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文库
Library

一文读懂民法典中的离婚冷静期

2021.01.14  

作者: 中银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分享到: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打印文章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继承篇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引发社会对协议离婚的强烈关注,褒贬不一。到底什么是离婚冷静期?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用意何在?设置离婚冷静期后,协议离婚程序有什么不同?离婚冷静期制度是否存在弊端?笔者为您揭晓。


一、协议离婚新旧法对比
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协议离婚新旧流程对比
(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前,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核对男女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材料,确认男女双方确系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财产、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可当场办理,发给离婚证。


(二)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为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冷静期优缺点

1.离婚冷静期的设立,能够帮助冲动离婚、草率离婚、任性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冷静,妥善处理婚姻关系,化解婚姻危机,修复夫妻感情。家事诉讼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其中的离婚诉讼更是因为涉及到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问题、情感问题而具有复杂性。夫妻双方如果未能处理好生活琐事,在不冷静、不理性状态下做出的决定,往往导致双方离婚后追悔莫及。因一时冲动离婚而引发的一系列家庭、经济、社会问题接踵而来,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去妥善处理。离婚应当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反复检视之后作出的冷静决定,而不应该是因为家庭琐事导致的一时冲动。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人所关系的众多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的结合。离婚冷静期给男女双方提供一段思考时间,希望能够对冲动离婚的夫妻进行一定程度约束,从而重新检视其婚姻关系,做最后一次努力。


2.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所有离婚者,如果已达到准予离婚条件,再给予冷静期可能无济于事,还会给当事人添堵,浪费司法资源。《婚姻法》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手续快捷、费用低,在男女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婚姻登记机关可发给离婚证,既节省诉讼费用,又不必对簿公堂留有情面。《民法典》则规定协议离婚冷静期最长可达六十日,一方递交离婚申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均可随意撤回,三十日期满后,任一方未到场,离婚流程清零,如再次协议离婚,再走流程。《民法典》并未限制可撤回申请次数,漫长的博弈过程,增加了双方协议离婚时间成本和难度,迫使离婚意愿强烈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不选择费用较高的诉讼离婚方式。


3.如果离婚因素涉及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还强制要求夫妻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离婚,有催生暴力引发悲剧的可能。当然,即使未提出离婚,或者未设立离婚冷静期,家庭暴力现象也可能存在,离婚冷静期和家庭暴力没有必然联系,更不能划等号。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系统规定了防治家暴的措施。遭遇家暴,受害人可以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联等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诉讼离婚。


4.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有可能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准备离婚的夫妻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配达成书面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财产状况已经基本固定,如果有转移财产情况,就要考虑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以诉讼离婚方式来解决。如果是不动产且不动产登记在对方名下,还可以先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作为阻止对方转移财产的应急措施。



四、离婚冷静期配套措施的两点建议
1.离婚冷静期不应被动冷静,应健全婚姻辅导制度,提高公民婚姻咨询观念。2020年8月,民政部会同全国妇联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推进新时代婚姻家庭辅导教育工作,民政部门将依托婚姻登记机关建立健全一站式、多元化、人性化的婚姻家庭服务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情感沟通、心理疏导、关系修复、纠纷调解等服务。离婚冷静期间的理性思考不应当只依赖于当事人自我反思,还应当介入第三方专业力量,帮助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对婚姻进行专门指导与规划。在婚姻的最后阶段设置冷静期,夫妻接受专业的咨询和指导,也许给婚姻带来转机。


2.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冷静期隐匿、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进入冷静期后的一定期间内,当事人应当如实填写《协议离婚当事人财产登记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登记,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冷静期隐匿、转移、变卖共同财产。一旦出现此类行为,可快速申请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五、结语
离婚冷静期作用有限,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当事人双方不仅需要在离婚时冷静,更需要的是经营感情、修复感情的态度和方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经营好婚姻,获得幸福。


分享到: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使用“扫一扫”即可分享到我的朋友圈。

上一篇: 已经是第一篇了

下一篇: 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推荐文章

  • 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在追加被执行人案件中适用的商榷
  • 离婚财产分割之房产分割实务分析
  • 新《公司法》解读——注册资本实缴制分析及应对
  • 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陈XX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中银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享——张某诉安徽一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相关律师

  • 贡小娟

    gxj@zhongyinlawyer-sz.com

    -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