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二手车买卖纠纷看欺诈的认定
2017.04.05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林杰
近年来,小汽车的使用日趋普及,很多用户在购买小汽车的时候,出于驾驶经验和购置税的考虑,更倾向于选择二手车,但二手车的来源、车况及市场的复杂程度要大于新车。因此,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各种纠纷层出不穷。笔者近期代理了一宗二手车买卖纠纷,就办案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争议进行了梳理总结,供大家参考。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袁某某与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下称公司)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将一辆奔驰c200二手车以2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袁某某。袁某某等人在对上述车辆进行试乘试驾后,同意以24万元购买该车。双方进行签约手续后,袁某某一次性向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公司配合袁某某进行了各项转移登记手续。2015年7月,袁某某找到公司称,其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右后轮跑偏现象,经查询发现车辆在2014年有过一次维修记录,公司未将车辆的维修记录在交易过程中告知袁某某,袁某某要求公司对车辆进行维修并给予相应赔偿。公司拒绝,双方协商未果,袁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此前签订的合同,并给予三倍赔偿。此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司存在欺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欺诈如何认定。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笔者认为,构成欺诈除须具备客观行为要件之外,还须具备主观故意及因果关系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明知真实情况,但为了使他人陷于错误而虚假告知或隐瞒真相,且该虚假告知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与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存在隐瞒或者虚假告知的真实情况、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以及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公司在从上一手卖家购入涉案车辆的时候,车辆有过维修保险的记录,在二手车交易中,车辆存在维修记录实属正常现象,只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交易规则,不影响使用和过户登记即可。因此,车辆存在维修保险记录在本案中属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袁某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了保险查询记录作为证据以证明这一事实,公司方予以认可。因此,公司是否存在欺诈的主观恶意以及袁某某作出购车的意思表示与车辆是否存在维修记录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成了本案审查的重点。
【关于主观故意】
笔者在接受委托之初曾向公司询问过,在交易中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之外,是否有过让对方签署车辆情况告知确认书。公司方虽口头答复有,但由于合同管理的混乱以及当时经手此事的工作人员均已离职,无处考证。虽然这一关键性证据的缺失成为最终影响本案走向的直接因素,但笔者依然坚持认为公司方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理由如下:
一是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具体到本案中,涉案车辆在交易过程中已经保险理赔并修理完毕,公司从正常渠道获得涉案车辆,随车附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资料,车辆也并未因有过维修记录而影响过户登记,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事实上袁某某也已经受领车辆,并在实际使用4个多月后才向公司提出交涉。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袁某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涉案车辆存在过维修记录这一客观情况,对于本案待证事实“公司是否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并不具备高度盖然性,在公司对袁某某的证明目的予以否认后,法院应认定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法庭最终还是认定车辆的维修记录属于卖方应告知的义务,由于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已将“车辆存在维修记录”这一情况告知袁某某而认定公司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
【关于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很多人之所以在购车时选择二手车,原因就在于他们认为可以用一个合理的价格购买到一辆品牌度及性价比都比较高的汽车。就本案而言,奔驰作为一个知名较高的品牌,其车辆在二手车市场相对受欢迎,保值度也较高,销售量一直较好。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车辆存在维修记录是影响买方是否购买的因素之一,但并不是唯一因素。另外,就本案而言,袁某某在购买车辆的过程中有两位对二手车极具经验的朋友协助完成交易,也对车辆进行了完整的试乘试驾,购车决定是在对车况有了一个综合全面的了解后做出的,并非完全基于公司的告知信息。
当然,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均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相对复杂的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卖方应将车辆的整体信息如实告知买方。但笔者认为,正因为二手车交易过程中的复杂性,在交易中对买方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应相对严格一些,不能简单认为买方没有获得车辆的某一信息,就认定卖方存在欺诈,而忽略对交易过程中的主观故意及因果关系的审查,这不利于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安全与稳定。本案公司最终败诉的直接原因是关键证据的缺失,这也给所有经营者敲响警钟,在促成交易的过程中,不仅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得注意完善内部的管理制度及档案保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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