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走孩子就能争得抚养权吗?
2020.12.28
作者: 中银 (深圳) 律师事务所 贡小娟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对于有子女的家庭,夫妻双方离婚,最割舍不下的就是子女。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孩子在谁手里,法院就会把抚养权判给谁,所以会出现抢孩子的疯狂举动。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协议履行各自的抚养义务。经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确定抚养权的归属,或者变更抚养关系,均应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原则,所考量的因素有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子女生活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以及子女意愿等。本案精选三则案例,以案说法——并非抢走孩子,孩子抚养权就能归你。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4民终2102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男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女,2017年4月21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由蔡某女抚养,苏某男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后,蔡某女与候某男登记结婚。蔡某女为证明其有能力抚养婚生女,提交了其本人及现任丈夫候某男的收入证明。苏某男提交德城区某幼儿园托费收据10张,以证明婚生女在原告处生活了一年多,与原告形成实际抚养关系,被告在此期间未尽抚养义务。被告对此有异议,称孩子是被原告父亲抢走的。原告苏某男向法院诉请:判令婚生女变更为原告苏某男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女18周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苏某男诉讼请求。苏某男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需符合上述情形。
3.本案,苏某男、蔡某女离婚案民事判决书已明确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蔡某女,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双方均应遵照判决书内容执行。苏某男现主张蔡某女无能力抚养婚生女,无法给婚生女一个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并以形成了事实上的直接抚养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被告蔡某女不认可,苏某男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据此,苏某男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5200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12月28日生育一女。因感情不和,李某女于2015年5月11日起诉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女随李某女生活,张某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因张某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女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因张某男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11日将张某男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公安处理。李某女系正式在编教师,且单独所有不动产住房一处。张某男向一审法院诉请:判决婚生女由其抚养,李某女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女成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男诉讼请求。张某男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并无上述规定变更的情形。
3.本案,虽然婚生女一直跟随上诉人张某男生活,但是先前的生效判决已将婚生女的抚养权判归被上诉人李某女,且张某男并未举证证明存在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故张某男要求变更对婚生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终804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冷某男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里某女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3月19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婚生女由里某女抚养,冷某男不服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冷某男在与里某女分居后搬去与父母共同生活,一起照顾婚生女的生活及学习。里某女多次到冷某男家中欲将婚生女接回,由其本人抚养照顾,均遭到冷某男及其父母拒绝。冷某男认为婚生女是其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精神依赖,爷爷、奶奶是婚生女生活中不可缺少的至亲,且爷爷、奶奶也有能力继续帮助冷某男照顾婚生女的成长(学习上辅导、生活费帮衬)。现冷某男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因与里某女协商未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冷某男诉讼请求。冷某男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根据双方现有情况,里某女无论物质条件还是文化程度均优于冷某男,且婚生女系女孩,与母亲在一起生活亦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3.冷某男与里某女离婚后,两级法院均判决认定婚生女由里某女抚养,但冷某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不将婚生女交还里某女抚养。婚生女现虽与冷某男共同生活,但该行为并未征得被上诉人里某女的同意,且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结果,该行为不能作为优先考虑子女抚养的依据,故对上诉人冷某男变更抚养关系的上诉理由,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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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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