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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过错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责任认定的影响

2023.05.29  

作者: 中银律师事务所    索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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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因债券发行人虚假陈述,债券持有人起诉债券发行人、承销商、债券服务机构的侵权赔偿案件频发,人民法院在认定中介机构的责任方面差异较大。本文结合相关案件,主要阐述,主观过错在相关案件中对中介机构责任认定的影响。

一、民事侵权案件中过错的分类

在民事侵权案中,过错的存在与否并不原则上决定责任的认定,而过错的程度主要影响赔偿金额的确定。过错通常被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能预见其行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而且他们要么希望(直接故意),要么容忍(间接故意)这样的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本应预知并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但未能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继续实施该行为。过失表现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过失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是指行为人在对自己的行为注意时存在轻微疏忽,违反了较高的注意义务,被视为轻微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在对自己的行为注意时存在严重疏忽,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被视为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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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按行为人多少可分为单独过错与共同过错。过错按受害人是否有过错分为单方过错与双方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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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责任承担

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中,中介机构需要根据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意一般表现为欺诈发行,故意制作和发布含有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指明或发布。如果中介机构对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故意或明知的情况,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100%的全部连带责任。

如果中介机构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发布存在过失,那么中介机构应根据过失程度承担相应比例的连带责任。

如果投资者有过错,比如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甚至可以让投资者承担全部责任,这也可以减轻中介机构的责任。投资者如果有其他重大过失行为,也会减轻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


三、案例分析及解读

在五洋债虚假陈述案例中,法院对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行为作出了裁决,“在2015年7月,五洋建设公司在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仅为9359.68万元,这一数额甚至无法覆盖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10352万元)的情况下,仍然提交了2012至2014年虚假财务报表,并试图申请公司债券公开发行。” 法院最终判决,主承销商和审计机构需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法律顾问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评级机构则需要负担6%的连带赔偿责任。

在胜通债虚假陈述案例中,证监会发现审计机构为胜通集团2013年至2017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制造了虚假记载。胜通集团在2013年至2017年的年度报告中,累计虚增主营业务收入615.40亿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这些虚假的利润后,胜通集团每年都处于亏损状态。一审法院判决,主承销商和审计机构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法律顾问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评级机构承担50%连带赔偿责任。各方已提出上诉,案件仍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

在大连机床债券虚假陈述案例中,一审法院认定大连机床集团极可能对其财务状况进行了虚假陈述,应收账款质押存在虚假陈述。一审法院判决,主承销商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审计机构承担4%的连带赔偿责任,法律顾问承担6%的连带赔偿责任,而评级机构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各方已提出上诉,该案件仍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

五洋债的虚假陈述案例中,存在欺诈发行,这属于故意行为,因此主承销商和审计机构需要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在胜通债虚假陈述案例中,由于虚增收入和利润巨大,扣除虚假利润后每年都会出现亏损,对偿付能力影响巨大,也属于故意行为,因此主承销商和审计机构也需要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

大连机床的虚假陈述案例则略有不同,在查明存在两个虚假陈述的情形下,一审法院将80%的虚假陈述责任归咎于投资者蓝石公司,并仅让承销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承担20%的连带赔偿责任,让人匪夷所思。

总之,在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过错对中介机构责任认定影响重大,如果中介机构存与发行人存在共谋的故意,则可能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中介机构存在重大过失,则可能按过错的程度,承担比例连带赔偿责任。债券持有人存在证券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则会免除或减轻中介机构的责任。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刑法》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罪)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13条 证券法第85条、第163条所称的过错,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行为人故意制作、出具存在虚假陈述的信息披露文件,或者明知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而不予指明、予以发布;

(2)行为人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虚假陈述的形成或者发布存在过失。

第17条 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内部审核意见等证据能够证明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进错:

(1)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行业执行规范的要求,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

(2)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没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支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尽职调查和独立判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部分内容与真实情况相符;

(3)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有合理理由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依赖。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人事挂牌和定向发行推荐业务 的证券公司,适用前款规定。

第18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 、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 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行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

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证券服务机构依赖保荐机构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专业意见致使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陈述,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依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5、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29.债券承销机构的过错认定。债券承销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关于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判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

(1)协助发行人制作虚假、误导性信息,或者明知发行人存在上述行为而故意隐瞒的;

(2)未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则开展尽职调查,随意改变尽职调查工作计划或者不适当地省略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步骤;

(3)故意隐瞒所知悉的有关发行人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意愿等重大信息;

(4)对信息披露文件中相关债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已经产生了合理怀疑,但未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

(5)其他严重违反规范性文件、执业规范和自律监管规则中关于尽职调查要求的行为。

31.债券服务机构的过错认定。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发行人偿付能力的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付能力的判断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债券服务机构不能证明其已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等规定的勤勉义务谨慎执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债券服务机构的注意义务和应负责任范围,限于各自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按照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考量其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区分故意、过失等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九民纪要》

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审理对司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需要借助其他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专家证人的作用,使得案件的事实认定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常识和普遍认知或者认可的经验法则,责任承担与侵权行为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在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民事责任追究实现震慑违法的功能,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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