性,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了较为明确的制度框架和行为准则,标志着我国现行住房租赁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有助于推动住房租赁回归到合法、安全、宜居的根本属性,明确了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各项民事权利、义务,更加有力有效规范和引导住房租赁市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提供强力支撑。
同时,《条例》的正式出台也将面临诸多挑战,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众多,涉及住房租赁问题错综复杂,条例出台后产生的实际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机关执行能力,也取决于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的理解程度及适应能力。未来,相关部门应当适时采取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公布住房租赁典型案例、加强住房租赁法规宣传等多项举措,实现由立法效果到产生实效的转化,不断促进我国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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