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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尔员工午休被开除”谈企业规章制度合理性

2019.09.09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毕晓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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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6日,人民网人民视频官方微博就“海尔员工午休被开除“一事发声,青岛海尔集团4名员工因饭后午睡,被巡查人员拍照后责令一周内办理离职,有记者前往青岛海尔集团总部采访了部分员工,有多名员工称海尔集团中午有30分钟吃饭时间,有巡查人员检查不准午休。人民视频质疑:“企业员工是否应该有午休的权利?”一层激起千层浪,新浪、搜狐、凤凰网等主流媒体纷纷跟进。

2019年9月6日,人民网人民视频官方微博就“海尔员工午休被开除“一事发声,青岛海尔集团4名员工因饭后午睡,被巡查人员拍照后责令一周内办理离职,有记者前往青岛海尔集团总部采访了部分员工,有多名员工称海尔集团中午有30分钟吃饭时间,有巡查人员检查不准午休。人民视频质疑:“企业员工是否应该有午休的权利?”一层激起千层浪,新浪、搜狐、凤凰网等主流媒体纷纷跟进。

《宪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休息权”应写入民法典人格权编。休息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理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得到执行与落实。根据劳动法律规定我国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但实际上“五加二”、“白加黑”、“晴加雨”、“996”已经成为一种行业常态,一种“畸形文化”。即便诚如海尔集团所说“海尔的制度及员工行为规范既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又经过海尔集团及各法人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除了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程序、有效公示告知外,还应当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具有合理性,否则可能会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法就是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合理就是要符合公序良俗、人之常情,不能脱离企业的实际情况,罪罚要相当。对于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我们都可以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获悉,但是对于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我们在实际工作当中很难准确把握,但司法实践中却也是裁判机关审查的重要内容。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以判断劳动者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此外,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浙江、湖南等地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等文件当中均有“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的类似规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除了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履行程序、有效公示告知外,还应当注意以下原则,确保规章制度合法合理有效。

一、符合普世价值观原则。

规章制度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符合公序良俗。比如,某公司规定:凡是因为员工个人行为给公司带来2万元以上的损失,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关系。某五金厂司机刘某驾驶公司货车,为了躲避前方闯红灯的小孩,撞上路边的树,造成车辆和货物的损失共计3万元。如果从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来看,该司机确实符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条件,公司这样处罚从程序上讲得通;但是从另外一方面来讲,他避免了一个悲剧的发生,如果以此判断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会显得冷血,不利于社会正能量的弘扬。我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充分考虑到公序良俗和普世价值观,尽量做到合情合理。

二、因地制宜原则。

许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拿来主义”,实际上同样的规定,在这家企业是合理的,在另外一家企业就不合理了,也就是规章制度的制定不能脱离企业的客观现实。比如,对于吸烟这件事,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规定:上班时间在禁烟区吸烟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关系。这个规定从合法上没有问题,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如果公司是加油站、化工生产企业、纺织厂等易燃易爆的企业,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财产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是非易燃易爆企业,这样的规定有些苛刻,显得有失公允。

三、制度规定要罪罚相当。

所谓罪罚相当,就是员工接受的处罚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应该相当。比如,某公司规定:凡是因为员工个人行为给公司带来200元以上的损失、上班期间瞌睡、旷工半天、拒绝加班等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该员工的劳动关系。这些行为本身来说是一般性的违纪,有些还算不上违纪。如果公司把这些行为定义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显得有些过重,罪罚不当,即不符合法理精神,也没有人情味。

简言之,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就是一个“度”的问题,达到什么“度”并无标准,无外乎法理和情理。法律上有句名言: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规章制度符合法律规定是最低层次的要求,更高的是要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符合普通人的价值认知,一旦超出了这个“度”,就很可能不具备合理性,不能被法院采纳,而且无法达到规范员工行为、增强员工积极性和凝聚力的目的,为企业管理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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