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2023)赣09民初14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4.07.09
作者: 中银 (福州) 律师事务所 中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主办律师:中银总所李征律师
协办律师:中银总所贾春玉律师
涉及领域 诉讼业务-诉讼与仲裁
行业关键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业制造
入选理由 环境公诉讼案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在保障环境利益的基础上兼顾经济增长,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显著。
案例简介 案件属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客户为被告之一,系超大型企业,生产电池的核心材料碳酸锂,其属于生产碳酸锂的头部企业;由于该行业排污标准的变化,且焙烧废气处理无经验借鉴,同时由于某江铊污染事件影响,导致该案件被重点关注。 主办律师负责案件庭前指导、证据收集、答辩意见准备以及与原告庭前调解沟通;由于该案件关系到某江铊污染事件,属于XX市生态环境局以及XX市中级人民法院重点关注案件,如按照客户前期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分析,客户的行为在该案件中存在被认定为侵权行为的风险。 中银律所李征律师及团队介入后,全面收集整理证据,听取专家意见,走访现场;全面厘清了事件起因、经过、发展等各环节,在庭前会议中充分发表质证意见,提交证据材料,为后续达成调解做了充分准备。其中重点工作为论证客户不具有侵权行为,重中之重的代理工作为“否定客户的无证排污行为和雨水井排雨水的行为与某江铊污染事件具有因果关系”(主要从客户无证排污的时间与某江铊污染事件的时间先后顺序,客户虽无证排放但并未超标排放,客户通过雨水井口排放的雨水并未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案涉鉴定意见也未认定因果关系,排污数据精准分析),代理律师多次向法官提交质证意见,专家意见,数据分析意见,答辩意见等,从而向法官展示了案件的全貌以及因果关系。经团队专业代理,在秉持公益性与利益趋同的原则,在充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律师分析和建议 我国首次出现“公益诉讼”概念是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后续在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予以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其在实际运作中挑战了诸多困难,在11年的发展历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38批指导性案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日趋完善。就该案而言,其典型意义在于其调解保障了被告企业的生存和继续发展,扩展了环境保护的胜诉利益,能够在保障环境利益的基础上兼顾经济增长,使案件在处理上实现诉争利益与诉争外利益保护的双赢,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显著;同时严守了生态保护红线和资源利用底线。期待随着更多实践案例的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能进一步提升其在环境保护事业中的积极有效作用,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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