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文库
Library

人人贷公司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研究

2017.03.29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王瑞

分享到: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打印文章
随着近年来我国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借贷平台悄然崛起。按交易模式分,现有网络借贷平台分为C2C、B2C、B2B等,其中P2P(C2C)网络借贷模式近年来发展快速。所谓的P2P(Peer to Peer Lending)网络借贷即是人们所称的“人人贷”。典型的P2P借贷模式是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模式。

导语

随着近年来我国网络的快速发展,网络借贷平台悄然崛起。按交易模式分,现有网络借贷平台分为C2C、B2C、B2B等,其中P2P(C2C)网络借贷模式近年来发展快速。所谓的P2P(Peer to Peer Lending)网络借贷即是人们所称的“人人贷”。典型的P2P借贷模式是由具有资质的网站(第三方公司)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人放贷的模式。

一、人人贷公司的发展及在我国产生的问题

P2P借贷模式最早由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于1976年发明的,而P2P网贷模式的雏形则诞生于2005年,由英国人理查德·杜瓦、詹姆斯·亚历山大、萨拉·马休斯和大卫·尼克尔森4位年轻人共同创造的。我国最早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于2006年建立,2011年才有所发展,但仅仅两年时间P2P网络借贷平台就呈现井喷式发展。依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末,全国规模以上P2P平台超过200家,估计2012年全年P2P行业贷款规模约500亿至600亿元,比上年增长300%以上,可统计P2P线上业务借款余额将近100亿元,投资人超过5万人【1】。P2P行业在2013年的贷款规模也超过千亿元,甚至突破2000亿元。然而目前却很少有法律规制规范如此庞大规模资金的借贷业务,理论界和实务界至今对其法律性质和相关法律的规制争论不休。主要原因一是人人贷公司产生不久,各界对其法律性质的认识还未明确;二是人人贷公司传入我国后发生了变异,经营模式发生改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对人人贷公司性质的判断。本文将首先从人人贷公司的法律性质入手,进而根据其性质提出法律规制的办法。

二、人人贷公司的法律性质

人人贷公司起初的发展思路就是仅仅作为P2P网络贷款的平台,撮合那些手里有闲钱的人和一些急于用钱的人。例如美国Prosper、英国Zopa,都是此类的中介网站,其不同的仅仅是盈利模式。但当人人贷公司在我国建立后,其盈利模式不仅发生了改变,甚至连经营模式也出现了异化。目前,我国比较典型的人人贷公司有拍拍贷和宜信,本文将主要以这两家公司为例进行研究分析。

由于人人贷公司在我国出现的时间短,学界对其性质争议还很大。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认为人人贷公司只进行了居间行为,只在经营范围上区分为单纯中介、复合中介、非盈利性公益型中介,于是将人人贷公司统一认为是中介机构【2】,所以其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借贷合同关系或者服务合同关系。2、将人人贷公司不做模式上的区分,但因为其经营的是金融理财服务,又为非金融机构,所以将其一律认为是准金融机构【3】。3、依人人贷公司承担责任的大小划分为无抵押无担保、无抵押有担保、有抵押有担保三种模式【4】。但是此种观点着重于对经营风险的划分,其中有抵押有担保模式并非网络借贷所特有的模式,所以此种观点对于认定人人借贷公司的法律性质帮助有限。4、依据人人贷公司运营方式的不同,将其区分为线上模式和线上线下兼行模式【5】。线上模式(如拍拍贷)主要作用在于提供借贷双方信息,撮合借贷行为,所以此种网络借贷模式公司——拍拍贷应被认为是居间中介;线上线下模式是线上提供信息,交易多于线下进行并且交易自己的借贷产品,此种公司如宜信则被认为是准金融机构。

综上可知,学界对于人人贷公司划分的标准各异,对于人人贷公司性质的认定也有所不同,但争议主要还是集中于人人贷公司到底施行了怎样的行为,如果其只进行了中介行为就可认为是中介机构;如果其行使了金融机构的职能就可将其看成金融机构。笔者认为前述第一、二种观点将人人贷公司的性质进行一刀切,极为不可取,因为从我国两个典型的人人贷公司——宜信和拍拍贷来看,二者在实际借贷过程中的作用明显不同。第三种观点不是基于法律性质的分类,在此不做讨论。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看到了二者的真正本质,但是笔者认为以交易形式作为对人人贷公司法律性质分析的依据并不恰当。如果我们要判断人人贷公司的法律性质,我们必须首先知道其经营行为,因此对人人贷公司法律性质的判断应以其交易内容作为标准。

