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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音著协诉斗鱼案谈谈歌曲的侵权问题

2020.06.23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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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冯提莫在斗鱼公司经营的斗鱼直播平台的直播间进行在线直播期间,播放了歌曲《恋人心》《好运来》,为此斗鱼公司被音著协一纸诉状告至法院,本文拟从本案入手谈谈歌曲侵权的相关问题。

一、权利主体

一首歌是由词、曲组成的,歌词的著作权属词作者享有,曲的著作权属曲作者享有。当然若词、曲作者将著作权转让或授权他人行使,则权利人另有他人。本案中著作权人通过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音乐著作权合同》的方式,将其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以信托的方式授权音著协进行集体管理,因此音著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二、侵权行为

1、演唱他人歌曲何时是侵权

首先,不经改编、直接公开表演他人歌曲,这一行为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若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但应注明歌曲名称、作者名称。

何为公开表演呢,以下举例说明,第一种情形,普通人在家中唱歌通常不属于公开表演;第二种情形,在家中唱歌被亲朋好友听到,面向亲密的亲朋好友不属于公开表演;第三种情形,在家中唱歌被陌生的过路人听到,该过路人并不是唱歌者预设的传播对象,属偶然听到,不属于公开表演;第四种情况,在家中唱歌,同步开直播,属于公开表演。

其次,改编后表演他人歌曲,这一行为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我是歌手》节目中羽泉组合演唱《烛光里的妈妈》时改动了部分歌词,没有征得词作者李春利的许可,另外,节目播出时屏幕上的词作者署名为“王健,李春莉”,而事实上李春利是该歌曲唯一的词作者,为此,李春利与湖南卫视发生纠纷,最终湖南卫视书面致歉。无独有偶,张杰演唱歌曲《默》时未向高晓松获得授权一事,高晓松曾发微博呼吁尊重作者,此事以湖南台联系高晓松补开授权并道歉结束。

此外,电视台播放他人歌曲还会涉及复制权、广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2、提供作品的在线欣赏、下载是否侵权

本案主播即提供了他人歌曲的在线欣赏,从判决也可看出,显然是侵权的。

如今各类节目在网络平台传播已是普遍现象,笔者经常在合同中看到当事人因歌曲所在的节目需要网络传播,要求著作权人授权发行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实作品的上传不等于发行,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发行权的定义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上传行为上传的是作品本身,而不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什么是发行呢?比如在某宝上卖歌曲的DVD,这是属于发行权规范的内容,因为这涉及作品物质载体所有权的转移。

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所以说,本案中斗鱼公司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那么为何上传人是冯提莫,斗鱼公司却要承担责任呢?如今网络用户有上亿人,难道平台要为所有人的上传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吗?显然若真如此是极不公平的,这里涉及到一个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又称避风港原则。

法律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本案中斗鱼公司不是单纯的提供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显然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

三、侵权后果

侵权者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赔偿额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实践中实际损失往往难以确定,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又难以举证,法院通常会考虑歌曲的艺术价值、知名度、具体侵权情节、主观恶意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当然歌曲的侵权问题除了涉及词曲著作权人的权利,还涉及到原演唱者的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比如以丑化方式模仿他人歌曲的表演会侵害表演者权,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的录音制品会侵犯录音制作者的权利,对此本文不一一讨论。

四、对权利的限制

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属于合理的范畴。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五、结语

原创不易,据笔者了解,国内除了超一线歌手的版权费外,大部分歌曲的版权费用并不算高,在此笔者也呼吁大家要尊重原创,同时权利受到侵害的著作权人也要勇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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