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文库
Library

以案说法: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股权转让的主体?

2019.08.08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索维华/王震

分享到: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打印文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1日,甲方传媒公司与乙方吴瑕签订《股东协议书》,约定:

公司名称为二零一三(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就甲方设立公司的股权合作达成协议。甲方为新公司发起方及主要股东,新公司主要经营影视剧、网络剧剧本创作,甲方负责公司注册等相关工作,甲方负责吸纳其他股东。乙方可参与甲方公司的运营工作。

甲方转让股份5%给乙方,乙方出资30万元给甲方;本协议签署后5日内,乙方将30万元转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收到乙方付款后30日内开始工商注册变更,并将乙方加入到股东名册,将乙方正式变更为甲方公司股东。若30日内,甲方未进行工商注册变更,甲方未将乙方正式变更为甲方股东,此协议作废。甲方退还乙方全部投资款项,并赔偿乙方相关损失。陈彤在合同尾部签字确认。

2015年6月3日,张焰向陈彤账户汇款30万元,汇款备注为吴瑕入股款。一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认可吴瑕2015年在传媒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负责审核剧本,传媒公司向吴瑕发放了工资。

另查,传媒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为陈彤。

法院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解除吴瑕与二零一三(北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陈彤于2015年6月1日签订的《股东协议书》;

二、陈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吴瑕返还30万元;

三、陈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吴瑕赔偿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吴瑕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吴瑕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吴瑕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吴瑕签订了《股东协议书》并完成了实际出资,已经成为传媒公司的股东,在无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解除《股东协议书》。

《股东协议书》第九条条款所用的“作废”一词不是法律用语,不能以此当然确定双方约定了解除事由。

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即使要解除合同,也需要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向被请求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

本案中,吴瑕从未通知传媒公司、陈彤要求解除协议书,而一审判决在完全不考虑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即判决解除《股东协议书》,属于违法裁决。

三、即使判决返还30万元及利息,也应当由传媒公司支付,而非陈彤支付,因为传媒公司是《股东协议书》的签订方。

案件分析

一、是否有权解除《股东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合本案,协议约定“若30日内,甲方未进行工商注册变更,甲方未将乙方正式变更为甲方股东,此协议作废。甲方退还乙方全部投资款项,并赔偿乙方相关损失。”所以该约定可以认定为《股东协议书》的协议解除条款。现吴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传媒公司及陈彤未给吴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行为构成违约,吴瑕有权依据协议约定,要求解除《股东协议书》并要求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解除程序是否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传媒公司、陈彤主张吴瑕在起诉解除前未提前书面通知解除,解除程序违法。法院认为,解除合同通知的目的在于解除权人将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告知对方当事人,以期对方当事人知晓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能够实现上述效果,通知的方式可以并不只限于发送书面解除通知书。通过起诉的方式可以实现上述法律效果,故起诉也可以认定为一种通知。

综上,吴瑕有权解除《股东协议书》,并且其解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公司是否可以作为股权转让的主体?

法院观点:股权转让关系主体应当是股东,公司不能作为股权转让的合同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是不是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成为本公司的股东? 公司自己作为股东,导致公司同时具备了“公司””股东”双重身份,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理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结合本案《股东协议书》虽然将传媒公司列为股权转让主体,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公司的股权归股东所有,公司无权处理公司的股权。

例外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收购股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享到: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上一篇: 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推荐文章

  • 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在追加被执行人案件中适用的商榷
  • 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分割实务分析
  • 新《公司法》解读——注册资本实缴制分析及应对
  • 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陈XX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张某诉安徽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相关律师

  • 索维华

    suoweihua@zhongyinlawyer.com

    -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