以宜信为例,其开发了包括宜信宝、月息通、月满盈等多种P2P理财模式【6】。这些理财产品其实质是债权,由宜信创始人唐宁以个人账户借贷给借款人,然后将债权以时间、金额进行拆分,出售给出借人,所有的资金都通过唐宁的个人账户进行流转,借贷双方当事人并未参与真正的自由双向选择。唐宁的个人账户就像一个巨大的“资金池”,开始时预先放款,然后等待出借人的资金充入,然后再出借。在宜信模式下,出借人和借款人不进行直接交流,而是以宜信作为二传手,一个借宜信的钱,一个买宜信的债权。借款人与宜信创始人唐宁个人签订《借款协议》,而非出借人。因此,很难认定宜信的经营手段仅为居间行为。从《借款协议》看,宜信已经加入到了借款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不仅仅是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其与出借人的交易行为可以被看作是债权让与,其与借款人的行为则更多地是借贷行为。

依我国《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来看,宜信模式的网络借贷平台无论从成立条件,还是性质和业务范围都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金融机构的认定标准,所以笔者认为宜信不属于金融机构,其所进行的是民间借贷业务。但另一方面,虽然宜信的利率设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的规定,但实际上宜信还收取了高额的中介费用,有观点认为宜信的实际收费利率在20%~30%之间【7】,所以我们又很难简单地将其认为民间借贷行为。宜信作为网络借贷平台,其应只充当中介及进行居间行为,不应该参与借贷关系。但实际中,宜信模式的借贷平台却参与到了借贷当中,而且规模远大于传统的民间借贷,与金融体系的联系也远较传统民间借贷密切,因此不宜将其认定为中介平台或是非金融机构。笔者据此将债权转让式的借贷平台(如宜信)定义为参与型网络借贷模式,归为准金融机构。

以拍拍贷为代表的借贷模式(以下简称拍拍贷模式),则是仅仅为借贷款双方提供一个广而告之的平台,公布其所接受的利率,期限,由出借人自行决定是否竞标,又或者竞标部分借款。它的经营模式相对简单,且不加入借款双方当事人之间。所以笔者将由中介平台提供机会的借贷模式(如拍拍贷)定义为机会撮合型网络借贷模式,归为中介机构。

三、人人贷公司的法律规制

目前,在我国人人贷公司形式各异,性质也不尽相同,对人人贷公司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遵循客观实际,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有所区分。

对于类似于拍拍贷的传统网络借贷平台,因为其进行的仅仅是中介行为,我们可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规制范围,其性质和主体资格都应该遵循《公司法》的规定。此类公司与其客户所发生的行为也大多是居间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规制,如利用《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解决网站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等。

对于类似于宜信的网络借贷平台,一方面,其突破了传统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经营行为大量涉及金融领域,但又不具有金融机构的资格,如果以《公司法》和《合同法》进行规制不仅不具有针对性,而且还可能造成监管漏洞,造成危及金融体系稳定等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因为该类公司经营性质的特殊性,其又很难满足《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中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这使其又不受制于金融法律的监管。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人贷公司处于法律真空。以宜信来看,其类似于小额贷款公司。笔者认为,鉴于宜信模式的人人贷公司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来认定人人贷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对人人贷公司主体资格的审查不仅要求其满足《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也要遵循银监会的《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目前,对于宜信模式的人人贷公司的经营行为,我们只能将其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依据《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行规制。此外,由于宜信模式的人人贷公司还具有金融机构属性,依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来看,银监会作为监管主体最为合适。原因有二:第一,宜信模式的人人贷公司经营范围部分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围(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8】;第二,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经验丰富,由银监会对宜信模式的人人贷公司实施监管,有大量先例可循【9】。

结语

人人贷公司从产生至今虽经历时间不长,但规模急剧扩大,如果不对其进行及时有效地规制必然会对我国金融体系稳定产生影响,所以必须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有效规范人人贷公司的发展,正在修订中的《放贷人条例》也许是一丝曙光。


附:

【1】参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100ec.cn/zt/2010bgdz/,2013年12月19日浏览

【2】参见沈霞:《P2P 网络贷款的法律监管探究》,11页,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3】参见马翘楚:《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问题研究》,4页,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4】参见苗晓宇:《“人人贷”风险与防范》,载《中国国情国力》,2012年第1期。

【5】参见朱琳:《对人人贷公司法律性质的分类研究》,载《金融法苑》2012年总第85辑,第193页

【6】参见宜信官网:http://www.creditease.cn/cfgl_gdsy.html,2013年12月19日浏览。

【7】参见尤瑞章、张晓霞:《P2P在线借贷的中外比较分析——兼论对我国的启示》,载《金融发展评论》2010年第3期。

【8】参见曹凤岐:《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载《北京大学学报》2009年第46卷第4期。

【9】参见姚海放:《网络平台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载《法学家》2013年第5期。


分享到: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上一篇: 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推荐文章

  • 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在追加被执行人案件中适用的商榷
  • 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分割实务分析
  • 新《公司法》解读——注册资本实缴制分析及应对
  • 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陈XX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张某诉安徽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相关律师

  • 王瑞

    wangrui-yc@zhongyinlawyer.com

    -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